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未张贴“场所二维码”,被公安机关处罚
为全力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通州公安始终加强社会面管控不放松,开展“亮码”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场所未设置场所码、违规营业等违法案件,现通报部分案例如下:
案例一:4月21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干洗店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4月21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某装饰材料经营部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4月21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某超市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未监督入场人员扫码,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杜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4月21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批发店铺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4月21日,城西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村某鲜肉店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4月21日,城西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村某服饰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曹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4月21日,城西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村某电子烟商店未按规定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4月19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金新街道铂金时代广场某拉面店允许顾客在店内堂食,根据南通市关于进一步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2022年第48号)要求,餐饮服务场所不得提供堂食服务。该店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经营者马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4月19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金新街道铂金时代广场某台球室未按规定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48号通告“暂停开放健身房、舞厅、游戏游艺厅等娱乐场所”的规定,擅自营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成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场所二维码”能够关联健康状态、行程卡信息、72小时核酸证明,一经扫码即可实现自动验证,既能提升通行效率减少人员聚集风险,也是有效实现精准防控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区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各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通告要求,全面推广使用“场所码”。各类公共场所必须做到“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居民进入各类场所必须扫码,各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进入人员扫码。对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通州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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