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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绿色金融体系进展

2017-06-22 绿金会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了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对调结构、转方式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要根据需要突出重点,有序探索推进。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而绿色发展成败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绿色金融”。实际上,“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已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是去年G20杭州峰会的重要议题。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提绿色金融,并进一步决定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是对此前地方探索经验的整合,有利于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地引导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制度的完善以及绿色金融产品的规划等内容外,本次会议还特别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促进形成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模式。


那么,当前,绿色金融发展有哪些风险点值得警惕?


一方面,社会资本或恐积极性不足。


一般而言,绿色金融支持的绿色项目市场收益率通常较低,对普通商业银行缺乏吸引力;而聚焦于绿色技术、绿色新兴产业的项目研发投产往往需要很长的周期,提高了投资风险,依靠传统渠道融资难度较大。正因如此,国家主导的税收优惠、财政贴息乃至开发性金融政策,往往是早期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撑。


但是,只依靠公共财政的发展空间是有限的。受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增大、地方债的偿债压力加大、土地财政变革期间的收入压缩乃至政府财政融资渠道的规范等客观条件影响,直接财政支持的力度受到限制。可想而知,一旦相关“补贴”明显收缩,绿色产业发展可能受到较大冲击。


另一方面,政策红利有被滥用的风险。


随着绿色金融相关利好政策的出炉,市场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吸引一批投机者打着“绿色”旗号骗补,这也一直是影响产业政策效率的桎梏。无论是此前的光伏还是新能源汽车领域,这种滥用政策红利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在政策约束不完善、监管制度未跟上的产业发展初期,有效监管不足导致的“钻空子”行为,进一步放大了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困难。


不难看出,现阶段“鼓励”绿色金融固然重要,但风险防范绝不能疏漏。否则,这种鼓励不仅难以持续,更可能被误用、滥用。


鉴于此,本次会议提出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建立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等。前者即针对滥用政策红利者,是对其“骗补”或“滥发”的约束;而后者则是针对社会资本发出信号,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其对绿色金融风险的忧虑。


当然,从更长期、更具体的政策来看,风险防范的根本还在于让绿色金融本身体现出价值,成为市场的主动选择。


一是考核要重视整体效果,而非节点性的“指标”。客观来讲,在绿色金融发展初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性政策难以完全回避,但需让这些支持更加有的放矢,真正落到实干者的身上。如果只是机械地要求某些“节点”符合硬指标考核,很容易陷入“骗补”的圈套。在环保审查中,“审核”时减产降污,其他时候“增产增污”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发展绿色金融绝不能陷入“唯指标论”,而要从一个阶段甚至一个项目周期的整体效果来考核,选择一些真正守法、守章的企业和项目作为标杆,给予其奖励和补贴。


二是强化环境执法。在西方发达国家,绿色金融更多地出于“自愿”。这种“自愿”并非出于道德觉悟,而是由于在严格执行的高标准环境规定下,绿色发展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绿色发展对于企业形象、品牌塑造也大有裨益,因而绿色金融也有合理回报。


三是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正如此次会议所言,发展绿色金融必须进一步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和共享、建设绿色信用体系等。而更好发展本身,即是对社会资本的吸引,更完善的准备也是对风险的控制。这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一定时期的政策优惠相比,更具可持续性,有助于保障绿色金融市场整体的长期平稳、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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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金融时报,如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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