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普通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和独占许可合同情况下纠纷处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知识产权普通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
和独占许可合同情况下
纠纷处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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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在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2001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解释,即“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同时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可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是享有独立诉权的,而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同样享有诉权,但其诉权只有在专利权人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方可行使。
释 义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授权人(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知识产权许可主要分为三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1.独占许可合同
即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对受让的知识产权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一般在商标与专利领域应用,因其苛刻的限制使用条件,为此受让方要支付较高的使用费,同时享受技术、品牌优势带来的市场优势。
2.排他许可合同
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允许引进方使用其知识产权;许可方不得再将此项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使用此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其限制程度比独占许可低,比普通许可高。
3.普通许可合同
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同时,本人仍然保留使用权,而且还保留了许可其他人使用的权利。这类许可费用较低。
依 据
(1)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三条、第四条;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第六十三条。
来源|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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