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者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财务报销等手段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导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科技工作者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财务报销等手段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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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如果该科技工作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该科技工作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该科技工作者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
释 义
1.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侵占罪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1 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尽管从刑法规定的文字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较为宽泛,但是结合本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并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只有担任一定管理职务或者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管理财物,并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
1.2 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的本质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即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侵吞,是典型的变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即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如经手单位财物时加以截留。窃取,通俗地说就是偷,就是“监守自盗”。骗取,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取得单位财物,比如伪造单据、虚构业绩、夸大支出,从而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这里的财物,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债权等;既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中的他人财产。
1.3 利用了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以及因为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构成本罪。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
1.4 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罪定罪数额起算标准一般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六万元并不要求单笔金额达到六万元,数次金额累计达到六万元可以构成本罪。
2.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贪污罪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2.1 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者。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见前述第五章第一节第六条,在此不再赘述。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2.2 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单位财物。侵吞,是典型的变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即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如经手财物时加以截留。窃取,通俗地说就是偷,就是“监守自盗”。骗取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取得财物,比如伪造单据、虚构业绩、夸大支出,从而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贪污罪的财产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非公共财物,如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构成贪污罪。
2.3 利用了职务便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二是利用自己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4 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2)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来源|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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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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