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市监执法人员,为何“谈案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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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作为垂直管理部门的原工商、食药、质监可以说都是执法好手、高手、能手!那时候不仅案件办理数量多、罚款数额高,而且很多案子都没有上升到复议或者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也是少之又少!归根结底与当时罚没返还的机制有关!那时候大家都很重视执法,每年的执法培训都要举办若干期!我之前写《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案子为什么少了》一文,其实如果能做个详细的调查,我们发现省局、州市局的案件办理数量更少!其原因无怪乎:执法机制的改变让基层市场监管于执法心不在焉、繁重的工作压力让基层市场监管于执法力不从心、厚重的权力清单让基层市场监管于执法不知所措!而今天我想说的是:我们对于法律和制度生硬而呆板的执行,让我们基层执法办案人员“谈案色变”……
依法依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四个最严是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但对于执法应综合考量!尤其是考量违法性质、导致的社会危害以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程度!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我们在现实中案审和判定也常遵循欧美法系的判例法,我们人为设定了很多的参照物,只要后来同类的情形和案件,依判例处理!这样做确实有这样做的好处,但是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执法真的应该综合考量,尤其是考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如何便于指导下步工作的原则。
依法依规没有错,但是执法案件尤其是处罚的额度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可能案子真不好办下去!!!作为办案人员也好、案审人员也好,自由裁量权要合理运用!比如药品的案子,劣药的处罚10万起底、假药的处罚就是150万起底的标准处罚额度;比如食品安全法,基本上都是10万打底的起底额度!那么问题来了:一个小零售药店柜台上出现了3瓶过期的药品按劣药查处,罚得了10万吗?一个摊贩卖了几公斤的蔬菜被抽检不合格罚得了10万吗?一个零售商店柜台出现过期食品罚得了10万吗?
我在网上搜了很多的案例,也了解了身边的不少案例。有的案子罚得很高,严格遵循了四个最严的要求,而有的案子罚得很低,甚而至于对于零售摊贩销售重金属超标蔬菜不予处罚的案例也有!如果去查查网上不同的法院对于类似行政案件的诉讼判决,有支持的也有驳回的,支持的认为落实了四个最严的监管措施,驳回的认为过罚不当!
我和几个办案人员聊天之时,他们往往感觉案件本来可以办下去,但是案审一下来就变成了肠梗阻!很多案件都执行不了进入了法院强制执行的阶段,而有的行政相对人销声匿迹选择了跑路……
办案办案,既然是案子,必然要处罚,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和促进规范的目的!如果一棍子打死,用一位同仁的话来说:“把人家娃娃抱下河”,那这样的执法是否不够人性化?是否过于严苛了呢?
现实中,我认为,除却行刑衔接的案子,案审人员不妨多听听办案人员的意见,不妨在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灵活一些!要不然,案审时的一句“依法依规”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是规避了责任,实则是打击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实则是让案件步入难以执行的轨道!
案子都是骨头,我们不缺啃骨头的勇气,哪怕是掉几颗牙,我们也会把“骨头”啃下去!但是如果一旦死板地讲这些骨头变成了啃不动不想啃不愿啃也啃不了的“石头”,把执法人员遇到“骨头”也可能选择“视而不见”、“绕道而行”,这样的话,我们的案子就更发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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