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地点的相关问题
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变化,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进行调整,本期法律小讲堂将根据北京地区的裁判思路介绍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
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人民法院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
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
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人民法院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约定了宽泛的工作地点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二)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凌霄律师团队提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机构。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往期热文回顾:
● 获得国家重点项目立项的关键环节是什么?如何组织申报国家重点项目?
本文由丨学会服务365 xhfw_365丨精编发布
欢迎留言、分享、点赞
转载、投稿、咨询
邮箱:xhfwzx_wx@163.com
小福团微信:xft20200115
———— 猜你喜欢————
(点击蓝字跳转)
版权保护声明:
本公众号选发有优质传播价值的内容,可能会对内容做部分删节修改。我们极其尊重优质原创内容的版权,如本号所选内容未能联系到原文作者本人,请作者和小福团联系。
我知道你在看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