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侃理:秦汉里吏与基层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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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侃理
来源:《历史研究》2022年第1期
摘 要:秦汉国家在自然聚落的基础上划分行政区“里”,选任里吏,辅助官府统治基层社会。秦在灭亡六国的过程中,受法家“强国弱民”思想影响,改变了以社会自治领袖为里吏的传统,规定里典、里老原则上由无爵的年长者出任,以期消除民间秩序对官僚行政的阻碍,尽可能榨取社会资源,支持战争、镇压反抗。新政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激烈冲突,促使社会领袖支持反秦,加速了秦的灭亡。汉初调整政策,设置三老官属,有意地扶植、利用社会领袖。但里老一职被废除,而三老官属人数有限,影响力无法深入里中。西汉中期,更加重视教化的循吏政治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兴起,推动在里中增设“父老”一职,并使之形成通制。里父老的职能却偏离了原定的教化,转而负担诸多日常政务,趋于差役化和卑微化。此后,里吏与社会领袖趋于分离,国家更难有效地控制基层社会。
关键词:秦汉 基层统治 里吏 父老 皇权
在秦始皇开创的帝制国家中,皇帝借助官僚行政体系直接统治全体臣民,学界将之称为“个别人身支配”或“编户齐民”式的统治,与封建制区别开来。[1]实现这样的统治,关键在于国家权力如何渗透到基层社会。对此,基层社会有何反应?官僚行政体系与民间自治秩序之间是对立替代,还是衔接涵容,是彼此冲突,还是互相利用?近代以来的中外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就此进行过热烈和深入的讨论,引申出皇权、地方行政制度、爵制、赋役等一系列具体问题。[2]这些问题不可能通过一两篇文章全面探讨和解决。本文的目标是借助新材料的启发,从里吏的身份和职务入手,揭示秦汉基层统治中的历史变化。之所以强调历史变化,是因为此前学界讨论基层统治多将秦汉作为一体,但作为帝制国家的初创探索时期,这四百年间的情况绝非一成不变。新出的岳麓秦简《尉卒律》等史料呈现了更多的时间断面,也促使我们重读过去被反复解读过的史料,提取新的历史信息。
本文首先要厘清“里吏”的概念,说明里吏问题涉及的各项因素;然后比较秦统一前后的法律规定,揭示里吏选任原则的变化,分析其原因与后果;接着聚焦汉代的里吏父老,指出它与秦之里老的差别,论述其设置的背景和职务的演变;最后说明里父老担任者身份的变化及其所反映的社会变迁。我们的研究还始终关注这样一个问题:里吏和基层统治的历史变化与秦汉国家、社会的治乱兴衰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
一、“里吏”问题
秦汉国家规模宏伟,而官僚统治有其限度。国家行政权力渗透到广大的基层社会,不得不在官僚之外,吸收本地社会内部的成员,授予他们一定的官方身份,让他们承担日常的行政事务。这些似官又非官的人,在秦汉时期主要处于县、乡以下的“里”这个行政层级,出任里正、父老之类的“里吏”。
“里吏”一词,见于《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传文云二人秦时为里监门,“里吏尝有过笞陈馀”。 [3]所谓“里吏”应该就是里中的典、老一类人物,汉代则有里正、父老等。[4]他们由里中推选、县廷任命,有一定的职权,但不在吏员编制之中,不领薪俸,也不能通过累计功劳而得到升迁,并非正式官吏。《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官吏编制云“吏员自佐史上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5],下限划到按月领俸的佐史,而里吏不在其中。里耶秦简中的《迁陵吏志》和尹湾汉简中的《东海郡都尉县乡吏员簿》也不列入里吏。[6]倒是尹湾汉简《集簿》在官吏编制数“吏员二千二百三人”之外,于里数“二千五百卅四”之下列出“正二千五百卅二人”[7],说明大致每里有一名里正,而里正之数超过了吏员总数。我们不妨沿用约定俗成的“里吏”称谓,但也要记得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官吏。
里吏非吏,当时却习称之为“吏”,说明他们被视作官府的传令、办事员,处在官僚行政体系的末梢。帝制国家以户口为单位征发赋役,需要将官僚行政的触手伸到每家每户。然而,负责地方行政的县乡官吏由上级任命、派驻,县长吏需要避籍,乡啬夫也多半不是本乡人;他们任期有限,难以掌握每家每户的具体情况,更不可能一一建立起私人关系。因此,统计户口、征发赋役等日常行政事务,离不开基层社会中的“内部人”,由这些“内部人”担任里吏来协助完成。
那么,里吏是由什么样的社会成员来担任的呢?东汉后期的经学家何休论述理想的里制说:
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8]
按照他的说法,父老和里正的选任各自偏重于声望或能力,但都是里中原有的头面人物,并且受到国家的优礼。这段话长期以来被当作认识秦汉里吏的基本史料,但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掩盖了四百年间的复杂变动。[9]
不难想象,里吏的产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一方面是国家选择什么人来担任,一方面是什么人愿意来出任里吏。担任者在基层社会中的地位不同,自然会影响国家统治基层的效果;而担任里吏,获取官方的身份,也会影响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这是国家制定政策时要考虑的问题,也是里吏人选个人所面临的问题。在这样的双向选择中,两方的博弈使得政策方向和人群趋向发生阶段性的互动,而统治理念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会波及里吏选任。因此,秦汉的里吏选任无法借助一两条史料或用某个原理简单概括,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考察其变化,认识不同选任原则产生的效果。
秦汉的基层行政单位“里”是在自然聚落的基础上划分的。里本是指城中规划整齐的居民区,后来推而广之,成为城乡基层行政区划的通称。过去,关于里的性质是行政村还是自然村有过很多争论。[10]现在看来,秦汉国家已经将里作为行政区划的单位,但里的划分仍基于邑落的自然形态。[11]秦将城邑中较大的自然里划分为多个行政里,而郊野的小型聚落也可单独成为一个行政里。秦令规定:
诸故同里、里门而别为数里者,皆复同以为一里。一里过百而可隔垣益为门者,分以为二里。[12]
“故同里、里门”指原有形态的里,多具有独立自然聚落的性质,可以称为“自然里”;“别为数里”指曾经划分出不同的行政里,“复同以为一里”指在行政划分上恢复自然里的原状。“一里过百而可隔垣益为门者分以为二里”,则是指“自然里”的居民超过百户,又可以通过增加围墙和里门在形态上区隔开的,应划分为两个行政里。令文反映出秦划分行政里的两个原则:首先是可独立性,即是否已是或者可以成为独立的居民区;其次是规模适度,即里内的户数不能太多,原则上不超过百户,以便监管。秦法没有对行政里户数的下限作出规定,虽然常规的里应在30户以上,但实际上仅有十几户的小型聚落也往往被设为独立的行政里。[13]可以推测,行政里的区划应该是以保存原有自然聚居状态为首要原则的。
身处同一个自然聚落的里中居民常年共同生活、劳作,互通饮食,彼此熟识,加之往往有宗亲关系,形成具有共同体特征的社会组织。[14]在里中协助官吏行政的里吏同时也是社区内部的成员,他们的活动不能脱离里中原有的秩序,也不可避免地要对它有所触动。
为了分析国家行政与基层社会自治秩序之间的关系,可以假设两个理想型。其一是彻底的封建制,存在多级君主,不依靠官僚实施地方行政,完全承认基层社会领袖的统治权,仅要求政治效忠和不定量的贡赋。其二是彻底的中央集权制,任用派驻官吏贯彻国家意志,摧毁基层社会的自治秩序,压制本地社会领袖,直接统治每个臣民。后者是被认为是秦始皇赋予帝制国家的基本统治原理,用日本学者西岛定生的话来说,即“个别人身支配”。西岛定生认为,秦汉时期的里已经“丧失了自律的秩序形成的能力”,国家利用爵制秩序构建社会秩序。[15]增渊龙夫反对这个看法。他认为,“里的自律性丧失”这个前提并不成立,国家的制度框架正是通过包容各色土豪、豪族所维持的自律性秩序,才形成现实的国家秩序。[16]
西岛定生揭示出秦汉郡县制国家统治的原理,而增渊龙夫则指明了存在自治秩序的条件下国家统治的现实形态。增渊说明显受到马克斯·韦伯的影响。韦伯强调皇权效力的有限性,指出传统中国正式的皇权行政事实上仅限于城市和郊区,难以取代乡村本身有组织的自治。[17]费孝通则用绅权补充皇权之所不及,提出“双轨政治”说。他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有自上而下的皇权与自下而上的绅权两条轨道,“自上向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门前或大门之内的”。[18]韦伯和费孝通的观察都是基于明清以降某些社会性力量较强地区的情况得出的理想化概括,不能视作秦汉到近代以前的一般状况。[19]事实上,乡里区划和里吏就是皇权下县的制度安排,而里吏奉行公务也完全有必要且有可能获得地方头面人物的协作。[20]
秦汉时期的里吏选任,要通过帝制国家的统治原理与基层社会自治秩序之间的张力来理解,但也不应该将两者绝对化。一方面,后人抽象出来的制度性原理不等于实际的统治理念,并非每个王朝、每个统治者都追求彻底的郡县制统治,实现“个别人身支配”,其承认社会的自治秩序未必出于不得已;而统治理念的变化,也会影响各阶层的行为。另一方面,地方社会领袖不总是被动地卷入国家行政体系,他们也可能主动利用,通过在统治集团中谋取更高的地位,来维护和扩张自身的权势。在借鉴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成果时,应意识到它们不可避免地偏于抽象化和模式化,需要用具体的历史研究来弥补其局限。
二、秦律所见里吏选任原则的变化
以往对秦的里吏制度和里中行政的具体情况所知甚少,只能主要依据是西汉中期以后形成的史料,倒推更早时代的情况。由于此前无法区分秦的里典、里老与汉代的里正、父老,参照何休之说,自然会得出推论,以为秦的里吏也都由基层社会的自治领袖出任。这在当时是不无理由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云:
可(何)谓“率敖”?“率敖”当里典谓殹(也)。[21]
整理者认为“率敖”即“帅豪”,可从。率敖是乡里中豪强有力、能得众人拥戴之人,类似古书中常见的“渠率”或“豪帅”。《法律答问》将律令中的“率敖”解释为相当于“里典”,表明当时的里典是由豪帅一类的基层社会领袖担任的。不少学者都持此见。[22]
不过,《法律答问》的抄写年代一般认为当在秦灭六国以前。[23]在秦的统一进程中,各种情况都在发生剧烈变化,里吏制度也完全可能有新的发展。根据本文的研究,最晚到秦灭六国前后,秦律已经重新定位里吏的属性,改变了国家统治和里中自治秩序之间关系。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整理号为142至146的五枚竹简上抄写着一则完整的《尉卒律》条文,规定了在里中选任典、老的详细办法:
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公大夫以上擅启门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置典、老,必里相谁(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老;毋(无)长者,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县毋(无)命为典、老者,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其或复未当事,或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更为典、老。[24]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包含数量可观的秦律令,多数应是秦统一战争过程中或其后不久根据新情况制定或重新修订编集的,[25]反映从秦统一前夕至秦代的制度,时代晚于《法律答问》。上引《尉卒律》文说明,秦的典、老原则上应由没有军功爵的老年人担任,其职务近于后世的差役,显然与《法律答问》不同。陈伟、符奎、水间大辅等学者分别对这条律文做过考订和解释。[26]下面参考他们以及此前学界对里和里吏制度的研究,归纳出秦代里吏设置和选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秦代的里吏有典、老二职,分工有所不同。根据律文规定,一里的户数达到三十户以上,即设置典、老各一人。[27]规模未达标准的里,如果相邻的里与之近便,可以共有典、老;若不近便,则省去老。由此可知,里典之职比老更为基本,不可或缺。典、老通常共同对里中的户口、赋税、治安警戒负责。但也有一些律令明确规定典的职责而不涉及老,比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云“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28]《岳麓书院藏秦简》保存的《亡律》、《廷令》条文中也有类似的情况。[29]可见典、老在治安方面的职责有所不同。
第二,典、老由里人推举同里居民担当,通过乡啬夫上报,由县级长官除授。秦律明确规定,典、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本里中产生,无需避籍,与县、乡长官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定位不同。[30]律文还称“置典、老,必里相谁”,“谁”读为“推”,是推举的意思。这说明典、老不像过去认为的那样由县乡指定,而是由里人自行推举出来,还保留着一些共同体自治的余绪。不过,从里耶秦简透露的行政程序来看,得到推举的里吏人选还需由所属乡上报给县廷和县尉,由县尉除授,县令、丞审核,才能正式履职[31]。《尉卒律》规定,如违规任命丁者为典、老,要对县尉及负责此事的尉史、士吏赀一甲(1344钱),对县令、丞及令史则处以较轻的一盾(384钱)罚款。[32]可见,尉对里吏除授负有主要责任,这也是律文被编入《尉卒律》的原因。由县级长吏除授,意味着里吏被纳入行政体系之中,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从而获得超出本人社会地位的职权。
第三,典、老推选标准相同,都应由年长、无爵的平民男子担任,需有一定的办事能力,对财力则未见明确要求。律文称“以其里公卒、士五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老”。公卒、士伍都是没有军功爵的男性身份。典、老年长而无爵,意味着他从未立过斩首的战功,或者由于犯法而被夺爵,德望不太可能十分出众。“毋害”指办事能干,没有疵病。[33]至于“年长”,律文没有规定明确的年龄,但排除了“丁”,亦即需要正常服徭役和兵役的男子。推测“年长”者应近于汉律所规定的“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规定公卒、士伍六十二岁为睆老,六十六岁为免老。[34]秦睆老、免老的年龄标准尚不清楚,但从岳麓秦简《置吏律》“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的规定看,六十岁或许就是丁与老之间的分界。属于吏的官佐需取丁壮,而典、老相反,必用老者。一般来说,年龄带来经验和声望,是共同体中推选领袖的初始原则。[35]但从律文强调“毋敢以丁”并有相应的严厉处罚措施来看,秦代典、老选用年长者,不是看重源于年高德昭的领导力,[36]而是要避免影响丁壮劳作和服役。律文没有提到担任典、老者需要拥有多少财产,末尾讲到“不复而不能自给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要“更为典、老”,看来无法温饱自足的人亦可暂行典、老的职务。[37]这与秦吏不得由贫民担任不同,[38]也从侧面说明典、老不是吏。[39]
综上可见,秦始皇时期制定的秦法规定,典、老由县级官府任命,并将人选限定在里中地位较低的阶层。它所体现出的里吏选任原则,不仅不偏向由爵位、财产等因素造成的社会领袖,而且有意地将之排除在外。这不同于《法律答问》反映的战国秦制,不同于何休描绘的理想状态,也不同于汉代的制度。
马新、鲁西奇在近著中都用这条《尉卒律》说明秦汉的里吏制度,但没有意识到这条律文反映的是秦代的一时之制。[40]水间大辅则较早注意到这种特殊性,并给予解释。他认为,由于典、老负担重,有爵者无需就任典、老,而国家承认这一特权则是因为将地方社会领袖编入统治机构以利用其领导力的“国家”意识在当时还不那么强烈。[41]这个解释并不符合秦的情况。从前引《法律答问》来看,秦统一以前,里吏一般由地方社会领袖担任,而《尉卒律》的这条律文实际上废除了这个惯例。考虑到前后的变化,这一新举措显然不是由于缺乏利用地方社会领袖进行统治的意识,而是对这种意识加以扬弃。此时,秦的国家有意不让行政统治与乡里原有的自治秩序接榫,而要在两者之间造成错位,迫使社会就国家之范。
三、秦灭六国与里吏选任新政策
秦改变里吏定位,对基层统治模式所做的重大调整,究竟是何时发生的,又为何会发生呢?从岳麓秦简中律令写定的时间推测,里吏选任原则的变化很可能发生在秦灭六国的过程中,其原因也要在兼并战争的历史背景下来理解。
秦自商鞅变法而日益强盛,到昭襄王时伐楚拔郢,举两周而灭之,初步显现出并吞天下之势。秦王政十七年(前230)灭韩,开始了六国相继灭亡的历史进程。从这一年到秦王政二十六年统一天下,不过十年时间。在这十年中,秦需要在数倍于本土的新占领地区建立统治,镇压反抗,将多个异国连同带有敌意的人民消化到自身的郡县体系之中。这是史无前例的挑战,不能不用新的办法来应对。
兼并国家与蚕食土地对后续统治的影响大有不同。战国晚期以前,秦取得他国土地后,由于当地原住民的敌对情绪造成统治困难,常常主动“出其人”,迁徙秦人居其地。[42]其后,秦放弃了取地出人的政策,[43]但当地人民不愿受秦统治,纷纷逃回祖国或投奔它邦;[44]即便不能全体逃徙,统治阶层中的大多数也不会留下做亡国奴。[45]这种人口迁徙使秦的实力增长有所放缓,却也降低了统治新地的难度。[46]等到六国尽灭,“不乐为秦民”的人们“无所逃于天地之间”[47],秦不得不直面如何对待六国遗民的选择题:依靠原有的统治阶级维持旧秩序,还是撇开他们,重构政治、社会的新秩序?
秦廷的选择偏向后者,致力于在六国故地破旧立新,迅速推广秦法秦制。为此,秦一方面在郡县官吏层级大量任用秦人,一方面在乡下、里中着力提拔新人。从简牍文书和律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秦大批派遣故地的官吏至新地,担任郡县长吏,甚至卒史、令史及乡、官啬夫等属吏,[48]企图以秦故地的方式迅速控制新地。至于基层统治,则不得不在当地人中选用里吏、官佐、邮人等公务辅助人员。[49]守屋美都雄曾说,秦朝不会认同处在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力者控制里人。[50]这个推测尤其适用于秦兼并战争的最后阶段到秦帝国时期。在兼并过程中新占领的地区,秦的国家更不愿将行政职权赋予那些可能抱有敌意的社会领袖。
新情况不仅出现在六国故地。秦的兼并战争需要尽可能地调取国内的人力、财力资源。《史记·秦始皇本纪》于十五年、十八年、二十五年连记“大兴兵”; [51]众所周知,秦王政二十三、二十四年王翦伐楚之役也动用了倾国之兵。[52]秦王政十六年还“初令男子书年”,[53]掌握全国男性的年龄,以广开兵源。为了在确保国家机器保持极速运转的同时防止秦民变乱,也需要强化基层统治。里吏制度的变化同样适应了这个新的形势。
从前述《尉卒律》的规定来看,秦在里吏任用上有意避开地方豪强,推行了里吏与帅豪分离、行政权能与社会性权威分离的新政策。这样的立法意图,可以从法家的政治思想中找到依据。一般来说,国家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上,需要利用社会原有秩序来实现高效、良善的统治;但随着国家机器高度发达,君权膨胀,又会与社会性权威产生矛盾。法家思想强调国家与社会秩序矛盾冲突的一面。《商君书》有《去强》、《说(敚)民》、《弱民》三篇,[54]文句相关,主旨相近,都是讲治国为君要干预和削弱民间社会共同体内部的自治秩序,使之无力抗拒国家的统治,从而为国所用[55]。篇中将社会与国家看作是对立的,双方力量此消彼长。《弱民》篇云:“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认为要强国强兵,必须“弱民”,而“弱民”的办法是要强化人民厌恶的严刑峻法,而不能从民所好。《弱民》篇云:“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任善,言多,……言多,兵弱。”又云:“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都是这个意思。任恶不任善,表现在基层统治上,就是要用经济、社会地位较低乃至道德奸邪的人来辅助统治。《说民》篇云:“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主张用良民来治理导致国家祸乱削弱,用奸邪之民则能够实现治世强国。这正反映出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思想,意图通过扭曲社会秩序,抑制民间自治,强化国家权力。《商君书》不是商鞅本人所作,但可反映战国后期在秦国活动的法家的主张,其中的“强国弱民”思想对秦政应有影响,[56]可以从侧面说明秦律所见里吏选任新政策的意图。
就制度设计而言,秦的立法者为了控制基层社会,希望在官僚行政系统之下塑造出一个驯服的里吏层级,他们的权力完全来自上级,因而绝对服从,为上级监管邑里,控制人民。与之相配合,国家在里中设立治所,在治所公布法令,实施行政,试图在里内建立官定的政治生活中心,[57]取代自发的共同体秩序。这样,一方面避免官府权力与社会性权威合流,特别是防止后者在基层篡夺前者,另一方面以闾伍见知连坐为威慑,以求抑制违法犯罪。
这套制度设计自有其逻辑,但一旦要落实下去,就不可避免地要与里中原有的自治秩序发生纠葛,从而产生偏差。一方面,地位低微的里吏既无法代表里中的利益,又缺少权势来克服里中的秩序对官府措施的阻力,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维持治安,都会困难重重。[58]这份工作对里吏个人来说颇有风险,或是将平民拖入破产亡身的境地,[59]或是吸引投机者从中渔利,[60]从而激化官民矛盾。另一方面,基层社会的自治力量受到官府压制,但当这种力量试图溢出体制而发挥效能时,位卑力弱的里吏又难以与之抗衡,有效地帮助官府维持统治。行政秩序与基层社会的自治秩序的错位,在两者之间形成张力,最终酿成不可遏抑的动荡。
四、里吏制度与里中自治秩序的张力
岳麓秦简所见秦律对典、老的制度安排,有意抛开里中的自治秩序而建立官方行政的一元化管理。但是,里既然是在自然聚居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就难免存在着既有的基于爵位、财产、宗法、声望等因素的居民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不能不与国家塑造的新秩序产生张力乃至冲突。
在反秦战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父老”不是突然出现的。杜正胜主张,春秋中叶以后由于阶级分化,特别是闾里什伍制的推行,古代聚落的共同体精神大受影响,但“战国及秦汉的里居还保留不少古代聚落共同体的痕迹”。[61]俞伟超则从社会形态发展史的角度,指出村社组织“单”在土地公有制崩溃以后的战国秦汉时期仍有顽强的生命力。[62]这些“单”至少有一部分是反映里中共同体自治秩序的组织,而父老正式其中的领袖人物。《史记》记陈平秦时为里中社宰,分肉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63]反映出父老可以通过品评人物,影响乡里社会。秦法规定,要按照户口比例上报、奖励“居邑里长老𧗵(率)黔首为善”者。[64]事实上,里中的“父老”、“长老”们所起的作用远不止引导舆论和带头行善而已,他们还对里人的身份秩序有着很强的影响力。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收录的奏谳类文献中有一件称为“识劫𡟰案”(简108~136),[65]记载秦王政十八年(前229)的一起财产纠纷引发对隐匿资产罪的判决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隐匿资产者𡟰的法律身份。𡟰本是大夫沛的妾,与沛育有子女。沛丧偶后未再续弦,而是先免除𡟰的奴婢身份,使之成为庶人,又在案发的六、七年前征得宗人、里人的同意,让𡟰“入宗”,成为宗族成员,并在里中得到了相当于“妻”的地位。简文云:
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沛有子所四人,不取(娶)妻矣。欲令𡟰入宗,出单赋,与里人通饮食。”快等曰:“可。”𡟰即入宗,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
但在断狱量刑时,官吏们就𡟰应认定为大夫沛之妻还是庶人产生了争议。原因是乡啬夫唐、乡佐更二人作证说𡟰在户籍上仍然标注身份为“免妾”,沛没有将给予𡟰人妻身份一事告诉乡官,并改动户籍。这就使得𡟰在社会秩序中被认定的身份和户籍登记身份之间产生差异,在案件的论断中造成争议。
通观案件始末,可以看到在里中存在很强的共同体传统,宗族关系也仍在发挥作用。𡟰被接纳为宗族成员,还加入了里中的互助合作组织“单”,[66]通过“出单赋”、“通饮食”,得以结交同里平民,被里人公认为沛之妻。然而,官吏即便明知里中的共识,仍要询问乡啬夫和乡佐以确认𡟰的户籍身份,因为后者才是制度性的法律身份。法律身份与里中秩序相矛盾,将审判官推到了两难的境地。
这起案件适逢秦国强化官府的基层控制以取代自治秩序之时。沛试图确立𡟰的人妻身份时邀集宗人、里人,但并未提到官方除授的里吏。简文注明参与其事者的爵位都在二级爵上造以上,若前引《尉卒律》此时已经颁布,这些人是不应担任典、老的。沛的举动及其效果都说明:里中身份的确立未必要通过里吏,真正起作用的还是那些有爵位、有声望的高爵、父老。[67]官吏也不能无视里中确立的身份。如果严格依法办事,𡟰在户籍上“免妾”的法律身份并无疑义,但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县吏却有疑而上谳,在拟议中提出了“𡟰为大夫妻”和“𡟰为庶人”两个意见。不知为何,简文没有给出上谳后得到的最终裁决。这个开放式结局在今天显得意味深长。它透露出,秦将国家统治的触角伸向社会最基层时,遇到了什么样困境。
学者固然可以从帝制统治中抽象出“个别人身支配”的原理,但现实中,国家与民间自治之间的关系一般仍会趋于调和。只有战国后期以降的秦较为特殊,倾向于彻底排除这些调和的成分。成书于战国中后期的《周礼》设计了类似秦汉的闾里制度。《周礼·地官·大司徒》描述乡里组织中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的社会秩序,[68]又在《族师》中说明在这种秩序对于国家统治的意义: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69]
也就是说,以相保相受相葬的共同体秩序为基础,使闾里之民能够一起承担国家的刑赏,共同为国效力。秦王政任用法家,力求建设一个通过中央集权的官僚行政体系高效调取资源的国家机器。这台国家机器一面要求里中居民互相纠察、担保,一面又要阻断共同体关系的形成,将家庭、个人转化为一个个孤立的原子,以便直接控制。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收录了一条耐人寻味的令文:
里人令军人得爵受赐者出钱酒肉饮食之,及予钱酒肉者,皆赀戍各一岁;其先自告,赀各一甲;弗智(知),赀各一盾。有不从令者而丞、令、令史弗得,赀各一盾,以为恒。[70]
令文规定,在战争中获得军功爵位和赏赐的军人回到乡里后,里人不得要求他出钱出酒肉宴请大家,否则要求出钱出酒肉者、应允要求者以及有关官吏都要受到严惩。这条规定看起来不近人情,却正反映出秦的统治逻辑。秦律的制定者当然清楚,从国家新获的爵位和赏钱不能直接形成声望和领导力。按照乡里社会的传统规则,获得爵赏的人应该拿出一部分收益与共同体成员分享,在宴饮中展现自己的成就、慷慨和对共同体的责任,从而让里人获知并承认自己的新身份,在里中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秦律的这条规定,旨在阻止军功带来的爵制身份转换成社会身份,防止得爵者转化为地方豪强。[71]这与限定无爵者担任里吏,依循着相似的逻辑。
但现实并不那么简单,特别是在秦占领的六国故地上,社会构成往往较秦地更复杂,自治力量也更强。此前学者对“父老”的研究,已经揭示出这个阶层在秦汉之际仍是基层社会的真正领导者。守屋美都雄指出,“他们不是根据中央政权的政治意图而设立的命官,而是在里中,出于共同自营的需要,亲自创造其位置的实际经验者”,在秦亡汉兴过程中为各方所争取,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刘邦就是通过联合父老,最迅速、有效地“按里的形式将民众集结起来”。[72]秦法与民俗、人情以及乡里共同体自治秩序之间的张力,使得阔步向前的国家权力连同官僚行政系统一起,迷失在乡里社会的丛林之中。最终,实际上仍对基层社会具有领导力的父老,与秦末起兵的群雄联合起来,推翻了秦的统治。在这个过程中,依照《尉卒律》推举出来的里吏却未见有何表现。
让我们对上文稍作回顾。战国末年以降的秦国则有意抛开乡里自治秩序,利用官僚行政体系实施直接统治。秦代皇权力求深入乡、里,直达家庭和个人,为此设计了自上而下笼罩一切的官僚统治体系。这套体系将里吏从共同体秩序中剥离出来,试图依靠严刑峻法抑制人性之恶,驱使里吏为官府之差役,奉法从事,一面榨取民力,一面维持长治久安。然而,新里吏制度遭遇到两方面的困难:一是里吏的卑微化削弱了里的行政机能,二是里中原有的自治秩序仍然具有力量。矛盾的是,典老负责、伍人连坐的制度原本依托于里中的自治秩序,而那正是秦《尉卒律》所体现的基层统治政策所要扭曲、破坏的。
秦朝的速亡显示出上述设计在实践中并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汉初调整里吏制度,弱化官僚行政组织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强度和深度。不过,里吏制度在两汉时代也并非一成不变,变化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的统治策略,另一方面则是基层社会自身的变迁。
五、里老的罢废与三老、父老的设置
相比秦代的里吏制度,汉代沿用了里典(或称里正),变化主要表现在“老”的罢废和“父老”的设置上。
“父老”一词至少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泛指高年有声望的人,也是地方自治秩序中的领袖人物;二是特指官方设置或指定的里吏,即“里父老”。对于两种的父老的区别和联系,此前学者多有论述。[73]本文要特别提出的是,汉代的里父老并非秦代里老的延续,而是另一种统治理念的产物。细绎史料可以发现,刘邦在汉二年(前205)设置“三老”,仅限于县、乡二级;而作为半官方职务的“父老”到要汉宣帝时期才出现。那么,重新设立的里“父老”作为职务与父老阶层是什么关系?它在两汉基层统治中的作用如何,有过什么样的变化?如何理解这样的变化?这是下面要讨论的问题。
从西汉前期的史料来看,里中的老在汉初被罢废了。在秦代,里中的户籍等级、赋役征发和治安管理等事务大都由典、老共同负责,而汉初行用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只见里典、里正、田典负责此类事务,完全看不到里老的身影。根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里中有贼入室伤人,“典、老虽不存,当论”,[74]可见老跟典一起对里中治安负责。与此相对,《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不从律,罚金二两。”[75]据此,里门开闭和里中治安管理均由里典、田典负责,不见里老。汉初《钱律》也规定,里正、里典、田典乃至伍长都有监察举报盗铸铜钱的义务,却没有提及里老[76]。在秦律中,登记户口时出现舞弊,典、老要共同承担责任,如《傅律》云“匿敖童,及占𤵸(癃)不审,典、老赎耐”。[77]至于《二年律令·户律》,则规定居民徙居移籍若有违误,“正、典弗告,与同罪”,[78]未及里老。汉初的有些民政事务会牵涉伍长和没有职务的里中平民,而仍不涉及里老。据《二年律令·置后律》,应当拜爵的继承人在登记户籍时,需要里中共五人担保,担保人的身份包括里典或里正以及伍长,下至同里平民,但没有老。[79]对于这些现象,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汉初已经废除里中设老的制度。
另一方面,汉初在县、乡两级新设了“三老”,辅助统治,稍后还发展出每县数十人规模的官属。置三老事见于《汉书·高帝纪》载汉二年诏:
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
这条史料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谓“三老掌教化”,一起说明了汉代的三老制度。从中可以看出,三老以乡为单位推举,而县三老是从乡三老中选出的。县乡三老职掌教化众民,带头为善。国家免除其徭役、戍边的义务,还定期给予赏赐。三老与县的长吏“以事相教”,可以代表民众在政事上与长吏进行沟通协调。[80]三老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上,但不像秦律那样要求典、老那样必须是免老。这些都说明,汉朝不再将三老视同差役,而是正式认定他们为年高德昭的社会领袖。这是汉初调整国家统治与社会自治秩序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汉文帝十二年(前168)三月,朝廷又下诏,按户口比例设置孝、悌、力田的员额,列为“三老官属”,[81]一面每年例行赏赐,一面“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帮助官府教化、引导民众。[82]
三老及其官属的担任者,大体都是社会的自治领袖,也就是前述第一层意义上的“父老”。但三老官属只吸收了“父老”中的一小部分,还不足以在基层统治中充分发挥作用。一县之中仅有县三老一人,每乡有乡三老一人,总数不会超过10人。可以推想,出任三老者需是全县知名的头面人物,而里中的基层社会领袖大多没有这种机会。即便加上孝、悌、力田,整个“三老官属”的规模也相当有限。根据西汉末年东海郡和堂邑县的统计数据,大约470户、2500口拥有三老官属一人,与此同时,东海郡一里的规模平均为105户、551人。也就是说,一名三老官属平均要覆盖四到五个里。[83]这超出了一般自然聚落的规模,也超出了依靠个人关系能够领导和影响的范围。可想而知,依靠三老官属对基层社会进行教化还远远不够。
三老官属在基层社会教化上的不足,在汉初尚未突显出来。汉初里老既废,而里正、里典的推举之法是否沿袭秦代亦未可知。[84]我们甚至不清楚当时的基层统治是否已经彻底离开秦的轨辙。汉朝改变基层统治方式的一个标志是在里中设置父老职务,而这很可能晚至宣帝时期才成为举国通制。
汉初至武帝时期的一些史料包含有与里相关的“父老”,但都无法确证是指特定的职务。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江都国相董仲舒发布止雨教令,要求县、乡、里各级派出三人以上,与祝一人一道斋戒更衣,祭祀社神,其中规定里所派为“正、父老三人以上”。此条将父老与正并列,似乎表明父老可能是里吏。[85]但我们知道,里中仅有正一人,无论教令中的“三人以上”是否包含里正,父老都不止一人,且似乎人数不定。由此推测,这里所说的“父老”应该不是经过选任的里吏,而是指社会身份。《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末下诏:“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86]学者多以为其中的“父老”是指里吏。但如果是这样,朝廷没有理由仅选出父老中的“善田者”交付任务,似乎也不应遗漏同为里吏的正、典。因此,诏书中的“里父老善田者”仍当理解为里中善于田作的长者。此外,《汉书·韩延寿传》载宣帝时韩延寿治郡之术,云“又置正、五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述及里中之治,有正、伍长,却没有提到父老,[87]也可以佐证父老尚未成为里吏。
在韩延寿之后担任颍川太守的是最著名的循吏黄霸。正是他创设了里吏父老之职。《汉书·黄霸传》载汉宣帝五凤二年(前56)以前,黄霸担任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88]。据此,他在本郡设置里父老和里师,用以率领伍长颁行条教。史书特别将里中置父老作为黄霸治郡的政绩,说明这还是个别地方长吏的“土政策”,尚未成为通制。
里中设置父老成为全国通制,不晚于宣帝五凤、甘露之际。[89]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最早史料,是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甘露二年(前52)丞相御史追查丽戎书》。这件文书以丞相、御史属吏的名义要求天下郡国追查逃犯丽戎,其中说:
书到,二千石遣毋害都吏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父老杂验问乡里吏民赏(尝)取婢及免婢以为妻妾,年五十以上刑(形)状类丽戎者。[90]
文书中将父老与县令以下的啬夫、吏、里正并列,无疑是将之视作里吏来命令的。这件文书由中央下达到汉朝统治的全境,表明此时父老作为里吏已经成为举国通制。与此相关,《汉书·尹赏传》载尹赏在成帝时为长安令,“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91]其中父老与乡吏、亭长、里正、伍人并举,也可以佐证父老在西汉末年已成为里吏。
考证汉代里置父老的制度确立于汉宣帝时期,意在说明:汉的父老制度不是直接从秦继承过来,而是西汉中期以降循吏政治的产物。《汉书·循吏传》称扬宣帝时的吏治曰“汉世良吏,于斯为盛”,而始置“父老”职务的黄霸正是良吏中的代表。据《循吏传》及《百官公卿表》,黄霸曾于宣帝元康三年(前63)守京兆尹数月,又从五凤二年(前56)至甘露三年(前51)先后任御史大夫、丞相,死于任上。他为相期间,着力推广条教之法,使郡国上计长吏“不为条教者在后叩头谢”。考虑到黄霸在颍川设置父老的目的正是颁行条教,或可推测他的主政直接促成了父老制度作为条教之法的配套措施,推行全国。
汉代循吏为政的特点是“力行教化而后诛罚”[92]。余英时认为,循吏秉持儒家“先富后教”的观念,扮演“大传统”之师,“利用‘吏’的职权来推行‘师’的教化”,主要方法是根据人情和时势制定和推行“条教”,移风易俗。[93]陈苏镇也指出“循吏政治的关键是扩大和强化条教的作用”,但他更强调,条教在“公法”与“人情”之间架设桥梁,与律令有一定距离,“比较接近民俗”。[94]相对于国家制定的律令,儒家的“礼”与民间的“俗”有很多共同点,可以作为柔性规范与刚性的法律秩序互为补充,构成汉代国家的统治模式。循吏所颁布的条教通常基于礼、俗,不违法律,又更加简易,诉诸于人的道德自觉而非刑政的外在强制。
身为郡、县长官的循吏跟平民之间距离比较远,不便直接进行教化,因此利用基层社会的领袖,在里中选置父老,就成了落实条教的理想方法。此前的研究不仅揭示出父老在汉代建国和日常统治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说明父老纳入官僚行政体系时,由于其跟乡里社会保持着紧密联系而表现出两面性[95]。循吏政治重视教化,而教化需要借助父老与基层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这种两面性,使其在官民之间发挥“润滑”作用。这是汉代以父老为里吏的出发点,在理念上截然不同于秦代的“老”。
在教化政治的理念下,基层社会中的父老被官僚行政体系吸纳为里吏,与里正相配合,构成汉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左右手。前文引到何休在《公羊解诂》中所说的“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云云,正可以看作汉代儒家对乡里秩序的理想,也反映出循吏设置里父老的原初理念。父老与里正都被授予双倍的耕地,有权乘马,颇受优待,与秦《尉卒律》规定的典、老大异其趣。父老不在县、乡官僚之内,又比照三老官属那样获得礼遇,跟里正区别对待。[96]里正虽保持庶人身份,但受官僚体系驱使更甚,为其爪牙。两类里吏中,父老重德望,里正重事干。两者相辅相成,在基层统治中体现了“霸王道杂之”的汉家法度。
六、父老职务的演变及其差役化
黄霸设置里父老的本意,是选任地方社会领袖承担教化职能。可是,一旦父老成为里吏,所承担的职务实际上已经超出教化,而接近于里正。到了西汉后期,父老可能还保留着一定的教化职能,但在差役性事务也已经扮演起甚至比里正更加重要的角色,比如:为本里居民出行、移徙提供担保,参与征收、清点、移交赋税,等等。
西汉张掖郡肩水都尉下辖的金关遗址出土了大量格式相近的取传和偃检文书,都是由乡编制后交县廷发送至金关,用于证明某人没有刑狱、征发、戴罪逃亡等事,具备获得出入通行证(传)或移徙客居许可(偃检)的资格。[97]其中有多件体现出父老参与其间,负责为同里居民提供证明乃至担保。最早的一件为汉宣帝五凤二年(前56)长安南乡为北阳曲里男子丁弘取传文书,证明的直接责任人是同里父老丁禹。[98]成帝河平四年(前25)长安县西乡中安里男子杨谭自愿与家属客寓居延县田作,取偃检,证人是同里父老孙都。[99]这样的证明行为在有的文书中也称为“任占”,比如哀帝建平三年(6)临淄县的一件文书中,里父老王护与里正名“同”者一起“任占”里人。[100]“任”意为担保,“占”意为口头申报。“任占”指带有担保的申报,也可简称“任”。[101]值得注意的是,为里人“占”本是里正的职务,[102]而建平三年文书的“任占”者中,父老已经排在里正之前。目前所见的这类文书有父老单独或领衔作证、为任,却不见里正如此。或许可以说,从汉宣帝时期开始,父老在取传、偃检文书的“任占”和“证”行为中的作用已经超过里正,甚至要独立承担责任了。[103]
汉初,里正负责征收赋钱上交给乡,到西汉中期以后也已经主要由父老承担了。江陵凤凰山10号墓下葬于西汉景帝四年(前153),墓中出土的西乡算钱木牍记录了市阳里和郑里的每月分批征收一定额度的算钱,交付给西乡。负责征收和交付者的身份是“正”,也就是里正。[104]西北汉塞出土的西汉后期实物封检题署则显示,赋钱征收交付过程的参与者中有父老。破城子遗址出土的荥阳赋钱封检(出土号045.1)题署云:
秋赋钱五千。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校)数,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105]
木检所封容器(可能是麻布袋)中装有铜钱5000枚,是荥阳西乡东利里秋季征收的赋钱,由里中父老为首的若干人校核数量,在西乡官吏的监临下封印题署。虽然无法详细了解每个人的参与情况,但父老显然成了里中的首要负责人,而这本是里正的任务。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某乡秋赋钱封检(出土号526.1)题署:
秋赋钱五千。□□里父老□□□受,正安𢱭(拜)数,乡啬夫食、佐吉受。[106]
在这个例子中,交给乡吏的赋钱由里父老负责征收,里正负责点数。两者分工合作,似仍以父老的责任为重。
西汉后期父老与里正在赋税征收方面的职能演化,与明初的粮、里二长有相似之处,[107]汉朝政府也是利用父老的社会声望和资财以保证税源。然而,这对父老来说并不轻松。他们承担了新任务之后,不免受到官僚体系更加严格的管控督责,教化职能削弱而差役色彩加重,滑向与秦代里吏相似的处境。秦将典、老视同徒卒役使,故而极不信任,严加防范。秦之《金布律》规定“吏先□即敛,毋令典、老挟户赋钱”,[108]要求官吏随时收缴征得的户赋钱,不得滞留典、老手中。汉初赋钱由里正负责征收,情况与秦类似,[109]那么父老负责赋钱收缴之后又如何呢?上述西北汉简中所见的两枚封检,题署的钱数都是“五千”,当非巧合。这个数目很可能既是赋钱输送的标准单位,也是里吏手中可以暂存的最高额度。一旦超过此数,父老就要将赋钱交送至乡,在官吏的监督下点数封存。让父老负责赋税征收清点,本来是利用他们的德望,但因此而从事具体事务,接受小吏的督责,未免又有损德望。一旦点数出错,或者赋敛积欠,父老大约还要承担赔偿之责。
于是,担任父老成了苦差,民间甚至为此自发组织结社,给予补偿。著名的“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正反映了东汉前期的这种结社。这方石券十分重要,研究者众,[110]而仍存剩义。今参考众家之说,修订释文如下: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僤中其有訾(赀)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庸)田借与[111],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赀)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中皆訾(赀)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它如约束。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锜中都、周平、周兰、父老周伟[112]、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左巨、单力、于稚、锜初卿、左中文、于王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中功。
石券立于汉章帝建初二年(77),而结社的时间则早在明帝永平十五年(72),属于东汉的承平鼎盛时期。侍廷里居民25人集资买田82亩用于互助,[113]约定无偿借给集资人中担任父老者,允许其享受土地上的收成,故名“父老僤”。[114]
学者很早就注意到,石券中提到里父老是以家产的等级选任的,如果家产减少到一定标准以下,即所谓“赀下不中”,就将失去任父老的资格。过去不清楚秦的里吏制度,以为汉代以赀次任父老改变了重视德望的传统。[115]现在我们知道,在这方面走到极端的是秦,汉代设置里父老的初衷本是教化。要求出任者有一定的资产,旨在选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人物,而经济实力在乡里社会中往往与社会影响力互为因果。邢义田认为不能根据资产规定而轻率否定以年高德劭者为父老的旧说,[116]是有道理的。
还需要指出,选任父老的资产标准不会太高,并不能确保由乡里社会中最有实力的领袖出任。按照情理推测,有意愿入僤者的家产应当达到或接近出任父老的标准,家产达标者则未必要加入此僤。侍廷里中加入父老僤的有25人,以一里百户估算,户主中赀可任父老者约占四分之一,可知资产标准不过是中上水平。[117]据此选出的父老可能来自里中比较普通的人家,而少数大户中却未必有人出任。乡里社会中自然产生的领袖往往出在少数拥有最多土地、资产的家庭,财产、德望比较稳定,能够终身享有乃至世袭领袖地位,而“父老僤”加入者人数之多却透露出父老的任期不会太长。[118]因此,实际担任里父老者很可能不是里中的社会领袖。石券开头提到的祭尊于季、主疏左巨都不是父老,而时任父老的周伟在题名中位列第七。虽然题名排序的标准尚不清楚,但至少可以说:周伟并非由于何种特殊地位得以担任父老,担任父老也没有在里中给他带来明显更高的社会地位。
从“父老僤”的条款来看,担任父老在经济上比较吃亏,因而要借与土地以补偿损失。宁可已经指出,“充当里父老需一定的使费,如来往吏卒的供应,损耗官物的补充赔偿等”,石券约定借与田地,“当即指以此田上的收获供充当里父老的使费而言”[119]。宁先生随后以宋代的衙前、里正和明代的粮长制度为佐证,认为里父老已经转变为类似差役的职务。这是具有通识的见解。
总之,“父老僤”反映了父老差役化的中间阶段:担任父老的人还出自中产以上之家,里中的社会力量仍在发挥作用,试图为担任父老者提供补偿。但自发的补偿机制终究不能阻挡父老的差役化和卑微化。东汉后期何休在《公羊解诂》说“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与其说反映现实,不如说隐含着对现实的批评。[120]
回顾两汉里吏父老的设置和职务、地位变化,可以看到如下历史过程。黄霸选置父老、颁行条教的政策,有显著的儒家色彩,意在让乡里社会的领袖在基层统治中为人师表,辅助长吏的教化。但当父老成为国家通制之后,其职务的教化功能反而遭到削弱,蜕变成为受制于官僚行政体系的差役。
上述演变大约发生在西汉后期到东汉中期的百余年间,由于史料缺乏,已经无法阐明其具体过程。但参考其他历史时期的情况[121],仍可推测其发生机制。随着官僚制国家统治的成熟,官僚体系中的级别带来相应的权力、财富、影响,成为社会身份的决定性因素,官本位确立起来。在官本位社会中,社会资源的配置标准集中到官位上,声望和权威需要通过家族成员的官位来获得和巩固,社会地位的高下基本上取决于官位的高低。担任里吏,处在官僚体系的最底层之下,不但无法赋予民间领袖更高的身份,反而有降低社会身份的风险。但凡稍有社会身份者,多不愿担任包括父老在内的里吏;而担任者的社会地位降低,又反过来加剧了里吏职务的差役化和卑微化。
与此同时有一个相关的现象:行政重心上移。东汉时期郡县行政集权化,乡啬夫和乡级政权重要性下降,[122]而郡县掾属则大幅度扩充,郡级属吏人数超过了县级。这些属吏中包含很多没有固定职掌的备吏、散吏,可见其增长不仅是因为郡职权扩大产生的行政需求,更是由于东汉社会的变迁:迅速扩大的士人阶层,需要朝廷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做官机会。东汉社会上的头面人物,或多或少地受到儒学熏染,以士大夫自居,其中的有实力者想方设法逃避一切差役,虽县吏亦所不为,[123]更遑论里吏了。他们的目标是跻身郡朝右职、公府掾属,从而获得察举,步入全国性的官场,进而猎取高官厚禄。创作于汉魏之际的古诗《今日良宴会》,诗中有“令德”之人大唱“高言”,说道:“何不策高足,先据要路津?无为守穷贱,𫐘轲长苦辛。”这正是对现实的反讽。
结语
在结束全文之时,不妨简单概括一下秦汉四百年间里吏的变化及其与政治、社会历史发展的关系。战国秦的基层社会统治,借助民间的自治秩序,任用聚落中自然产生的领袖人物为里吏,辅助官僚行政体系施政。但随着吞并六国的战争趋于白热化,秦在统一前夕调整了里吏选任原则,选用无爵或低爵平民担任典、老,将基层社会中原有的领袖人物排除在里吏群体之外。这种做法实践了战国末年法家的“强国弱民”思想,旨在最大限度地从基层社会榨取资源,强化中央集权,推进兼并战争,镇压人民反抗。然而,由于里的行政建制仍然基于自然聚落,原有的社会秩序仍然顽强存在,与新的基层统治政策发生激烈冲突。这种冲突在东方六国故地尤为剧烈,表现为乡里父老纷纷支持反秦战争,加速了秦的灭亡。
汉初吸取亡秦之诫,调整基层社会统治政策,设置三老、孝、悌、力田,扶植、利用社会领袖。但是,由于废除了里老一职,而设在县、乡的三老官属人数有限,影响力无法遍及里中的每家每户,新政犹有缺失。西汉中期,循吏政治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兴起,重视在地方行政中推行教化。汉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率先在里中增设“父老”,又在主政朝廷时迅速向全国推广,形成通制。然而,里父老普遍设置以后,承当的事务却超出原定的教化,转向户籍、赋税、治安方面,结果负担加重而望实俱损,难免趋于差役化和卑微化。东汉前期,基层社会中已经有殷实中产人家结成互助组织,集资买田,出借给担任父老者,补偿其损失。与此同时,真正有实力的家族又设法逃避担任里吏,而追求郡县右职,力争进入全国性的官场,通过在官僚体系中占据高位来提升和维系社会地位。里吏与社会领袖事实上截然分离,国家将社会领袖纳入官僚体系末端辅助行政的政策彻底失败。相反,社会领袖借助从官僚体系中获得的政治地位,更加牢固地控制了地方。这是汉晋之际政治、社会结构最显著的变化之一。
基于上述新的历史认识,可以对此前学界关于中国帝制时代基层统治的理论思考提出一点反思。西岛定生用“个别人身支配”这一术语概括帝制国家的统治原理,影响很大,国内学者也多对中国古代的皇权持有类似的看法。毋庸赘言,这样的概念是当代学者高度抽象的本质性概括,只是理解历史的参照坐标。最符合这个概括的是法家思想影响下的秦政的理念,但秦政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极端而非常态。至少在秦亡以后,对臣民的个别人身支配并没有成为历代统治者自觉、一贯的根本目标;相反,片面依赖官僚行政组织而高度集权专制的秦政恰是后人引以为戒、明确反对的。王朝征发赋税、维持统治的基本行政目标,并不必然要求将统治日常地压实到每一个个人身上。“天高皇帝远”,既是多数普通百姓的感受,也为皇权所默许。甚至可以说,这样的“无为”才是皇权的常态。[124]过度强调“个别人身支配”原理,势必发现历代王朝的有很多不符合这一原理的做法;而把这些做法一概当作不得不采取的“统治策略”,[125]反倒产生出一种危险,将那既非现实又从未实现的“原理”绝对化、正当化。这当然不是论者的本意,也无法从历史中得到证明。
附记:本文载《历史研究》2022年第1期,此为原稿。文章草成后,曾取其中的秦代部分与同行学者交流探讨,承蒙鲁家亮、凌文超、石昇煊、高震寰等先生批评指正。全文又在2020年12月的“秦汉史研究”课上与同学诸君讨论,得以改正部分错误和疏失,谨此致以衷心的感谢!
2018年8月15日初稿
2021年10月27日七稿
2022年2月3日改定
[1]本文在政治制度的含义上使用“封建制”一词,指多级君主或领主统治的国家形态,是相对于依靠官僚统治的中央集权君主制而言的。后者也是本文所谓帝制国家的基本制度内涵,因其始于秦统一以前,本文所论也涵盖了战国末年的秦国。
[2]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费孝通、萧公权、杜正胜、西岛定生、增渊龙夫等,有关的主要论著包括: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观察社,1948年初版);费孝通《基层行政的僵化》、《再论双轨政治》,收入《乡土重建》(观察社,1948年初版),今见《乡土中国(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75~293页;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九州出版社,2018年(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60年英文初版);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年日文初版);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吉川弘文馆,1960年日文初版)。鲁西奇在研究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新著中,也将研究聚焦于国家的乡里控制制度与乡村自治组织的关系,将主要的学术目的归纳为国家如果将统治理念落实到乡村,以及乡村民众如何被纳入和如何应对国家统治。见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绪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22页。
[3]《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第2572页。“里吏”之称还见于汉武帝前期董仲舒为江都国相时发出的教令,见董仲舒《春秋繁露·止雨》,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一六,中华书局,1992年,第439页。又,《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2页)颜师古注引孟康曰:“里胥,如今里吏也。”
[4]时常与里正、父老并列的还有伍长。但伍长只是为了方便管理而在大约五户中设立的头目,身份无异于平民,也不可能需要县级官府任命,几乎没有“吏”的色彩,故而不列入里吏一并讨论。
[5]《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43页。
[6]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第3、77、163~164页;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第14、79~84页。
[7]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13、77页。
[8]《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六宣公十六年条,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第4965页。“比三老”原作“此三老”,“里正比庶人在官”的“里”原作“垦”,皆形近而讹,今据阮元校勘记改正。
[9]有的学者将这段话描述的状况认为是汉代的事实(如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六章《父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45页),甚至用来说明秦的情况(如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219~220页);也有学者指出何休的话是在宣扬理想,但仍以汉代的里居为背景,或包含有汉代里正和父老的“影子”,只需要做一些修正和补充(见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中华书局,2011年,第442页;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第189~190页)。这些看法都没有能够充分考虑秦汉里吏选任的历史变化。
[10]参看池田雄一《中国古代的聚落与地方行政》,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18~122页。最新的研究见水间大辅(《秦汉时期里之编制与里正、里典、父老——以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为线索》,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7卷,中西书局,2019年。
[11]参看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三章第一节《古代聚落之邑、里》,第97~110页;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第452~453页。
[1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295,上海辞书出版社,2016年,第177页。
[13]如马王堆帛书《箭道封域图》(旧称《驻军图》)中的波里17户、溜里14户、资里12户(参看裘锡圭主编《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陆)》,中华书局,2014年,第120页),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曾经存在的渚里仅有17户,而成里27户,都乡二里总共也只有61户(参看晏昌贵《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县乡里研究》,《秦简牍地理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87~231页)。
[14]参看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五章第二节《聚落“共同体”》,第196~210页。
[15]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361页。
[16]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44页。
[17]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第四章《社会学基础——D:自治、法律与资本主义》,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45页。
[18]费孝通《基层行政的僵化》,第275~284页。
[19]费孝通“皇权不下县”的命题在近年已受到批评和反思。参看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张德美《皇权下县——秦汉以来基层管理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
[20]社会学家杨懋春通过他所生长的山东台头村的情况,说明了官方领袖和非官方领袖的合作共存关系。他的观点也得到了萧公权的赞同和补充。参看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第十四章《村庄领导》,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52~189页;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七章《乡村控制的效果》之《村庄领导》,第316~329页。
[21]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98,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76页。本文引用简牍文献时均改用宽式释文,对释文和标点略有修改。凡不影响主要论证者均不再一一说明,以避繁冗。
[22]参看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五章第三节之二《新行政系统中的里正、父老与长者》,第219页。又如,张金光也认为,里典基本上有闾里的强人,即历史上邑聚共同体的头面人物出任。见张金光《秦制研究》第九章第三节之三“里吏的人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97页。
[23]如果要进一步推测,墓主人喜在秦王政十一年(前236)“治狱鄢”,开始专职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至二十一年升任南郡属(参看陈侃理《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中“喜”的宦历》,《国学学刊》2015年第4期,第47~50页),不再直接负责刑狱,他获得《法律答问》抄本最有可能是在这两个年份之间。当时,六国之中只有韩国已亡,并兼天下的大业方兴未艾。
[2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84页。释文商榷和修订见陈伟《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第十二章第六节之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85~288页。这里的录文和标点参考陈伟先生的意见(如“戍”改释为“或”),并根据自己的理解稍加修订。
[25]田炜分析岳麓秦简的用字,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伍)所收律令都是抄写于秦统一后的秦代简,参看田炜《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重要标尺》,《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89本第3分,第423~425页。此说亦可作为这些律令颁布较晚的旁证。
[26]陈伟的研究侧重于释文校订和疑难句的解释,已见前注。符奎(《秦简所见里的拆并、吏员设置及相关问题——以《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为中心》,《安徽史学》2017年2期)、水间大辅(《秦汉时期里之编制与里正、里典、父老——以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为线索》)各自指出里吏选拔有年龄和爵级身份两方面的限制,并阐发了其所反映的秦政的特点。他们的具体观点会在下文中会提出来,与之商榷,此处不赘。
[27]前引符奎文利用岳麓秦简中的新材料,证明里中的“老”不是所谓“伍老”,而是“里父老”,是基本正确的。但秦的“父老”一词都是指社会领袖,里吏则称为“老”而非“父老”。作为里吏的“父老”是汉代才出现的,详本文第五部分。
[28]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20,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册,第202页。标点及文意理解根据何四维等先生的意见,参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七):〈法律答问〉1~60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79~81页。
[29]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收《亡律》:“匿亡收、隶臣妾,耐为隶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各与其疑(拟)同法,其奴婢弗坐。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简003、004,第27页)律文规定里中的典、田典与同伍之人如果放纵里人藏匿罪犯而不主动报官,自己将受到罚款。这里没有涉及里老的责任。类似的条文还有不少,此不赘举。
[30]秦汉地方官吏任命有避籍的原则。县长吏不得由本县人担任(参看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第345~359页)。乡啬夫则由郡或县长官派驻,尚未发现避籍规定,但至少不会特别要求由本乡人担任。
[31]此据里耶秦简8-157号木牍所载启陵乡申请任命里典的文书。关于这件文书与里吏选任程序的研究,可参看卜宪群《从简牍看秦汉乡里的吏员设置与行政功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06页;池田雄一《关于里耶秦简中的乡里吏问题》,《史林挥麈——纪念方诗铭先生学术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64~65页。这两篇文章没有详细区分县尉和县廷中令丞在里吏选任中的职权差别。杨振红指出了此简中里吏的除授是由县尉执行的,参看杨振红《秦汉时期的“尉”、“尉律”与“置吏”、“除吏”——兼论“吏”的属性》,《简帛》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33~339页。
[32]关于秦代甲、盾所当的钱数,参看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第36~38页。
[33]参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简161“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一句整理者的解释,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册,第136页。
[3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56《傅律》,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7页。
[35]参看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页。
[36]在这个问题上,符奎一方面认为秦律对里吏的年龄要求可能是要吸收和协调乡里自然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则仍强调秦的基层社会政策显然是“一元化的控制与治理”,将自然聚落化为行政上的闾里;因此前一方面不过是外在形式,而后一方面才是内在本质。说见符奎《秦简所见里的拆并、吏员设置及相关问题》,第38页。他对秦政本质的这一把握是准确的。典、老如果由里中自主推选,本可按照里中的情况和里人的意愿选出任何合适的人选,这是共同体自治的逻辑。秦律限定典、老的年龄、爵级,就是在阻止自治的逻辑发挥作用。对比《法律答问》的时代,岳麓秦简《尉卒律》反映了秦政的新进展,秦政将“一元化的控制与治理”的原理付诸实践时走向绝对化,放弃了吸收、协调自然社会秩序的一面。
[37]上引《尉卒律》的最后一段话较为费解,需要稍作说明。我的理解,“县毋(无)命为典、老者,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是说当县中没有符合前述标准的无爵者或公士可以任命为典、老,允许将爵位标准向上放宽到不更,但仍应优先选用爵位较低的人。“复未当事”指被免除徭役,“不复而不能自给者”指虽未复除但负担不起基本生活费用的穷人。这两类人本来不应该承担典、老的职事,但在确实没有符合标准的人选时,可以“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更为典、老”,即让有不更以下爵位的人,不管是否得到复除,都轮流来担任典、老之职。陈伟先生也有类似的理解,并做了具体解释,参看陈伟《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第287~288页。
[38]秦代对为吏者资格的要求,可参考周海锋《岳麓书院藏秦简〈置吏律〉及相关问题研究》,王捷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35~136页。
[39]符奎将《尉卒律》将任里吏者的爵级限制在不更以下与秦《置吏律》中“县除小佐毋(无)秩者,……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的规定结合起来,认为了“爵级与基层社会小吏任命之间有严格且复杂的对应关系”。说见符奎《秦简所见里的拆并、吏员设置及相关问题》,第36页。笼统而言似乎如此,但仔细推敲,规定“无秩小佐”爵级时,只是规定了上限,而不像推选里吏那样要求原则上选用无爵者,且优先选用下爵。这反映出秦律对里吏的定位是低于无秩小佐的。此外,《置吏律》还规定除小佐年龄不得超过60岁,与里吏必须用年长者相反。存在这些差异,正是因为小佐是吏,而“里吏”不是吏。
[40]马新《中国古代村落形态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152~153页;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第132页。
[41]水间大辅《秦汉时期里之编制与里正、里典、父老——以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为线索》,第27~31页。
[42]王子今研究秦东侵过程中的“出其人”和“徕民”政策,指出它体现了“新占领区居民与秦人之间极端敌对的情绪,以及因此导致的秦军政长官对新占领区居民的不信任心态”。见王子今《秦兼并战争中的“出其人”政策——上古移民史的特例》,《文史哲》2015年第4期,第80~86页。
[43]战国时期秦的取地出人政策及其转变,又可参看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69~74页。
[44]比如,《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载秦昭襄王四十七年,秦攻下韩的上党,结果“上党民走赵”(第2333页)。因此《商君书》中的《徕民》篇也说,秦对三晋“能取其地而不能夺其民”。《徕民》篇的创作晚于商鞅之死,钱穆认为是长平之战以后秦的谋士所作,正可反映战国晚期的情况。参看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四,中华书局,1986年,第86、90页。
[45]白起拔郢以后,纪南城附近的楚国核心区域不再有大中型楚墓,说明楚国社会的中上层已经随着楚王东迁了。目前,纪南城附近可以确定的白起拔郢以后的楚遗民墓主要见于九店墓地。根据尹弘兵的研究,这一时期,九店墓地的楚遗民墓数量相比此前的楚墓急剧减少,未见有陶四鼎的“元士”墓,反映出楚地居民大量逃亡,“元士”以上的贵族已全部迁走。参看尹弘兵《江陵地区战国晚期至秦代墓葬初探》,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59~66页。
[46]对于秦在较早兼并地区的统治情况,已有学者以南郡为例做了研究,见琴载元《反秦战争时期南郡地区的政治动态与文化特征——再论“亡秦必楚”形势的具体层面》,《简牍学研究》第五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年;张梦晗《楚国政权的东迁与秦对南郡的统治》,《简帛研究二〇一七(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5~30页。其中张梦晗提到,楚人出逃减少了秦统治南郡的阻力。
[47]《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载苏代说范睢之语有云:“天下不乐为秦民之日久矣。”见第2336页。
[48]前引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一文,最早利用岳麓秦简中的律令残文,指出“新地吏”的特殊性。朱锦程《秦对新征服地的特殊统治政策——以“新地吏”的选用为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2期,第150~156页)一文利用岳麓秦简中的更多资料,补充论述和解释了秦将犯有过失的故秦吏选用为“新地吏”的现象。游逸飞考索里耶秦简中所见的迁陵县、乡官吏,发现无一为本郡人,见《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1期,香港中文大学,2015年,修订版发表于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16。鲁家亮在《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吏员的构成与来源》(《出土文献》第13辑,中西书局,2018年,第201~221页)一文中补证游逸飞的观点并证实了于振波的猜想,即新地吏不可能都是由于贬官,部分应来自于正常迁转。
[49]游逸飞在《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一文中提到,秦迁陵县的里典、邮人、津船人等基层职务由本地人担任,与由外郡人担任的县乡官吏有别;鲁家亮在《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吏员的构成与来源》文中对此也作了补充论证,认为要由本地人担任,是因为这些基层职务多要求对当地自然环境、交通状况、民情物貌有较充分的了解。
[50]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六章《父老》,第155页。
[51]“大兴兵”三见于《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2~234页。
[52]《史记》卷七三《王翦列传》载王翦语云“今空秦过甲士而专委于我”,见第2340页。
[5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2页。
[54]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第26~34、35~41、121~127页。
[55]蒙季甫在《商君书说民弱民篇为解说去强篇刊正记》(蒋礼鸿《商君书锥指》附录,第152~161页)一文中,指出《说民》、《弱民》二篇文句多与《去强》篇重复,是后者的注释。今案蒙文以《去强》篇为纲,于《弱民》、《说民》分节逐句比附,足以体现出说解的关系。唯先秦秦汉古书多有经、说并行之体,但说的部分很可能不是出自经文的作者,比如马王堆帛书《五行》中的解说部分,就不见于抄写年代更早的郭店楚简《五行》篇,应是后学所附益的。《说民》、《弱民》两篇同样更有可能是时代较晚的学者为阐释《去强》而作。
[56]郑良树论证《商君书》是商鞅及其后学的作品,并对秦国政治产生了重要的实际影响,可以参考,说见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学生书局,1987年。不过,他将《说民》、《弱民》两篇的撰作年代定在他所划分的商学派第二期,即秦惠文王后元八年(前317)至秦庄襄王三年(前247)之间(见第215~216页、第59~74页),则不够可靠。郑良树的理由之一,是他接受蒙季甫对《去强》与《说民》、《弱民》之间关系的看法,并认为《去强》原分二篇,而《弱民》、《说民》篇的作者看到了《去强》二篇的原貌。实则《去强》原分二篇之说,正是由其说解分为《说民》、《弱民》二篇得出的,并无可靠的证据;由此反推《说民》、《弱民》的写作年代,属循环论证。理由之二,是他主张今本《弱民》篇最后一段是“过录”《荀子·议兵》附益上去的,从而推测《弱民》篇原文可能作成于荀子逝世之前。这个论证的前提并不成立,被附益的篇章完全有可能产生于附益文字的原作之后。《说民》、《弱民》篇的写作年代,有可能晚至秦王政时期。
[57]秦令有曰“后恒以户时复申令县乡吏治前及里治所”,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02,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86页。
[58]费孝通在评论民国时期推行的保甲制度时,描述过类似的情况:虽然民国政府没有限定保长的身份,但很多地方凡是有地位的人不愿意当保长,而当保长的人通常缺乏社会声望,因而在推行政令时与地方上有地位的人处于对立,以致政令不能下达,下情不能上达。见费孝通《基层行政的僵化》,《乡土重建》,收入《乡土中国(修订版)》,第282~283页。
[59]里吏位卑而事繁,负责里中的户籍申报、赋役征发、治安警戒。根据秦法,一旦有事,问责典、老,轻则罚款,重则与犯法者同罪,有沦为刑徒的危险。比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所收《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𤵸(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䙴(迁)之。”(简32~33,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册,第183页)学者多已据此说明典、老负责里中的户口申报,如果出现诈老、诈小或上报残疾人不准确,要承担赎耐的重则,罚款7680钱。又如,秦《金布律》规定如果里人在“衝术”即交通道路上做买卖,典、老如知情而不及时禀报,会被“赀二甲”(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24~126,第83页)。普通人如果接连受到几次处罚,恐怕难逃破产的命运。一旦里中出现盗贼、反叛等恶性事件,处罚就更加严厉。秦《廷卒令》乙第廿一条规定,里人以城邑反叛被捕或藏匿反者,典、老知情不告,则处以“完为城旦舂”的重罚,成为终身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徒隶,即便不知情亦罚“赀二甲”(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170~172,第84页)。如果里人遭遇贼寇入室抢劫而受伤,只要发出呼救,典、老不在场而没能察觉,也要被论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98,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册,第234页)。《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载秦令,舍匿从反与反者同罪,而舍匿者所在里的典、老“见其挟舍匿之,及虽弗见,人或告之而弗捕告,皆与挟舍匿者同罪”(简19~29,第27页),也就是要以反叛罪论处。
[60]责任与权力往往是一体两面之物。秦对里吏监管之严,也说明基层行政很大程度上要倚仗他们,不能不赋予他们相当的职权。户籍的虚实、赋役的摊派、行政的宽严这类事项,都有上下其手的空间。里吏这个半官方身份和国家赋予的职权,也会给善于利用它的投机者带来一定的潜在利益。从《尉卒律》来看,秦的国家宁愿把这种“好处”授予底层平民乃至无赖,也不肯稍假地方豪强之手,唯恐加强他们的影响力。
[61]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五章第二节《聚落“共同体”》,第207~210页。
[62]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177~179页。
[63]《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第2052页。
[6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199,第85页。《汉书》卷一《高帝纪》载汉二年置县乡三老,选任标准之一是“能帅众为善”(第33页),从措辞来看可能受到了秦法的影响。
[6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叁)释文修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8年,第151~154页。
[66]关于单的性质,主要有两种看法。俞伟超在《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一书中,论证单为农村公社及其土地公有制逐渐瓦解后带有农村公社性质的组织;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邢义田(前引《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杜正胜(《汉“单”结社说》,《古代社会与国家》,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92年,第953~970页)、籾山明(《汉代结僤习俗考》,赵晶改译的中译文收入李雪梅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10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3~25页)等学者则认为,单是带有特定目的民间结社。案秦汉的单至少有一些是为了特定目的建立的。目前所见的单名虽然多有里名、美号,但也有一些体现特定的目的和组建人身份,比如“孝子单”、“孝弟(悌)单”、“宗亲单”、“宗单”、“酒单”。其中“宗单”、“酒单”,宁可先生已经指出可能得名自其所从事的特定任务(《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第23页),显然不是公社。“识劫𡟰案”中𡟰所加入的单要为“里人不幸者出单赋”,可见是为了助葬而建立的。参看下仓涉《一位女性的告发:岳麓书院藏秦简“识劫𡟰案”所 见奴隶及“舍人”“里单”》,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五卷,中西书局,2017年,第60~62页。王彦辉则认为此案中的单仍是以宗族血缘为基础,以里为单位的,属于原生态的单,不同于东汉。见王彦辉《秦简“识劫𡟰案”发微》,《古代文明》2015年第1期,第74~83页。本文基本同意下仓涉的意见,采取民间结社说。但如王彦辉所说,“识劫𡟰案”时代较早,其中𡟰所入的单要为死去的里人出单赋,很可能里人一般都要参加,因而不妨说还保留有地缘性共同体组织的因素,至于宗族血缘色彩则并不显著。
[67]从主观意图而言,沛可能只顾及习俗而忽略了法定程序,造成无心之失,也可能是有意不给𡟰法律上的正妻身份。但无论如何,都不影响他邀集宗人、里人宣告决定后在族中、里中产生的实际效果。
[68]其文曰:“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见《周礼注疏》卷一〇,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22页。
[69]《周礼注疏》卷一二,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49页。
[70]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79、380,第180页。
[71]这项法令的用意似乎还有另一种解释的可能,即保护军功爵获得者的经济权益,使之能够将获得的赏赐用于购买土地、扩大生产,从而保证和提高有爵者阶层的力量。但是令文规定,如果得爵赏者出钱买酒肉宴请也要跟索取者一样受到严惩,这从保护得爵赏者的角度是难以说通的。
[72]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六章《父老》,第142~159页。
[73]林甘泉较早区分作为泛称的“父老”和作为专有名词的“里父老”,认为前者包含县乡三老,而后者不包含。说见林甘泉《“侍廷里父老僤”与古代公社组织参与问题》,初载《文物》1991年第7期,此据《林甘泉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第193页。张金光在《有关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也区别了作为泛称的父老和作为专称的父老(见《史学月刊》2003年第10期,第22~23页)。“父老”的泛称与专称之别,还可参看张信通《秦汉里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166~186页。
[74]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98,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册,第234页。
[75]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05~30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1页。
[76]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201,《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5页。
[77]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简33,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册,第183页。
[78]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28~32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4页。
[79]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9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1页。
[80]参看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六章《父老》,第156页。
[81]“三老官属”之称较早见于居延新简“长、丞、三老官属□□”(E.P.T68:21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66页。近年在青岛土山屯汉墓中出土《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记载该县在“吏员百一十三人”之外,还有“三老官属员五十三人”。见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等《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第428页。
[82]《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4页。
[83]青岛土山屯汉墓出土《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记载该县有25007户,132104口,三老官属员额53人,见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等《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第428页。尹湾汉简《集簿》记东海郡元延年间有户267290,口1397343,三老官属568人,全郡有里2534个,见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13、77页。
[84]汉初的《二年律令》中多正、典并举,可能是同类的职务在不同地区的称呼,而西汉中期以后不见有里典,只有里正。水间大辅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各家之说,认为里典包含了里正,见水间大辅《秦汉时期里之编制与里正、里典、父老——以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为线索》,第21~25页。又,汉初由于爵位轻滥,人多有爵,里吏应由无爵者担任的秦法不再可行,应该未被承袭。至于里吏是否应为免老,暂时没有资料可证。不过,从汉高帝诏书规定县、乡三老的年龄下限为50岁来看,里吏的年龄下限定在免老(60岁左右)的可能性很小,或许已经较秦代放宽甚至取消了。
[85]董仲舒《春秋繁露·止雨》,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一六,中华书局,1992年,第437页。关于这一条教年代的推定,参看陈侃理《〈春秋繁露·止雨〉二十一年八月朔日考》,《史原》复刊第四期,台湾大学历史学系,2013年,第157~261页。
[86]《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第1139页。
[87]汉律早就规定里有里正、伍长。此传文中提到“置正、五(伍)长”,应该不是指创设里正、伍长,而是说韩延寿发挥里正、伍长的教化、监察功能。
[88]《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第3629页。此句,中华书局标点本将“父老师帅伍长”连读,含义不明,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读法。其一,邢义田在“父老”、“师帅”后各加顿号(见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第441页;《资治通鉴》中华书局点校本同,1956年,第834页),以之为三个并列的名词,均为黄霸所置。然而,里中“师帅”之名仅此一见,“伍长”则秦汉相袭,不待黄霸而设。此说自有其困难。其二,读为“置父老、师,帅伍长”。“师”指“里师”。仪征胥浦汉墓出土先令券书有“里𨸲(师)田谭”(见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第10~12页),《白虎通·辟雍》“论庠序之学”条云:“古者教民者,里皆有师,里中之老有道德者为里右师,其次为左师,教里中之子弟以道艺、孝悌、仁义。”(陈立《白虎通疏证》卷六,中华书局,1994年,第262页)皆可为佐证。本文采用第二种读法,推论黄霸在颍川郡创设了“父老”职务。
[89]作为地方性制度,里父老的设置要更早,除颍川郡外,长安县在五凤二年也已经有了里父老,详后。
[90]编号73EJT1:1~2,收入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中西书局,2011年,第1页。
[91]《汉书》卷九〇《酷吏·尹赏传》,第3673页。
[92]《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第3631页。
[93]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7~189页。
[94]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中华书局,2011年,第303页。
[95]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在《父老》一文中首先指出父老在秦汉之际的特殊作用,见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六章《父老》,第154~157页。增渊龙夫主张,各色土豪、豪族(部分地相当于“父老”)维持的自治秩序不能仅仅被当作国家秩序的对立面来理解,它也参与构成了现实的国家秩序。参看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44~47页。池田雄一进一步说明,父老的性质不同于里正,他们在地方行政上影响更大,而与政府的协作也是有限度的,存在谋取私利和侵犯小民的情况。说见池田雄一《中国古代的聚落与地方行政》,第122~125、544~546页。
[96]尹湾汉简《集簿》(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13、77页)列出全郡的里数和里正人数,也未见父老,可知父老与里正性质仍有区别。
[97]关于这类文书的系统整理、探讨,参看刘欣宁《汉代“传”中的父老与里正》,《早期中国史研究》第八卷第二期,2016年。
[98]编号73EJT9:92,收入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第208页。
[99]编号73EJT37:527,收入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西书局,2015年,第86页。
[100]编号73EJT37:1471+1462,收入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第224页。
[101]如编号73EJC:529的木牍称“里父老更生等皆任延寿等”,收入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中西书局,2016年,第233页。
[102]在秦代,里人的土地、户籍变动都由里典“占”于乡,呈报给县,见里耶秦简9-2350、10-1157,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第194、197页。汉初《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任占”当拜爵后者,也是由里典或里正领衔,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9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1页。
[103]要补充的是,在目前所见的这类取传、取偃检文书,大部分以乡的名义核查户籍或直接采信被证明人的“自言”即可出具,写明由父老作证或任占的比例并不高。由父老居中作证的例子,都来自于长安和临淄。两者都是人烟稠密、户口繁庶的大县,可能因为乡所辖人户过多,难于直接了解情况,故增加了父老等里吏作证、任占的环节。这可能还不是全国通行的定制,但反映出变化的趋势。
[104]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收入《裘锡圭学术文集》简牍帛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12~13页。
[105]见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中研院史语所专刊,2014年,第146页。
[106]见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肆)》,中研院史语所专刊,2017年,第203页。释文有修订。
[107]经济史家梁方仲研究明代粮长制度,指出粮长与里长同时负责征收税粮,职能有重叠,却不能合并。原因在于,粮长一方面社会地位也比较高,使纳粮户不敢轻易拖欠,一方面财力比较雄厚,在税粮不能足额征收时,易于责令其赔垫。参看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5~86页。
[108]《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20,第107页。□,原释“为”而加问号,今不从;即,原误释作“印”,今据字形改释。
[109]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所出算钱木牍记录里正每月向乡吏缴纳三到四次算钱,频率如此之高,似乎也是随收随徼。每批算赋的数量最多有4000余钱(市阳里六月),最少仅500余钱(郑里二月),可见是不能大量、长期留在里正手中的。
[110] 1973年,河南偃师县缑氏镇农民整治土地时,在地表下70厘米处发现了这块石券,出土情况及拓片和最初的释文,见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第17~20页。宁可(前引《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俞伟超(前引《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邢义田(前引《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籾山明(前引《汉代结僤习俗考》)等先生对此做过释文修订和重要的研究。具体的研究史参看南玉泉《东汉侍廷里僤约束石券的发现与研究》,收入李雪梅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10辑,第26~35页;李力《“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及其文本之再研究(上)》,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八卷,中西书局,2020年,第94~141页。
[111]容田,“容”字黄士斌、宁可释为“客”,此从俞伟超、邢义田释。俞先生解释“容田”即“颂田”,为礼仪之田,作为供应单的礼仪活动的经济来源。见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第121页。案此“容”字可读为“庸”,指功用,引申为帮助。容、庸上古音都是馀母东部字,《释名·释姿容》也说“容,用也。”《逸周书·大聚》有语曰“兴弹相庸”,“弹”与“单”、“僤”通,“相庸”即“相为功”(据陈逢衡,见黄怀信《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98页),也就是“互助”的意思。此语正可解释“容田”中“容(庸)”的含义。
[112]此前,学者对“父老”二字的释读有一些怀疑和犹豫。2015年,籾山明目验原石后,确认隶定为“父老”(《汉代结僤习俗考》,第5页),得到李力(《“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及其文本之再研究(上)》,第125~130页)的赞同,今从之。
[113]石券称结约束者有25人,但将“周伟”前二字释为“父老”后,可以确认的实际题名者只有24人,不知何故。籾山明(《汉代结僤习俗考》,第5页)将“左中文、于王思”读为“左中、文于、王思”三人,从而得出25个人名,恐非。因为“于”是侍廷里的大姓,“文”、“王”二姓则未见。“左中文”的“中”作为双名的首字表示排行,也更符合时人的命名习惯。
[114]黄士斌在《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一文中,认为于季等人建立的组织称为“父老僤”(第19页)。俞伟超则认为单名是“侍廷里单”,因为已知两汉单名无以“父老”为名者,应以“侍廷里父老”连读,指“僤祭尊于季”还有一个身份是“侍廷里的父老”。说见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第117页。俞伟超先生的这个读法还是从单为“公社”说引出的。如果承认秦汉时期的单已经主要是民间互助结社,再考虑到石券的具体内容是买田补贴为父老者,我们可以认定此单的名称应是“父老僤”,它与“孝子”、“孝悌”等单的命名原则和组建目的很可能是类似的。
[115]参看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第19页;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第21~22页。
[116]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第442、464页。
[117]林甘泉已经提出过类似观点,认为父老的财产标准也许就是汉代通常说的“中家”,说见林甘泉《秦汉帝国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初载《燕京学报》新8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此据林甘泉《中国古代政治文化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95~196页。
[118]按照宁可的说法,或许事实上演变为“轮次充任”,见《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第21页。宁先生此说可能受到明代里甲轮役制度的影响,实则没有证据可以说明东汉父老的任职也有明确的次序和年限。东汉的父老还没有彻底沦为差役。
[119]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第22页。其他学者也多有类似的意见,见林甘泉《“侍廷里父老僤”与古代公社组织参与问题》,《林甘泉文集》,第198页;张金光《有关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的几个问题》,第24页。不同的是,林甘泉认为父老僤是地方官员组织里中部分民户建立的,张金光认为是全里民户自发集资互助,宁可则认为是里中部分居民自发组织的。我赞同宁先生的观点。
[120]邢义田认为,何休此处本在宣扬井田制理想,但提到的里正和父老却有汉代的影子,说见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第442页。我想可以这样理解:里正、父老确是汉代实有的制度,但实践中里正、父老的选任却并不是像理想设计那样;何休之语旨在树立理想,纠正现实。
[121]明初,粮长多出自殷实大户,地位显赫,近乎官府。此后,随着官僚政治强化,选举制度完善,过去的粮长之家可以让子弟通过科举获得稳定畅通的仕途,不必着力在征运赋税上牟利求出身。粮长多改由中户轮流充当,结果“大抵破家”。这个演变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推想两汉父老的情况。参看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第67~72、122~124页。
[122]参看孙闻博《从乡啬夫到劝农掾——秦汉乡制的历史变迁》,《历史研究》2021年第2期。
[123]东汉桓帝延熹二年(159),南阳宛县人张景申请通过修建维护郡府南门外劝农土牛的配套设施,免除担任县吏、伍长、列长和征发小徭的义务,得到批准,并立碑为记,这就是著名的张景碑。张景碑文和拓片初次发表于郑杰祥《南阳新出土的东汉张景造土牛碑》,《文物》1963年第11期;另可参考乔枫《张景“不为县吏”考——东汉县吏入官的困境》,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本科毕业论文,2020年6月。
[124]参看费孝通《无为政治》,《乡土中国(修订本)》,第56~59页。
[125]比如鲁西奇曾说,乡村自治是并非王朝的“统治政策”,而至多表现为一种“统治策略”,参看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第13页。所谓“策略”,其不同于“政策”之处,应该就是违背了学者抽象出来的皇权统治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