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行者专栏|型号合格审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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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讲述了机载设备TSO产品的取证过程及活动(麒麟行者专栏|CTSOA适航取证流程概述),本期介绍一下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相关知识(限于篇幅,本章主要针对新研产品取证进行概述)。
审定合格证之间的关系?
按照AP2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的定义,型号合格审定(Type Certification)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对民用航空产品(指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及对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那么,这里怎么涉及到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还有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这几者又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型号合格审定(Type certification)是一个泛指,这里包含很多活动。在审定活动中或结束后,局方(CAAC)会颁发审定合格的证明即型号合格证(Typecertificate,注意哦,这里不是certification)、型号设计批准书(Type Design Approval)以及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下表对几者进行了对比。
发证类别 | 适用范围 | 小改及批准方式 | 大改及批准方式 |
型号合格证TC | 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载人自由气球或者特殊类别航空器 | 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1)如工程委任代表的批准; (2)工程委任代表建议批准; (3)局方批准;采用型号资料审查表进行批准; (4)适航管理文件进行批准。 | 不需重新申请型号设计更改批准:(1)通过数据单的更改进行批准或(2)适航管理文件进行批准(数据单不更改) 需重新重新申请型号设计更改批准:(1)TC或TDA证持有人申请TC更改或TDA更改;(2)非TC或TDA证持有人申请STC(国产改装),VSTC(国外航空器已改装);MDA(国内对进口航空器改装)。 |
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 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 | ||
型号设计更改批准书 | 已取得适航证的国内外航空器 |
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载人自由气球或者特殊类别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TC);对初级类和限用类航空器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TDA)(见CCAR-21第21.24条和第21.25条的规定),型号设计更改(大改)的批准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见AP-21-14 章节2),对于进口飞机的设计大改颁发MDA证。型号合格证与型号设计批准书示意见下图。
那么如何开展型号合格审定呢?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P-21-03R4第四章节对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模型进行了介绍,整个审定过程按照航空器的生命周期划分为:概念设计阶段、要求确定阶段、符合性计划制定阶段、计划实施阶段和证后阶段共5个阶段,见下图所示。
(1)概念设计阶段,是指意向申请人对潜在的审定项目尚未向中国民用航空(CAAC)的责任审定单位提出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的阶段。该阶段主要目的是使责任审查部门尽早介入潜在的审定项目,对某些重要领域和规章相关要求符合性的问题与意向申请人达成共识,为后续审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2)要求确定阶段,是指意向申请人向责任审定单位提出了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责任审定单位对申请进行受理并确定适用的审定基础阶段。本阶段的工作旨在明确产品定义和有关的风险,确定需要满足的具体规章要求和符合性方法,识别重大问题,同时双方编制初步的专项合格审定计划(PSCP)。
典型的型号合格审定过程
(3)符合性计划制定阶段的目的是完成审定计划(CP)和审定项目计划(CPP),或专项合格审定计划(PSCP)
(4)计划实施阶段是审查方和申请人执行经批准的审定计划(CP)和审定项目计划(CPP)或经双方共同签署的专项合格审定计划(PSCP)的阶段。本阶段的活动分为三类:符合性验证数据或资料生成类、符合性表明类以及符合性确认类。符合性验证数据或资料生成类的活动指与产生符合性验证数据有关的活动,如试验(工程验证试验和飞行试验)、分析、检查等;
(5)证后阶段是指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之后,完成项目的型号合格审定收尾工作,并开展证后管理工作。
作为申请人,那么适航合格审查中关键活动有哪些呢?
综合AP-21-03R4《航空器合格审定管理程序》,作为申请人需要开展以下关键活动或生成符合性证据资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各点:
(1)意向申请人向CAAC的责任审定单位提出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参考表格CAAC表-AAC-014格式填写。在这个期间,意向申请人需要和责任审定单位开展审定程序的宣贯活动(根据申请人熟练程度决定宣贯活动开展的必要性)。
(2)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5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附表1,CAAC表AAC-014)时,应附加提交相应的初步审定计划(CP)。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还需要提交航空器型号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审定计划(CP)根据拟申请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需要,可拆分为多份。
(3)申请人建立或完善设计保证系统,并接受审定方的初步评估。申请人必须向审查组提供一本《设计保证手册》和相关程序,《设计保证手册》中应以直接或引用的方式说明组织机构、相关程序以及拟设计的航空器或拟对航空器进行的更改。
(4)申请人与局方确认审定基础、审定中适用的规章,识别并计划的重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例如新设计、新技术或新工艺,可能的专用条件、豁免或等效安全,以及那些会造成过度评估负担的合作生产或国外供应商协议等。
(5)协同审定方开展TCB会议,对型号的合格审定进行综合规划。支持审定方制定合格审定计划(CPP)。若申请人提交的审定计划(CP)获得局方认可,则可以此替代。
(6)申请人支持委任工程代表进行型号资料的批准 (除试验大纲外)、委任生产检验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和委任工程代表目击试验等。委任代表的委任及管理参考AP-183-1《工程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以及AP-183-2《生产检验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
(7)申请人制定制造符合性检查计划并提出需审查组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建议项目清单,并与工程代表或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确定审查组要进行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
(8)申请人审定计划,试验大纲、目击验证试验等报批。申请人与审定方沟通确定项目进度表,其中包含审查组/申请人确定的里程碑节点。里程碑节点主要包括完成分析的节点、试验大纲提交节点、型号检查核准书(TIA)签发的节点、制造符合性检查节点、飞行试验节点、设计保证系统审查节点、重要问题的解决计划,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完成的节点;
(9)申请人根据前阶段制定的计划获得符合性验证数据或资料,如协同局方开展制造符合性检查,根据已获得批准的实验大纲开展工程验证实验(包含审定方要求的目击实验)和飞行实验。在提交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进行任何验证试验时,应向审查组的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CAAC表AAC-037)以确保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符合工程图纸和试验大纲。通过制造符合性检查后,试验产品获得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签发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附表8,CAAC表AAC-038)。
(10)对于飞机级申请人,根据CCAR21.35条要求,申请人在审查组签发型号检查核准书(TIA)之前应进行研发飞行试验(包含首飞)和检查。审定飞行试验只有在签发了型号检查核准书(TIA)以后才能开始,除非审查方同意与申请人进行并行飞行试验并为此试验签发了型号检查核准书(TIA)。
(11)申请人进行研发飞行试验前,必须为试验航空器取得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应按《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的有关要求申请特许飞行证。
(12)申请人应按经批准的审定计划(CP)或签署的专项合格审定计划(PSCP),以审查组与申请人约定的方式将符合性验证资料提交给审查代表。若经过试飞,则还需要提价飞行实验报告。
(13)申请人提交符合性报告,证明其型号设计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符合性报告应提供相关的证据,从适航要求出发直到产生符合性声明结论,解释说明证据的内在联系,进行符合性论证
(14)申请人提交持续适航文件,或申请人需提交持续适航文件的完成计划,确保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并得到批准或认可。
(15)申请人获得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含数据单),并支持审查组完成型号合格审定总结报告等总结报告以及证后管理工作。
审定活动中涉及的CAAC表格
序号 | 名称 | 编号 | 使用者 |
1 | 型号合格证/批准书的申请书 | 表AAC-014 | 申请人 |
2 | 受理申请通知书 | 表AAC-150 | 审定方 |
3 | 问题纪要 | 表AAC-120 | 审定方 |
4 | 型号资料批准表 | 表AAC-039 | 审定方 |
5 | 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 | 表AAC-121 | 审定方 |
6 | 制造符合性声明 | 表AAC-037 | 申请人 |
7 | 试验观察问题记录单 | 表AAC-210 | 审定方 |
8 | 试验观察报告 | 表AAC-122 | 审定方 |
9 | 型号资料评审表 | 表AAC-209 | 审定方 |
10 | 委任工程代表型号资料审查表 | 表AAC-208 | 审定方 |
11 | 型号检查核准书 | 表AAC-033 | 审定方 |
12 |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数据单 | 表AAC-212 | 审定方 |
13 | 型号合格证 | 表AAC-119 | 审定方 |
14 | 型号设计批准书 | 表AAC-049 | 审定方 |
15 | 制造符合性检查不满意项通知书 | 表AAC-264 | 审定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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