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卖感冒药未查健康码,市监局吊证
2022年3月25日下午,紫阳县两名返乡人员核酸检测新冠病毒呈阳性。经流调发现,其中一人于2022年3月24日19时12分在紫阳县仁康药店购买了“三九”感冒灵、阿莫西林等“一退两抗类”药品,该药店仅查验了购药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履行实名登记职责,未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陕药通”),该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安康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一退一止两抗”药品售卖及用药人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安联指办函〔2022〕222号)的规定。
2022年3月2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该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提醒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一经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
特此通告。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7日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紫阳县仁康药店违法行为的调查及处理结果通报
经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2022年3月24日晚,由外省返紫人员张某某(核酸检测初筛阳性、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曾至位于紫阳县城关镇紫邑新城小区内紫阳县仁康药店购买三九感冒灵、阿莫西林等药品。该药店于2022年3月28日被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告如下:
经查,紫阳县仁康药店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多次到其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并告知必须严格履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一退一止两抗”类药品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在向张某某出售三九感冒灵、阿莫西林等“一退一止两抗”类药品时,仅查验张某某行程码,测体温、未查验健康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视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未将所销售药品信息上传至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陕药通”,导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未能及时掌握张某某的购药信息和溯源,违反了《陕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生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且该药店前期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依法处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的行为。
处理结果:紫阳县仁康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视定,决定吊销紫阳县仁康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提醒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一经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将从严从重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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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海口一药店拟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月7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拟吊销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关证据移交公安部门。
据介绍,近期,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口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护航行动”,加大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风险排查力度。在对秀英区的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检查中发现,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多次违反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规定,违规在线销售“发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营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成的购销记录;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且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鉴于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该局已依法启动相关程序,拟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将海口振德堂为康药品超市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关证据移交公安部门,依据《治安处罚法》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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