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科研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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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三条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释 义
《“十三五”国家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规划》提出,促进创新创业与科普结合。推进科研与科普的结合,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进一步明确科普义务和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要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服务。促进创业与科普的结合,鼓励和引导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面向创业者和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场馆、科普机构等面向创新创业者开展科普服务。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孵化器的科普活动,支持创客参与科普产品的设计、研发和推广。
依 据
(1)2017年科技部、中央宣传部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规划》(国科发政〔2017〕136号);
(2)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条;
(3)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三条。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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