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免税政策,税务执行口径需厘清,否则会犯错
对于我们建筑行业来讲,园林绿化公司为业主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对于生活服务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有所不同,需了解清楚,否则实务中可能会出错,造成多纳税或产生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其中第五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就是说,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可通过申报随时享受该项减免税政策,但一旦放弃减免税政策,须书面声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再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公告的规定: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四期:
6.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结合一起看,对于一般纳税人:
1、1月份已经按适用税率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已开具专票可先享受优惠政策,但该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须作红冲或作废处理,再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2、2020年第8号公告出台以后如果享受该减免政策,只能开具普票,并且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2020年第8号公告出台以后开具专票(以后无法收回红冲),即意味着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并且须书面声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书面声明备案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享受该项减免税政策。
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该项政策的口径又是怎样的?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6.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留言问答(2020年04月24日):
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留言时间:2020年04月22日 答复时间:2020年04月24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1、在疫情期间开具专用发票,须按章纳税,开具普通发票(免税普票),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2、即使要放弃减免税,也无需书面声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