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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崔勇:一部接地气、可操作性强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法规
一部接地气、可操作性强的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法规
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员 崔勇
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审批工作,新版条例修改为:“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工作。”这一修改将国家文物局从具体的业务管理、审批变成了属地管理,这样就避免了国家文物局只能垂直对接省市文物局而无法涉及县以下的文物主管单位,使得水下文物保护责任可以直接落实到具体属地政府机关,使保护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新版条例第五条新增条款部分,确保了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上的法律和义务。第六条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义务也予以确认,特别是对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确保了执法依据和执法范围,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公布了台山海域和汕头海域两处水下文物保护区,范围清晰,内容明确,保护效果明显。
新版条例新增的第八条,将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为具体化、细致化,其中也包括了捕捞和养殖。以湖北丹江口水库水下均州古城和山东东平湖须昌故城、清水石桥保护项目为例,在做水下调查时,仍存在许多网具捕捞和网箱水产养殖,网具不但对水下文物破坏较大,同时对水下考古人员的安全具有巨大的威胁,在划定保护区后,根据保护需求,在禁止捕捞的同时也逐步清理了网箱,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扫清了障碍。
新版条例新增的第十三条,首次将基本建设考古涉水部分纳入其中,意义非凡。由于我国海域面积大,海岸线长,涉水的基本建设项目日益增多,面积和长度也越来越大、越来越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概率非常高,水下文化遗产主动调查的工作量与陆地不同,人手不足、经费欠缺是制约调查的两大因素,所以全域性质的摸家底水下考古调查很难全面铺开,然而从海洋工程上说,物探调查的经济成本和工程总量比可以忽略不计,但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可以搭上大型基本建设的顺风车,相当于启动了一个区域的水下考古调查工作,作为摸家底的水下考古区域调查特点和成果体现在两方面,要么是有重要发现的获取性成果,要么是没有任何发现的排除性成果,这两个成果都是类似于田野基建考古项目的考古前置成果,可以有效防止水下文物遭受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破坏,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总之,新版条例既有参照田野考古、基建考古等相关规定,相关理念,又结合水下文物的特点和环境,可操作性强,容易落地推广,对水下文物保护所遇到的种种情况,都有参照的意义,特别是对破坏、盗捞水下文物的执法打击有了参照的依据和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编校:高 游
审核:徐秀丽监制:李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