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给市场监管局的《检察建议书》,太详细了!
看精彩文章和知识!
....XXX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XXX检行公建[2018]25-57号
XXX分局:
本院在本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XXX区部分食品、餐饮商家存在健康证过期、未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台账、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1、XXX区XXX餐厅,位于XXX区XXX门面101、102、103、201、202、203,统一信用代码XXX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饮料酒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XXX区万和家菜馆位于XXX区万和XXX栋XXX单元XXX楼,经营者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家菜馆位于住宅小区内,进门口挂有“XXX菜馆”招牌,店内配备有圆桌、酒水饮料及各种食材等进行营业,但该店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3、XXX区XXX锅店,位于XXX区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核准日期2018年5月22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4、XXX区XXX小吃店,位于XXX区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核准日期2018年2月8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5、XXX区XXX店,位于XXX区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核准日期2018年6月12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6、XXX区XXX饭店,位于XXX区XXX号门面,统一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10月13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柜内有“美团外卖”标志牌,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7、XXX区XXX饺子馆,位于XXX区XXX号门面,工商注册号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6年8月5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墙上贴有“美团外卖”标志牌,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且部分工作人员健康证明过期,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8、XXX区XXX小吃店,位于XXX区XXX栋门面,工商注册号XXX,核准日期2016年5月23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店内贴有“美团外卖”标志牌,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9、XXX区XXX馆,位于XXX区XXX号门面,统一信用代码XXXT,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6年5月27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均。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柜台上摆放有“美团外卖”标志牌,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0、XXX区XXX餐馆,位于XXX区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12月11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1、XXX区XXX店,位于XXX区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4月4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2、XXX区XXX便当店,位于XXX区XXX号铁仓库,统一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12月11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3、XXX区XXX小吃店,位于XXX区XXX号门面,工商注册号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6年10月30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4、XXX区XXX肠粉店,位于XXX区XXX号,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7年10月24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5、XXX区XXX店,位于XXX区XXX号,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12月18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6、XXX区XXX菜馆,位于XXX区XXX号门面,工商注册号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6年4月22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江。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且该店未建立完整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7、XXX区XXX餐馆,位于XXX区XXX号,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10月31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8、XXX区XXX饭店,位于XXX区XXX号,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7年9月22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19、XXX区XXX餐馆,位于XXX区XXX号门面,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7月30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且该店未建立完整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0、XXX区XXX餐馆,位于XXX区XXX号铁仓库,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12月11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佳。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1、XXX区XXX店,位于XXX区XXX4号,工商注册号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6年5月27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2、XXX区XXX菜馆,位于XXX区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7年5月18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法定代表人XXX程。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3、XXX区转盘粉馆,位于XXX区XXX号,工商注册号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6年8月30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飞。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且部分工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4、XXX区XXX菜馆,位于XXX区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2月12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5、XXX区XXX饭店,位于XXX区XXX号,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8年10月15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6、XXX市XXX区XXX店,位于XXX号万达金街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经营范围为食品的制作及销售,法定代表人XXX志。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法定代表人XXX志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接触入口食物,进行食品生产配送,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7、XXX市XXX餐饮店,位于XXX号,成立于2018年5月15日,统一信用代码XXX,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法定代表人XXX国。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部分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接触入口食物,进行食品生产销售,且未建立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8、XXX市XXX区XXX小吃店,位于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核准日期2018年3月23日,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店生产加工间内废弃包装垃圾与食品混放,未采取防蝇、防尘、防鼠“三防”措施,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29、XXX市XXX区XXX餐馆,位于XXX市XXX区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M,核准日期2018年7月13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店食品生产加工间内卫生条件较差,未采取防蝇、防尘、防鼠“三防”措施,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30、XXX区XXX店,XXX号门面,统一信用代码XXX,食品许可证签发日期2017年5月25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31、XXX小吃店,位于XXX号门面,统一信用代码XXX,核准日期2014年8月26日,经营范围为中餐类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32 、XXX店,位于XXX号门面,工商注册号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6年4月20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33、XXX餐吧,位于XXX4号,工商注册号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2016年7月7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法定代表人XXX。经本院调查发现,该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但该店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从事超范围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以及X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X分局工作职能的相关规定,你局作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你局作为辖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上述商家及时进行整改,保障辖区食品卫生安全,防止辖区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出现。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上述商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上述商家如需进行网络经营,责令依法变更主体业态登记;符合罚款条件的,按照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2、督促上述存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即从事食品经营、未办理健康证、健康证过期、未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台账的商家,及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健康证、建立健全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台账;符合罚款条件的,依法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3、强化日常检查监督,严格执法,切实保护食品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危及饮食卫生安全的食品,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12月24日
(院印)
来源:食药法苑
监管之声
本号推送的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生态圈,转载为了免费传播和分享,本号对转载内容真实性不予负责、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