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市场监管局开出1000元罚单
随着福建疫情多点散发,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服务行业检查。检查中仍发现部分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业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对此,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毫不手软,严肃查处。4月4日,闽侯县善品天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因员工未规范佩戴口罩,接到了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千元“罚单”。
这是闽侯县首例、福州市第二例顶格处罚的口罩案件。据了解,《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成为法定义务。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防控需要。
截至目前,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未规范佩戴口罩问题立案查处92起,配合乡镇政府对127家未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餐饮店予以停业整顿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请广大餐饮从业者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尊重防疫工作人员,大家携手,共同努力,早日打赢新冠肺炎疫情这场阻击战。(陈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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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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