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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563条&第29.563条

2017-02-1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563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如果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水上迫降所需的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7.801条(e)的要求。

     (a)前飞速度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15.4米/秒(30节)的向前速度及可能出现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首先接触合理可能的水面情况的最临界的波浪。旋翼航空器相对于平均水面的限制垂直下沉速度不得小于1.5米/秒(5英尺/秒)。在整个着水撞击过程中,旋翼升力作用可视为通过重心。该升力不得超过设计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如能证明在正常单发停车着水时不会有超过所选的前飞速度,则可用小于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作为设计中的最大前飞速度。

     (b)辅助浮筒或应急浮筒情况

         (1)固定式浮筒或在开始触水前展开的浮筒   除本条(a)中的着水载荷以外,每个辅助或应急浮筒及其支承结构和与机体或机身的连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浮筒完全浸没所产生的载荷,除非能证明浮筒完全浸没时不大可能的。若完全浸没时不大可能的,则必须采用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必须包括如下考虑:由部分浸没的浮筒产生的恢复力矩平衡由侧风、非对称旋翼航空器、水波作用、旋翼航空器惯性以及第27.801条(d)所考虑的可能的结构损坏和渗透所产生的倾覆力矩。如果有重大影响。可用按第27.801条(d)所确定的最大滚转和俯仰角来确定每个浮筒的浸没程度。若浮筒在飞行中即已展开,则在验证浮筒及其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时,应采用对展开的浮筒的飞行限制所导出的适当气动载荷,为此目的,限制载荷的设计空速为展开的浮筒的空速使用限制乘以1.11。

         (2)开始触水后展开的浮筒  浮筒必须按本条(b)(1)所述的完全浸没或部分浸没进行设计。除此以外,浮筒还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旋翼航空器与水面之间10.3米/秒(20节)的相对限制速度产生的垂直和阻力载荷之组合。垂直载荷不得小于由本条(b)(1)

所确定的可能的最浮筒浮力载荷。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563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如果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水上迫降所要求的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9.801条(e)的要求。

(a)前飞速度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及可能出现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开始触到合理的可能出现的水面情况的最临界波浪。旋翼航空器相对于平均水面的限制垂直下沉速度不得小于1.5米/秒(5英尺/秒)。在整个着水撞击过程中,作用于重心的旋翼升力不得大于最大设计重量的三分之二。如果能证明在正常单发停车着水时不会超过所选的前飞速度,则可以采用小于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作为设计中的最大前飞速度。

(b)辅助浮筒或应急浮筒情况

(1)固定式浮筒或在触水前展开的浮筒   除本条(a)规定的水载荷以外,每一个辅助浮筒和应急浮筒及其支持结构和与机体框架或机身的连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浮筒完全浸没所产生的载荷,除非能够证明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若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则必须采用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必须包括如下考虑:部分浸水的浮筒产生的恢复力矩平衡由侧风、旋翼航空器非对称受载、水波作用、旋翼航空器惯性以及第29.801条(d)所考虑的可能的结构损坏和渗漏而产生的倾倒覆中矩。如果有重大影响,可采用第29.801条(d)所确定的最大滚转角和最大俯仰角来确定每个浮筒的浸没程度。如果在飞行中展开浮筒,则在验证浮筒及其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部件时,应采用对展开浮筒的飞行限制所导出的相应气动载荷。为此,限制载荷的设计空速等于展开浮筒的空速使用限制的1.11倍。

(2)开始触水后展开浮筒   每一个浮筒必须按本条(b)(1)所述的完全浸没或部分浸水情况进行设计。此外,每一个浮筒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旋翼航空器与水面相对10.3米/秒(20节)限制速度所产生的垂直载荷和阻力载荷的组合载荷。此垂直载荷不得小于本条(b)(1)所确定的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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