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9.1047条 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047条 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a)A类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随后的爬升期间,按下列方法表明其冷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ⅰ)悬停所需功率;
(ⅱ)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的位置;
(ⅲ)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爬升。
(3)运转的发动机必须处于申请批准的最大功率状态(或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其时间和第29.59条确定起飞离场爬升功率状态的时间相同。
(4)在本条(b)(3)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功率必须改变到满足第29.67条(a)(2)使用的功率。并且必须按下列要求继续爬升:
(ⅰ)如果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则继续爬升30分钟;
(ⅱ)如果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状态,则在最高记录温度出现后,至少继续爬升5分钟。
(5)爬升速度必须是按第29.59条确定起飞飞行航迹所使用之速度。
(b)B类 对于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接着的爬升期间,按下列方法表明其冷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ⅰ)悬停所需功率;
(ⅱ)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位置;
(ⅲ)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以起飞功率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爬升;
(3)使用起飞功率的时间,必须和第29.63条确定起飞爬升航迹使用起飞功率的时间相同;
(4)在本条(a)(3)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功率必须降低到最大连续功率,并且在最高记录温度出现后必须继续爬升至少5分钟;
(5)冷却试验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最大连续功率下最佳爬升率的速度。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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