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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案件证据规格

2017-01-24 淹留君 基层警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是指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描写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图画、书刊、网站等物品。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

4、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内容情节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购买人、观看人、营业员,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方式,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内容情节。

(三)物证、书证

1、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要扣押、收缴、销毁;光盘、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应制作照片附卷;非法所得数额、去向、分赃情况,应当追缴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四)鉴定结论

通过治安部门进行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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