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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养猪供应食堂,被罚10万,不服怒告市监局,结果……

点击右边关注→ 监管之声 2022-06-28

“我们自己养的猪,杀了自己用,凭什么罚我们10万!”一外国语学校校长气愤地说。在江苏宿迁发生一典型的自养自宰自消费的案例。学校利用校园空地,用于种植蔬菜养猪,作为食堂供给师生伙食的纯天然放心猪肉。不成想,学校被市监局处罚10万!学校惊呼!自己养的猪,难道不如饲料猪?


学校养猪供应食堂被罚10万,校长不服!


事实很清楚,宿迁一外国语学校眼看校舍剩余的比较多,就想着充分利用资源。


怎么利用呢?学校负责人想到学校是封闭式的,学生都在食堂吃饭,出去买猪肉又贵,干脆就自己养猪,杀了以后供食堂给学生们食用。当时开了师生代表大会,大会上,师生一致赞同,表示同意校长的意见!


这样既充分利用了学校的场地资源,还能够节约经营成本。于是,就把多余的校舍改造成了猪圈,养起了猪。


不曾想,这一行为被知情群众举报到了市监局。市监局到学校开展调查,发现学校食堂以“校方自供”的名义,使用其自行养殖、屠宰的生猪肉品,数量共计922斤,货值金额8759元。


市监局认为学校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学校认为执法局用法错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


1、该条款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学校认为自己不是经营的行为,而是为全体师生谋福,让大家吃便宜放心的猪肉!虽然肉不是免费的,但食堂一份肉卖得比市场便宜多了,学校只是收回相应的成本,而且只供自足,没有流入市场贩卖经营!


2、学校承认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养殖的时候都很用心,从来没有猪病死,只会比市场上的猪吃了更健康。市场监管局不能只认一个检疫过的章,而不看猪肉实际质量如何,这样执法太过死板。


综上,学校只承认自宰自食猪肉,但不承认自己对外经营和销售,认为市场监管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市场监督局认为,自己执法没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1、学校食堂本身就是经营的性质,师生吃饭都是要花钱的,跟外面的食堂饭店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无非就是只对校内开放。所以,学校否认自己不是经营者的说法根本站不住。那么,学校食堂未按规定使用未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就属于违法。


2、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却自行在学校宰杀生猪,显然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的执法已经属于轻罚,只罚了10万,学校食堂确实是带有经营性质的地方,而且还违规宰杀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无误!驳回学校的上诉,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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