如何界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其技术权益分配如何确定?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小福团给大家带来
如何界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和
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其技术权益分配如何确定?
答案
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是指经过形式审查,已完成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或单位,自然人包括参与科技成果研发、完成的团队人员和单位的领导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单位的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除外)和其他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工作人员。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工作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权利有:获得奖励和报酬权、成果署名权。其中奖励和报酬权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权、岗位分红权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领导人员,包括单位的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除外)和其他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股份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权/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释义
1.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完成单位的领导人员享有的权益
科技成果奖励机制是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国家科学事业快速稳健长效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原有的科技成果评价和管理模式已与现有的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另外,我国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的理念、机制、政策、运行模式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加大科技奖励标准,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为确保上述制度的落实执行,2016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现金是一次性交易,但股权意味着合作双方形成了长期的捆绑关系,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权力寻租。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这里需要注意,领导获得收益分配的,需要履行公开公示制度。
2.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完成单位的领导人员进行奖励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科技奖励是我国科技政策、科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是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有利于完善和创新我国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和管理制度。
2.2有利于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科技政策管理水平。
2.3有利于促进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发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2.4有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热情,营造国家“双创”战略的创新氛围。
2.5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6有利于提升科技成果的科技含量和市场价值,提高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
依据
(1)201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第(八)项1、2;
(2)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2000年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三条、第六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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