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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集锦及百问百答

建筑财税 2024-04-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集锦
一、 年度汇算的涵义、范围和准备

1.什么是年度汇算?

答:通俗来说,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用公式表示 2019 年度汇算即:

2019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综合所得收入额、“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均为 2019 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为 2019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扣除。

2.什么是综合所得?

答: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年度汇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 1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4.企业2019 年 1 月发放 2018 年 12 月份工资,是否属于 2019 年度的综合所得?

答:属于。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

5.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 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6.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在 2019 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 2019 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19 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 12 万元的;

(2)2019 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 400 元的;

(3)2019 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7.我需要为年度汇算准备哪些资料信息?

答:在办理年度汇算前,您需要准备好您的收入、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年金、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或税延养老保险)、捐赠、税收优惠、已纳税款等相关信息或资料,以备您填报申报信息时使用。

8.我的收入纳税信息可以从哪里获取?

答:您可向支付您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处了解,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您相关的收入纳税申报信息。

二、 年度汇算申报(一)申报地点

9.我应该去哪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如您选择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或者委托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申报的,应当向您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您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如您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论您是选择网络申报还是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年度汇算申报地点均按上述规则确定。

如您选择由单位代办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您直接将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即可,由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10.什么是我年度汇算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是指负责受理和处理您年度汇算相关业务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接收您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受理并处理您的退税申请、接收补缴税款等年度汇算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点不等同于您办理年度汇算时身处的“物理地点”。若您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信息系统会根据您填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确定您的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若您通过其他方式办理,则需要您按照规定的申报地点,向相应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11.我办理了年度汇算申报后,还可以变更年度汇算地吗?

答:您 2019 年度汇算申报表提交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变更汇算清缴地。 

12.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答:如果您在中国境内申领了居住证的,那么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如果没有申领居住证,那您当前的实际居住地为经常居住地。 

(二)申报时间

13.我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答:2019 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期为 2020 年 3 月 1日至 6 月 30 日,为期 4 个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机关对为期 4 个月的申报期进行了统筹安排,制定了分类分批错峰办税方案。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健康安全,建议您尽量按照当地税务机关及单位通知的时间段办理。

14.我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 6 万,听说可以简易申报申请退税,我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可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通过简易申报方式办理 2019 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超出该期限的,您依然可以通过标准申报方式申请退税。

15.如果我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应该怎么办?

答:如您因不可抗力(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等情形),无法按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您可以在 6 月 3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同时,当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您需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申报。 

(三)申报方式

16.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答:办理年度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由您自行办理。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您可以请单位帮助代办年度汇算,也可以请教单位如何通过手机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您选择单位代办年度汇算,需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如您还有单位以外的收入,或者单位不掌握的扣除项目,需一并提交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选择这种方式,您需要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

17.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自行申报?

答: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方式申报。

18.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用简易方式申报?

答: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 6 万且无境外所得的,可以使用简易方式申报。

19.简易方式申报的都报什么项目?

答:简易申报只需申报基本信息和应退税额。

20.简易申报的收入额怎么计算?

答: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21.我收入额低于 6 万元,但有境外所得,能不能使用简易方式申报?

答:不能。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需要使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办理申报。

22.我收入额低于 6 万元,能不能进行标准申报?

答:可以。

23.是不是所有申报都能通过网络办理?

答:不是。取得境外所得的,暂时无法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申报。

24.我不会申报,税务机关能提供哪些帮助?

答:提供操作手册、办税指引等参考资料,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网页端提供申报引导,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25.扣缴单位代办申报的,我是不是要跟单位确认?何时确认?

答:是的。2019 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您需在 2020年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完成确认。您需要告知单位您有代办需求、补充完整除本单位以外的收入及扣除信息;如果需要退税的还需告知单位您的退税银行账户,需要补税的还需与单位确定补税方式等。

26.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能否将税款退到单位账户?

答:不能。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资金安全,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需退至纳税人本人账户。

27.我选择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答:您选择由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您可在手机上填报大病医疗支出相关信息并指定扣缴单位办理即可。

28.扣缴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代办年度汇算申报的,能否补税和退税互抵后办理退补税?

答:不能。但对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统一由扣缴单位代为办理;年度汇算退税的,则需填报纳税人本人的银行账户,税款将退至个人账户。

29.我在单位外面有收入,如果我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要把本单位外的与年度汇算相关的收入、费用、扣除信息报给单位吗?

答:是的。

30.通过网络进行申报有什么好处?

答:(1)方便快捷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按一定规则提供了相关申报数据的预填服务;申报过程中也会有相应的提示提醒。

(2)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应退(补)税款,帮助您准确完成申报。

(3)查询退税进度,且获得退税时间较其他申报渠道更短。

(4)提供多种缴税方式(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

(5)随时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

31.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下载官方个人所得税 APP?

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在网站右上角选择“个税 APP”,通过扫码进行下载。您也可以在各大官方手机应用商城下载。

32.我想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申报,请问是在任意办税服务厅都可以吗?

答:您需要在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33.我到办税服务厅申报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需要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年度汇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4.邮寄申报要寄送到什么地方?

答:您填报好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信息后,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寄送至相应地址: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寄送至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35.哪种申报渠道办理最便捷,退税最快?

答:一般而言,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最为便捷,退税相对较快。

36.哪种申报渠道最安全?

答: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渠道申报,税务机关都会依法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数据填报

37.听说税务机关可以提供预填申报数据服务,哪个渠道可以看到?

答:您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可以体验该项服务 

38.税务机关帮我预填了申报数据,我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

答:不是。预填申报数据,只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能替代您的申报义务。

39.是不是直接确认税务局预填的申报数据就可以了?

答:不是。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数据,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事先根据扣缴单位申报的数据等按一定规则填写的,但可能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还需要纳税人据实对预填的信息进行确认、补充或完善。

40.是不是直接确认申报税务机关预填的数据,错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答:不是。预填申报数据仅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纳税人依然需要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您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补充完善。

41.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简易申报的,提供预填服务吗?

答:提供。

42.我用手机选择预填服务办申报时,为什么我有劳务报酬但相应栏次却显示“0”?

答:大多数人的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比较零散,来源不固定。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清并确认自己的收入,您需要点击劳务报酬或稿酬后,通过【新增】查询导入并确认本人实际取得的相关收入。

43.我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 6 万元。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怎么预填的?

答:对综合所得(含一次性奖金)年收入额超过 6 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数据中,不包括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纳税人选择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需在工资薪金栏次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将其并入。

44.标准申报时,除了预填的收入以外,还有其他收入,是不是就不能使用预填功能了?

答:可以使用。您只需在预填数据的基础上,将其他收入在对应的所得项目处,通过新增补充完整。

45.我今年刚毕业,实际工作月份数不满 12 个月,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为 6万元/年。

46.大病医疗的相关数额怎么填,有地方可以查询吗?

答:可以。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五)申报表

47.标准申报的问答版和 A 表有什么区别?

答:申报内容和效果一样,只是展现形式不同。A 表适合有一定税收知识基础的纳税人,问答版适合对税收专业知识不太了解的纳税人。

48.是不是既要报送 A 表,又要报送问答表?

答:不是。两个申报表只是展现形式不同,您只需选择其一报送即可。

三、 申报受理

49.我通过网络方式(邮寄方式、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如何查看申报受理状态?

答:您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您的汇算清缴办理进度。

【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1)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进行查询。

(2)底部菜单【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申报查询】;顶部菜单【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进行查询。

50.我通过邮寄申报的,受理申报的是邮寄地还是我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邮寄地税务机关受理您的申报并负责录入系统,后续审核等管理服务事项,则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如您的申报在受理后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51.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申报时,适用综合所得年收入 12万元以下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免予汇算政策吗?

答:不适用。

四、 年度汇算退税与补税

52.年度汇算退税是否必须用本人账户?

答: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您需要使用本人账户办理退税。

53.什么是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答: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账户需为纳税人本人的银行开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 I 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54.退税申请提交后能否看到业务办理状态?

答:可以。提交申请成功后,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看业务办理状态。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您原因或解决方法。

55.退税成功后是否有提示?

答:手机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提示。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关注退税到账情况”。

56.退税进度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您的退税申请已经提交成功。

57.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是什么意思?

答: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58.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我该怎么办?

答:税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有多种,您需要对您的申报数据进行重新检查、确认。您可通过您原申报渠道查询不通过原因,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会与您联系,请您补充提供相关收入或者扣除的佐证资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您为了退税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如有疑问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59.退税进度中显示“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税务机关已经将您的退税申请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处理中。

60.退税进度显示“国库退库失败”,我该怎么办?

答:一般情况下,国库退库失败多与您填报的银行账户有关。请关注您申请退税的银行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需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

61.我申请退税失败了该怎么办?

答:您修正相应信息后,可再次申请退税。

62.如果需要补税,有哪些缴税方式?

答: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办税服务厅 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税。

63.我可以放弃退税吗?

答: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您可以放弃退税。

64.选择放弃退税后,可以再次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但您需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退税,同时遵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65.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2)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您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66.采用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年度汇算的如何补税?

答:如果您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需要补税的,您可以与扣缴义务人协商一致后,将税款交由扣缴义务人由其一并代您缴税,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后,您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缴税。

67.如何确定我补税成功?

答:系统会生成缴税凭证。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您的缴税情况。

68.我采用邮寄方式申报且需要补税,如何补税?

答: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补税(支持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缴税方式),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 POS 机刷卡缴税。

69.我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符合免予申报条件,还用补税么?

答:如您符合免予汇算申报的条件,无须申报也无须补税。

五、 系统操作

70.我有几种方式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答:您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配合密码登录个人所得税 APP。登录后,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功能中开启指纹登录。

71.我输错密码账号被锁定了怎么办?

答:您可以等锁定期结束后再登录,也可以通过【找回密码】进行操作。

72.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

答: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内选择“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即可。

73.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申报时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申报表中不显示?

答:请您查看并确认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的“扣除年度”是否为 2019 年。

74.我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扣除的,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在手机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由本人直接新增?

答: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75.怎么知道绑定的银行卡是否符合标准?

答:系统会对银行卡进行账户核验。银行卡核验后,会在银行账号后面标记核验状态,核验不通过的,还会向您发送消息提示,您只需等待核验结果即可。

76.我提交退税申请后可以作废申报么?

答:在税务机关终审前可以作废申报。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需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77.我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通过了,但又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78.我在手机 APP 进行申报过程中,误操作修改了部分收入扣除信息,怎么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答:您可以在申报界面右上方选择“重置申报”即可。

79.单位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捐赠,年度汇算时在 APP 里为什么不显示?

答:需要您在“收入和税前扣除”栏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项下填报详细信息。

80.手机 APP 的消息中心在哪里?

答:在首页右上角有“扫一扫”功能和“消息中心”功能,点击“消息中心”即可进入。当有新消息时,图标上会有红点提示,请注意查看。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
一、综合类

1. 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答: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年度汇算的,应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年度汇算。

2. 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什么?

答: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 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62400 元。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4. 新个税法下,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赵 2019 年取得工资收入 80000 元、劳务报酬收入 500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00000 元、稿酬收入 40000 元,请计算小赵 2019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是多少?

80000+(50000+100000)×(1-20%)+40000×(1-20%)×70%=222400(元)

5. 居民个人 2019 年的综合所得如何进行年度汇算?

答:居民个人 2019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的,或者 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即 2019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 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 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62400 元。则 2020 年汇算时,兰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6400×10% - 2520 = 3120(元)

(温馨提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元的部分,适用 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 2520)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7608(元)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预缴所得税额=3120-7608=-4488(元),兰兰 2020 年可申请退税 4488元。

6. 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答: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7. 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8.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9.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依法办理年度汇算。

10. 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如何计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 年 1 月 1 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工资薪金

11.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12. 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3.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4.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

15.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6. 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的,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7.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在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 2019 年 1 月从单位取得 2018 年度全年绩效奖金 48000 元,2019 年全年工资 120000 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 12000 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 48000 元单独计算: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

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210。

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 48000 元并入 2019 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18.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 号)规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该笔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 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1.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 2019 年每月取得工资 7000 元。2019 年 5 月李海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 10 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 20 个月,假定李海 2019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 20 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 100000÷20=5000 元;

2.5000 元与当月工资 7000 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 5000 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5000+7000)-5000=7000,应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210;

3.将当月工资 7000 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 元 , 减 去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5000 元 , 计 算 税 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 元。

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3%=60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 9990-60=9930 元

4.李海 2019 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12-5000×12-1000×12)×3%=360 元

5. 李 海 2019 年 全 年 应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为9930+360=10290 元

22. 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23. 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24.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5.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答: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6.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7. 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8.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 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9.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 年1 月 1 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三、劳务报酬

30.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31. 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属于同一类人员。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 年 1 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 20600 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保险公司应预扣小李 2019 年 1 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月收入低于 10 万元,免征增值税,应预扣小李 2019 年1 月份的个人所得税=[20600×(1-20%)×(1-25%)-5000]×3%=220.8 元

32. 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这两笔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3. 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的专家取得收入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预扣预缴,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4. 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四、稿酬

35. 什么是稿酬所得?

答: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36. 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举例:2019 年 8 月份某出版社要出版作家的一本小说,由作家提供书稿,出版社支付给作者 2.5 万元。2019 年 8 月份出版社应预扣作者个人所得税=25000×(1-20%)×70%×20%=2800(元)。年度终了后,作者取得的该笔稿酬按照 14000 元(25000×(1-20%)×70%)的收入额与当年本人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后办理年度汇算。

37.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8. 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9. 杂志社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0. 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1.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五、特许权使用费

42.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3.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稿酬所得征税还是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4. 个人获得的专利赔偿款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257 号文件规定,专利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5. 个人将小说手稿进行拍卖取得所得,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六、专项附加扣除

46.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 12000 元(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7.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 500元的标准扣除。

48.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49. 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50. 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1. 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2. 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53.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个月。48 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54. 纳税人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如果在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如果纳税人有综合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

55. 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6.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57. 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8. 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 400 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 4800 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 36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 8400 元。

59. 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0.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61. 我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2. 妻子在北京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天津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天津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丈夫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3. 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4.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65.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66.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67. 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68. 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69.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70. 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 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2000 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 1000 元。

71. 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

72.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 2000 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

73. 父母均要满 60 岁还是只要一位满 60 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 60 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74.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 2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75. 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76.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77. 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到 2019 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 2020 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78. 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79. 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 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 16 万元。

80.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81.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自付金额?

答: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查询 2019 年度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七、捐赠

82. 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83. 在公益捐赠中,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或货币性资产如何确定捐赠额?

答: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 。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84. 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吗?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公益捐赠支出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点税前扣除项目之一,因此纳税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加精准、全面地享受公益捐赠优惠政策,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平时工作繁忙,在平时没来及申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他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平时没有充分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也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总而言之,纳税人没有及时或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都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85. 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该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在税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有上限的,具体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着重关注自己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的上限,以便准确享受公益捐赠政策。

第二,要留存好捐赠票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当纳税人完成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可以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因此,为了防止通过虚假捐赠逃避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政策的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有核查需求时予以配合。

86. 同时存在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两者扣除的先后顺序会影响最终缴纳税款金额吗?

答:不影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为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也就是说,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固定数,不会因为先扣了一笔捐赠额而缩小。因此,不论是先扣限额捐赠支出还是先扣全额扣除捐赠,最终效果都是一样的。

八、税收优惠

87.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税的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什么?

答: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88.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属于可以免税的福利范围具体是什么?

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人人有份的;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89.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90.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需要计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91.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92.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减免税幅度不一致,该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如果不一致,可以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九、境外所得抵免

93.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

答: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94. 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答: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一是因任职、受雇、履行合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 2 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二是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五是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六是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七是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八是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韩女士在美国买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性质的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 36 个公历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 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95. 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一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经营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一致的。

96.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 A 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 A 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 A 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 3 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 A 国的经营所得依照 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 A 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 A 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 A 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举例:居民个人张先生 2019 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30 万元,取得来源于 B 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 20 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 6 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 3 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 4 万元。张先生就其从 B 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 B 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生 2019 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 元

(2)张先生 2019 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0000×25%-31920=60580 元

(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 B 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200000/(300000+200000)]=24232 元。

由于张先生在 B 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 60000 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24232 元,因此按照《公告》,张先生在 2019 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 24232元,尚未抵免的 35768 元可在接下来的 5 年内在申报从 B 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97.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98. 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答: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 5 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99. 居民个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公告》明确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100. 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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