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防控工作容不得半点松懈,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洪泽警方对涉疫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处理。现将部分案情通报如下:
01
2022年4月2日,东双沟镇唐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集数人打牌娱乐,洪泽警方依法对唐某某予以处罚。
02
2022年4月5日,高良涧街道某馒头店经营人员刘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要求进店顾客扫验场所码,洪泽警方依法对刘某某予以处罚。
03
2022年4月5日,高良涧街道某干货店经营人员方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要求进店顾客扫验场所码,洪泽警方依法对方某某予以处罚。
04
2022年4月5日,高良涧街道某百货商店经营人员魏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要求进店顾客扫验场所码,洪泽警方依法对魏某某予以处罚。
05
2022年4月5日,东双沟镇张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防疫工作人员同意私自拉开防疫卡口路障进入镇区,洪泽警方依法对张某某予以处罚。
06
2022年4月6日,朱坝街道某生活超市经营人员鲍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对进店顾客进行扫码测温,洪泽警方依法对鲍某某予以处罚。
07
2022年4月6日,蒋坝镇某蔬菜店从业人员王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要求进店顾客扫验场所码,洪泽警方依法对王某某予以处罚。
08
2022年4月6日,黄集街道居民冒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从外市返洪后一直未主动向社区报备、未落实“3+11”管控措施,洪泽警方依法对冒某某予以处罚。
09
2022年4月6日,高良涧街道居民赵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从外市返洪后未落实“3+11”管控措施,洪泽警方依法对赵某某予以处罚。
10
2022年4月6日,高良涧街道某筋骨馆经营人员席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开门营业,洪泽警方依法对席某某予以处罚。
11
2022年4月7日,高良涧街道某中医推拿馆蒋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开门营业,洪泽警方依法对蒋某某予以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
健康防护要做好
法律意识也不能少
哪些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小编精选了10种常见情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
别忘了自觉遵守
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
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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