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执行乱象发布10条禁令: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201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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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针对乱执行发布10条禁令: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201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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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2017年4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央广新闻》报道,解决执行难,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制定工作纲要、主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明确了具体的路线图、责任人和时间表。全国各级法院迅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为什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第一,专项行动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专项行动治标,但可以为治本赢得时间、积累经验,是推动治本工作的有效手段。执行工作发展起步晚,仍存在不少问题,欠下很多旧账。从经验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开展的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活动、涉民生执行集中行动、反规避专项行动、执行案款清理活动等都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个有效手段要继续用好。最高人民法院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各项专项行动。
第二,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但人民法院首先需要向自己“开刀”,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既包括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社会法治环境欠佳、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存在法院自身失范的问题。这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就是对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狠下决心,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采取坚决措施,对各类失范问题予以严厉整治,向全社会展示全新的执行面貌,为深化执行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基本解决执行难,不仅要实现,更要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从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大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效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大力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有效破解规避执行难题;推广应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有效助力破解执行失范难题;全面推广网络司法拍卖,有效解决财产变现难题;大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有效完善执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司法解释规范体系,有效破解规则供给不足难题。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执行工作是一项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开展得再好,只要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就不能算真正的做得好、做到位。特别是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在我们全力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性阶段,吃拿卡要、冷横硬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违纪等屡禁不止。这些执行领域的害群之马,使广大执行干警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极大损害了执行的声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我们这次专项行动,重点就是要解决灯下黑的问题,整饬队伍,清理门户,以铁的手腕,以零容忍的态度,以坚韧不拔的精神,采取严厉措施,狠杀不规范的行为,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执行人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
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是什么?
这次行动的目标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和《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部署要求,牢牢扭住中央巡视发现和反馈的执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整饬队伍,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重大部署要求得到严格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问题基本消除,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高。通过查摆和整改问题,纠正一批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行为,化解一批信访案件,通报一批存在严重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人员和法院,堵上一批制度性风险漏洞,并建立起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反乱执行长效机制,涉党政机关等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执行纠错长效机制。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形象为之一新,使执行干警的工作状态为之一振,使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变化。
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重点有哪些?
专项整治的内容为六项,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
对于消极执行,整治的重点是拖延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问题。
对于选择性执行,整治的重点是挑选案件、选择督办、区别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
对于乱执行,整治的重点是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违规评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采取定期核查、司法救济及恢复执行措施,违规使用执行查控体系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等问题。
对于执行不廉,整治的重点是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充当掮客,过问案件,泄露工作秘密,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等问题。
对于作风不正,整治的重点是“冷横硬推”、“庸懒散奢”等严重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形象的问题。
对于有令不行,整治的重点是上级法院的部署安排和指令决定的执行情况,包括:
1.《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执行情况;2.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等落实情况;3.执行指挥中心的硬件建设及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三统一”枢纽作用,统筹配置辖区内执行资源,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中清理,并建立协同实施长效机制的情况;4、中央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不少于全体干警编制总数15%的比例要求、在执行机构以不低于审判部门的比例确保法官入额的要求以及警务保障要求的落实情况。
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哪些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开始,到今年的11月。主要的方式和步骤如下:
一是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内容为: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这“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是自查自纠。各级法院严格按照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和整治重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对照全国法院2017年执行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全面查纠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巡查检查。各高、中级法院成立由执行(牵头)、组织人事、审判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调取卷宗、座谈走访、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辖区法院进行巡查检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牵头)与政治部、审管办、监察局等组成专项整治行动巡查组,重点检查各高级法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视情抽查部分中、基层法院。
四是反馈整改。各级法院巡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巡查对象反馈并督促整改,各级法院对于本院自查自纠发现和上级法院巡查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全面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上一级法院巡查组。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5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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