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给予团队或个人的奖励资金能否作为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出资资金?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小福团给大家带来
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给予团队
或个人的奖励资金能否作为
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出资资金?
答案
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给予团队或个人的奖励资金可以作为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出资资金。
释义
科技成果的奖励资金是国家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的完成作出重要贡献的领导给予的物质奖励,发放的目的是希望科技工作者再接再厉,为国家作贡献,为自己争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科技成果奖励的不同情形与比例。实践中,一方面,因先前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该奖励资金如何使用规定不明确,奖励资金多数被单位占有并使用,个人获得甚少;另一方面,团队或个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多数用于获奖者的家庭开支。鉴于此,为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奖励资金资本属性的价值,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平台、成果孵化平台勇于突破,大胆创新,允许单位与团队或个人,通过协议约定,将奖励资金作为其设立或参与设立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出资资金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七部委曾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该文件部分内容系计划经济的产物,新政策出台后将其废止,但是其中部分精神、原则、规定被现在的诸多政策所采纳。如其中第二条第6款规定,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第8款规定,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第9款规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要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摊派或无偿占用企业的资源;虽然上述规定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但其中创新内容依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和使用。
依据
(1)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
(2)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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