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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绩效的评价如何进行?有哪些评价指标?

法律服务 学会服务365
2024-08-24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绩效的评价如何进行? 

 有哪些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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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科技部、教育部作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评价工作,即确定评价时间,聘请评价专家,审定专家组的评价意见,确定并公布评价结果。具体的评价工作包括基础条件复核评价与发展绩效评价两个阶段。


评价指标包括:


(1)园区服务与运营:主要从国家大学科技园园区的创业服务体系和园区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系等方面来衡量园区具备的创新创业条件;


(2)创新绩效: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创新成果孵化与培育方面的绩效;


(3)成果转化能力: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绩效;


(4)孵化绩效: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在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绩效;


(5)人才培养与集聚: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集聚基地,在人才培养与集聚方面取得的绩效;


(6)社会贡献:衡量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校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渠道,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方面的绩效。


释 义


1. 园区服务与运营


1.1 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提供工商、税务、金融、信息、咨询、市场推广、人才交流与培训、物业、投融资(包括孵化基金、种子基金、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等服务。


1.2 技术服务与转移体系:为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为提高园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园区在技术转移服务方面具有的条件和采取的相关措施。


1.3 股权结构与运营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运营机构是否具备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否具备保证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的决策机制;运营机构的运营和管理能力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应具备的各项职能能否有效行使,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基础管理文档是否完备,业务流程是否合理,管理控制手段是否有效,依托学校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是否顺畅有效等。


1.4 服务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上年度,运营机构用于服务企业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其反映运营机构在服务方面的现金投入。服务支出包括直接从事园区服务的人员费用、场地费用、办公费用和其他服务型支出。该指标综合反映了运营机构的服务能力。


2. 创新绩效


2.1 园区企业平均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用园区企业在考核周期内新增的自主知识产权总数除以园区企业总数(上年度末数据)。园区企业包括在孵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不包括行政隶属于依托高校的机构产生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园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拥有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等。


2.2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占的比例: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


2.3 园区企业研发经费总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上年度,园区企业研究经费的总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该指标反映了园区企业对研发和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以及园区的研发创新强度。其中,总收入包括企业技术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


3. 成果转化能力


3.1 转化高校科技成果:考核周期内,以技术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为依据,高校(任何高校)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经园区转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的数量。科技成果包括高校本身、校内机构、高校在册师生的技术成果。这一指标反映了大学科技园推动成果转化的数量成果。


3.2 园区依托高校科技成果创办的企业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依托高校科技成果创办的企业总数,能直接反映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情况。


3.3 园区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联动:园区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之间是否在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存在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与合作。


4. 孵化绩效


4.1 在孵企业数:本年度内符合科技部、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总数。反映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的数量成果。


4.2 年度毕业率: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的比率,反映孵化器在入孵企业选择、在孵企业培育方面的工作效率。毕业企业数,是指经大学科技园孵化3年后,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的企业数。包括仍留在园区内的企业和迁出园区的企业。不包括入园时就不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4.3 在孵企业获得的平均融资额:考核周期内,园区在孵企业所获融资总额与在孵企业数的比值。反映了在孵企业获得各种资金(包括风险投资、银行贷款、产业化基金等)的能力。


5. 人才培养与集聚


5.1 高校学生进入科技园实习/实践人天数:上年度,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进入园区进行实习或实践的人天数。


5.2 园区学生创业企业数:截至上年度末,园区内由在校或毕业未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独自创办的或团队合作创办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数量。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2)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3)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4)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5)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5.3 接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考核周期内,应届毕业本(专)科生、研究生首次就业与科技园内企业签订就业合同的人数。


5.4 园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数:考核周期内,园区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数量。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认定结果为标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


6.社会贡献


6.1 对依托高校的贡献:在考核周期内,国家大学科技园对依托高校在资金、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贡献。国家大学科技园与依托高校之间通过收益分配、合作研究、资源共享共建等方式,促进依托高校的学科与科研的发展。具体包括:园区企业与依托高校合作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园区企业与依托高校合作承担科技项目、共同获得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等。


6.2 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主要考察在考核周期内,园区企业上缴税收总额,园区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数以及园区企业对区域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依据

2010年科技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指导意见》。




来源 | 法律服务处


往期 · 回顾

●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以委托的形式进行,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 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评价标准有哪些不同?

● 如何对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的间接费用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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