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件 证据规格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是指违法过埃及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法国家规定是指: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
3、问明作案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
4、共同作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5、单位违法的,询问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知在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中的相关的规定,为何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是否明知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6、危险物品的种类、来源、管理以及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的陈述,问明侵害时间、地点、损害程度,是什么危害物质致伤的;
2、证人证言,问明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细节、后果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
1、危险物质的实物和照片;
2、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