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警情处置规程及注意事项
处置规程
1、接到报警后,立即携带单警装备及必要的警械迅速出警。
2、及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到达现场后,了解纠纷的起因、性质、双方关系、是否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并发指挥中心报告,视情协调劳动监察部门到场处理。
3、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疏导交通,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4、向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晓以利害,告诫双方当事人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避免矛盾升级,防止事态扩大。现场难以控制的,及时报告指挥中心或所属单位,请求增援。
5、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弄清事件的起因和基本情况,但不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配合劳动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化解工作,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向工会、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寻求解决。
6、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情况;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控制局面,预防和及时查处劳资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对于人数较多的劳资纠纷,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劳动监察部门、用工单位等到场处理。
3、民警不宜介入劳资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
4、民警处置人数较多的劳资纠纷时,要注意保持持续关注,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
5、对因纠纷引发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制止控制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开展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3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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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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