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1351条&第29.135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7.1351条 总则
(a)电气系统容量 电气系统必须符合其预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电源及其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必须能够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每个负载电路以适当的电压供给所需的电功率;
(2)必须用电器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来表明符合本条(a)(1)的要求。在电气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时要考虑用在该电气系统的各种电气负载可能的组合的持续时间。
(b)功能 每个电气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后的每个电器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i)对系统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对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的影响均没有危险;
(ii)采取保护以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它有害物质的腐蚀及机械损伤。
(2)电源在单独供电或并联供电时均必须功能正常;
(3)任何电源在其故障或失效时,不得损坏任何其余电源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负载电路供电的能力;
(4)每个电源控制装置必须能够使每个电源独立性地工作。
(c)发电系统 如果电气系统向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负载电路供电,则必须至少有一台发动机。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发动机必须能够输出它的连续额定功率;
(2)发电机的电压控制装置必须能卡考地将每台发动机的输出电压调整在额定范围内;
(3)每台发动机必须有一个反流割断器,其设计当反向电流足以损坏发电机时,能断开该发电机与蓄电池及其它发电机的连接;
(4)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过压保护装置,其设计和安装当发电机出现过压情况时,能防止对电气系统或由该电气系统所供电的设备造成损坏。
(d)仪表 必须有手段向相应的机组成员指示电源系统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该系统的参量,此外:
(1)对于直流系统,可以使用能够转换到每台发动机馈线的电流表;
(2)如果仅有一台发动机,该电流表可以接在蓄电池的馈线中。
(e)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它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电 气 系 统 和 设 备
第29.1351条 总则
(a)电气系统容量 对于所需的发电容量、电源数目和种类规定如下:
(1)必须由电气负载分析确定;
(2)必须满足第29.1309条的要求。
(b)发电系统 发电系统包括电源、主电源汇流条、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调节和保护装置。发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在单独工作或并联运行时功能正常;
(2)任一电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造成危险或损害其余的电源向重要负载供电的能力;
(3)在任何可能的运行条件下,重要负载设备端的系统电压和频率(如果适用)均能保持在该设备的设计限制范围之内;
(4)因切换、清除故障或其它原因而引起的系统瞬变不会使重要负载不工作,且不会造成冒烟或着火的危险;
(5)备有在飞行中相应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措施,以将各电源与该主汇流条单独断开或一起断开;
(6)备有措施向相应机组成员指示发电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系统参量,如每台发动机的输出电压和电流。
(c)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它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d)无正常电源时运行
(1)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者储用来表明,当正常电源(除蓄电池之外的电源)不工作、燃油(从熄火和重新起动能力考虑)为临界状态,且旋翼航空器最初处于最大审定高度的情况下,旋翼航空器能按目视飞行规则安全飞行至少5分钟。电气系统中满足下列条件的部分才可以保持接通:
(ⅰ)包括导线束或接线盒起火在内的单个故障不会导致丧失断开部分和接通部分;
(ⅱ)接通部分在电气上和机械上与断开部分隔;
(2)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
(ⅰ)除非能够表明丧失正常发电系统为极不可能,否则必须提供一个独立于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电源系统,并且其能为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需的所有系统提供足够的电能。
(ⅱ)对于将会导致丧失正常和应急发电系统的失效(包括接线盒、控制板、或导线束失火等),必须表明其发生为极不可能。
(ⅲ)与安全性直接相关的系统必须在丧失正常发电系统的情况下无需飞行机组的动作即能持续工作。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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