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大招,堵住了执行漏洞:法院与公安联手控制老赖出入境证件,解决执行难|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山东高院+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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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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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印发《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的通知
鲁高法〔2017〕3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协作备忘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17年4月24日
编者按:2016年12月16日本公众号推送👉《限制老赖高消费措施有个大漏洞,最高法院联手公安部出新招给堵住了(详情)》一文,该文介绍了最高法院和公安部加强合作,限制“老赖”利用出入境证件购票的措施。
近日,山东省高院和山东省公安厅联手,出台《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在“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履行职责”部分写明“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对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证件采取扣押、宣布作废的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办理临时限制出境的边控手续,力争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此举一出,老赖们想要出境势必难上加难。
不少人抱怨的“有些老赖用护照继续逍遥快活”的事儿会越来越少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法院、省公安厅就公安机关协助推进解决执行难达成如下意见。
公安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二)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五)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六)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一、协助提供查询信息
人民法院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信息的,应出具《协助调查函》、工作证。
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的,应当由法院派员向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拘留(传)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手机号码),由公安机关配合查询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后及时提供;办理委托前要查明被拘留(传)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是上述人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告许可、备案后委托。公安机关筛查发现线索后,通知委托法院执行局,执行局立即指派承办法官和充足警力,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或拘传。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先进行拘传,然后办理拘留,并送交拘留所。
被执行人被控制至移交拘留所期间,执行法院要加强对被拘留(传)人员的询问和看管。
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已经查询的车辆信息、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手机号码),委托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充足警力到现场扣押车辆,并尽快依法送达扣押文书。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力量赶到现场。
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书。
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人民法院到拘留所送交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提高收拘效率,依法快速办理收拘手续,确保衔接工作顺畅。拘留所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拘留人予以看管。
做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应当将被拘留人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收拘。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收拘女被拘留人后,如果不具备拘押条件,拘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合并看管。
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送交拘留所执行。未经做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负责拘押的拘留所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收拘被拘留人的经费支出,除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外,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公安机关制式表格,执行局局长签批意见,加盖法院印章,附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对已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其证件应当依法扣押。不能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对不需要扣押或宣布作废但需临时限制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边控手续。
六、打击拒执罪等问题
就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移送、侦查等问题,另行制订相关意见。
七、加强信息沟通
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保持良好沟通。
八、本备忘录的实施
全省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均按照本备忘录执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细化有关工作措施,包括探索通过信息化途径传送相关信息。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5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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