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和细化执行法官的审批权限将是改革趋势(全文: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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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和细化执行法官的审批权限将是改革趋势(全文: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广东·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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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实务中,执行法官团队的搭建、执行法官个人与执行庭及领导之间的权限划分等,其实往往一锅粥,分不清楚。不仅给执行案件当事人带来很多不确定的预期,也给执行局内部的工作造成不方便和必要的隐患和风险。这些问题,熟悉执行业务的朋友们,想必都是知道的,广州中院的这个文件,很值得借鉴和参考,尤其是执行局的朋友们。下附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若干意见》及本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执行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庭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案件的分类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三类。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精执细办。
第二条 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限为两个月,包括以下几类:
1、可快速处理的仲裁案件、知识产权案件;
2、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追缴诉讼费案件、涉刑事罚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4、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5、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6、其他在两个月内可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三条 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
3、社会矛盾大、执行标的3000万元以上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4、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恢复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符合恢复执行规定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案件;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需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5、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
二、案件的流转
第五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简易案件执行团队向立案庭签收,并负责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5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完成财产查询后,简易案件执行团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筛选、繁简分流,将简易案件直接办结,普通案件交回内勤组(1个工作日内),由内勤组进行二次流转分配给普通案件执行团队(1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由内勤组进行分配,交由恢复执行案件团队办理,但须由原案件承办人继续办理的除外。
第八条 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后每满6个月,由内勤组列出清单,交由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团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执行团队及辅助组织
第九条 组建2至3个简易案件执行团队,每个执行团队配置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负责办理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
第十条 组建普通案件执行团队,每个执行团队配置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0.5名司法警察,负责办理普通案件。
第十一条 组建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团队,每个执行团队配置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0.5名司法警察,负责办理恢复执行案件。
第十二条 设立内勤组和外勤组,内勤组由2名法官助理加2名书记员组成,负责案件二次流转分配及司法统计、案款管理、后勤服务等辅助性事务。外勤组由6名法官助理加1名书记员组成,负责统一办理需外出执行的财产查控事务。
四、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执行法官审批:
1、执行通知书;
2、财产报告令;
3、查询及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律文书或公函;
4、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的法律文书;
5、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及截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至本院代管款账户的法律文书;
6、查封、处置拍卖公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告或通知;
7、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多个案件参与财产分配;
8、执行费计算收取;
9、评估、拍卖和产权变更费用的支付;
10、拍卖保证金的退付;
11、一次性从法院账户划付代管款人民币200万元以下;
12、经庭长、副庭长审批通过报告或请示,据此需制作的法律文书;
13、执行完毕的结案审批;
14、除由庭长、副庭长审批之外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执行实施庭庭长、副庭长审批:
1、解除查封、扣划、冻结的报告;
2、银行扣划或截留提取收入到法院代管款账户之外账户的法律文书;
3、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报告;
4、委托执行;
5、对涉案财产过户的报告;
6、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报告;
7、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8、一次性从法院账户划付代管款人民币200万元至500万以下;
9、其他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或报告;
10、行为执行案件法律文书;
11、终结执行、退案、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的报告;
12、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完毕案件外的结案审批;
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的报告;
14、经院长授权,扣除执行案件期限。
附:系列文章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5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判例19/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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