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起诉“战狼”侵权,获赔34.2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上诉,战狼公司与著名演员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据了解,此前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抖音平台有多个用户发布有使用吴京的肖像照对涉案产品的宣传。
吴京发现后,在2020年6月以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战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的起诉请求为:判令战狼公司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回收并销毁带有吴京的姓名和肖像包装的产品;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吴京赔礼道歉;
3.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庭审中,吴京将维权合理开支变更为1万元,其中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00元。
战狼公司辩解称:
1.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
2.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
3.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正确,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天眼查显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春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品牌管理;品牌形象设计及策划;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分装;食品批发零售等等。
在2020年10月14日,该公司发生了法人变更,原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峰退出后,仍持有公司大量股份,分别与何丹各占50%股权。
吴京因电影《战狼》系列获得多个奖项,肖像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这导致擅自使用他的姓名和肖像来吸引流量的企业越来越多。
2021年3月,西城法院判贵州一家酒业公司停止销售并删除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广告宣传品,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200万元经济损失等。此前,该公司未经吴京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在博览会、微信、抖音等平台上大肆宣传自家产品,甚至在吴京发出律师函后还继续以“吴京限量版”名号侵权。
2021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向原告吴京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公证费1000元,以上共计11000元。此前,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将吴京的肖像用于”燃爆|《战狼2》85小时10亿票房奇迹背后:吴京抵押房子拍电影”的微信文章对其公司经营的”唯达宁”喷雾进行广告宣传,极易使浏览者误以为”唯达宁”喷雾与吴京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2019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昆明军都三三九医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吴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此前吴京方发现昆明某医院在其主办发行、刊印和散发的《云南男人》刊物中擅自使用吴京的肖像,并配以“仅需7天,重回年轻态做最猛的战狼”等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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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梁佳彤
编辑 吴怡漪
监制 舒桂林
校审 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