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餐饮从业人员不戴口罩,罚款200元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如何织密织紧餐饮服务业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防护网?饭店服务员、外卖小哥等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是关键一环。
3月29日,《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规定(草案)》全文共有九条,不设章节,针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这一具体问题,就适用范围、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采用“小切口”的立法形式予以规范,篇幅短小精悍,“含金量”很高。
哪些人需要戴口罩?
《规定(草案)》指明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范围,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收银、卫生保洁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餐饮服务提供者,包含酒店、饭店、餐厅、咖啡厅、酒吧以及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除此之外,机关、学校、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该规定。
哪些人可以监督?
《规定(草案)》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
“此前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进行规定都是在行业规范层面,此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将‘戴口罩’入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法规在体例上不搞大而全、力求少而精,需要几条就定几条,确保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以法治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
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如何处罚
餐饮服务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将受到怎样处罚?
《规定(草案)》明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其从业人员累计三人次以上受到处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当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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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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