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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证据规格

2017-01-22 淹留君 基层警务



阻碍执行职务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工作中发现或者接警到达现场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笔录应当有民警两名以上、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进行拍照或摄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

3、提取、扣押痕迹、物证。

(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及时提取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等物证应当及时扣押,并制作照片附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3、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4、依法执行职务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核实后盖章附卷。

物证、书证需注明来源、出处,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证人证言

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五)辨认

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可以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83条之规定进行。

(六)鉴定结论

1、对造成人身伤害,伤情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2、损毁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七)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八)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人数、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九)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自首、群众扭送、投案记录;

3、举报、控告材料、记录;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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