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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简析

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招标又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者在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本期法律简报将对两种招标方式进行简析。



一、基本概念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十条



二、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通过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面向的是不特定的投标人,招标内容公开透明,适用范围较广;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面向的是已知数量的投标人,适用于不宜公开招标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邀请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具有保密性强、招标工作量较小、招标费用较少、招标时间短(无需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等程序)等特点,竞争较为有限,不如公开招标透明,仅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邀请招标适用于特定的事项与范围,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涉嫌违法违规。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凌霄律师团队提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机构。


来源|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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