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CCAR】第27.571条&第29.571条

2017-02-1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疲劳评定

第27.571条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a)总则   飞行结构的每一部分(飞行结构包括旋翼、发动机与旋翼毂之间的旋翼传动系统、操纵机构、机身、起落架以及与上述各部分有关的主要连接件)凡其破坏可能引起灾难性事故者必须予以认定,并必须按本节(b)、(c)(d)和(e)的规定进行评定。下述规定适用于各种疲劳评定:

     (1)评定的方法必须是经批准的;

     (2)必须确定可能破坏的部位;

     (3)在确定下述内容时必须包括飞行测量:

            (ⅰ)第27.309条规定的整个限制范围内的全部临界状态的载荷或应力,但机动载荷系数不必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ⅱ)高度对这些载荷或应力的影响。

     (4)载荷谱必须和使用中预期的同样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外挂货物操作(适用时)以及地空地循环。载荷谱必须建立在本条(a)(3)确定的载荷或应力基础上。

  (b)疲劳容限评定  在不按照本规章附件A27.4条指定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其它程序的情况下,必须表明结构的疲劳容限能保证发生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极小。

  (c)更换时间评定  必须表明在按照附件A的第A27.4条提供的更换时间内发生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极小。

  (d)破损安全评定  下列各项适用于破损安全评定:

      (1)必须标明按照本规章附件A的第A27.4条提供的检查程序,所有的局部破坏都是易于可检的。

      (2)按本条(d)(1)的要求,必须确定从任一局部破坏成为易于可检的时间到这种局部破坏扩展至剩余结构强度降低到仍能承受限制载荷或最大可达载荷(两者中取较小值)的时间间隔。

      (3)必须表明按本节(d)(2)确定的时间间隔相对于附件A的第A27.4条提供的检查间隔和有关的检查程序足够长,以便提供足够大的检测概率,以保证灾难性破坏的概率极小。

  (e)更换时间和破损安全评定的组合构件可按本条(c)和(d)的组合情况做评定。对于这类构件,必须表明按照附件A的第A27.4条提供的经批准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和有关程序相组合,其灾难性破坏的概率极小。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疲 劳 评 定

第29.571条 结构的疲劳评定


(a)总则

必须通过对主要元件的强度、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的评定来表明,由于疲劳(考虑到环境的影响、内在或离散缺陷或意外的损伤)所造成的灾难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需要评定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旋翼、发动机与旋翼桨毂之间的旋翼驱动系统、操纵系统、机身、固定的和可动的操纵面、发动机和传动装置的支架、起落架以及与上述各部分相关的主要接头。另外,以下各条适用:

(1)本条要求的每一项评定必须包括:

(ⅰ)对主要结构元件的确定。这些元件的损坏将会造成旋翼航空器的灾难性事故;

(ⅱ)在第29.309条中的整个限制范围(包括高度影响)内,通过飞行实测方法测定本条(a)(1)(ⅰ)中列出的元件项目在所有临界情况下的载荷和应力,而机动载荷系数不需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ⅲ)以本条(a)(1)(ⅱ)中规定的使用中预期的载荷和应力为基础确定同样严重的载荷谱,包括外挂载荷操作(如果适用),和其他高频动力循环操作

(2)在本条所要求的评定的基础上,必须按需要建立检查程序、更换时间程序或两者组合的程序或其它程序,以避免发生灾难性事故。上述程序必须包括在第29.1529条和本部附件A的A29.4节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一节中。

(b)疲劳容限评定(包括缺陷容限)

结构必须由试验证据和使用经验(如果有的话)所支持的分析来表明为疲劳容限设计。疲劳容限评定必须包括本条或(b)(1)、(b)(2)或(b)(3)的要求或者它们的组合要求,同时也必须包括疲劳(考虑到环境的影响、内在或离散缺陷或意外的损伤)导致的损伤位置和损伤模式的确定。必须符合本条(b)(1)或(b)(2)的缺陷容限要求,除非申请人确定对于某一特定结构,这些疲劳缺陷容限方法在几何形状、可检性或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度之内是无法达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则要求按本条(b)(3)作安全寿命评定。

(1)缺陷容限安全寿命评定

必须表明存在缺陷的结构在下列时间间隔内能够承受变幅交变载荷,而缺陷没有可检扩展:

(ⅰ)旋翼航空器的寿命期间;

(ⅱ)在本部附件A第A29.4节所提供的更换时间内。

(2)破损安全(缺陷扩展后的剩余强度)评定

必须表明局部失效后的剩余结构,在本部附件A第A29.4节所规定的一个检查周期内,仍能保持承受设计限制载荷而没有失效。限制载荷按第29.301条(a)确定。

(ⅰ)剩余强度评定必须表明,缺陷扩展后的剩余结构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内能够承受设计限制载荷而没有失效。

(ⅱ)为确保在达到剩余强度状态之前发现失效,按需要确定检查间隔和检查方法。

(ⅲ)如果随着结构失效或局部结构失效而发生结构刚度或几何形状或两者兼而有之的重要变化,则必须要进一步研究缺陷容限的影响。

(3)安全寿命评定

必须表明在下列时间间隔内结构能够承受变幅交变载荷,而没有可检裂纹:

(ⅰ)旋翼航空器的寿命期间;或

(ⅱ)在本部附件A第A29.4节所提供的更换时间内。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架构简介


 组织结构及主要职责

 直属机构

 驻外机构

 地区管理局

 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机关党委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运输司

 人事科教司

 发展规划司

 航空安全办公室

 全国民航工会

 公安局

 机场司

 飞行标准司

 国际司

 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综合司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航空器适航管理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速查


【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55】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

【CCAR-183AA】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AR-183FS】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SE】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咨询通告


【FAA AC】 AC 20-174《Development of Civil Aircraft and Systems》


管理程序


【CAAC AP】AP-00-AA-2013-04 适航审定工作表格使用要求


管理文件


【CAAC MD】MD-TM-2016-0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技术标准规定


【CAAC CTSO】技术标准规定汇总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一览表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览表

 规范性文件(001~100)

 规范性文件(101~200)

 规范性文件(201~300)

 规范性文件(301~400)

 规范性文件(401~500)

 规范性文件(501~589)

 标准规范_国家标准类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001-040)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041-100)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101-200)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201-215)

 标准规范_行业标准类(201-215)

 标准规范_技术标准规定(CTSO)

 标准规范_专用条件和豁免






如何快速访问翼知堂?


第一步,关注“翼知堂”的公众号;

第二步,将“翼知堂”公众号的标识添加到桌面,建立桌面快捷方式;

  • 未来,您随时点击“翼知堂”公众号的桌面快捷图标,即可直接访问。

  • 另外,将“翼知堂”在您关注的订阅号清单中“置顶”,也是不错的选择,但仍然没有建立桌面快捷图标直接和便捷。

第三步,点击“翼知堂”公众号主页面底端的菜单选项,即可访问本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