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印发
❑ 导 读
《政策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载请注明来源)
日前,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提出八方面20项具体措施,从绿电保供、用电保障、招商引资、用地保障、科技创新、投融资及税收、人才引育、营商环境方面着力,加快推进青海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主动融入“东数西算”国家布局。
招商引资方面,加强招商引资奖补。省级对当年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科技创新方面,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营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评估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支持。
人才引育方面,实施引才工程。对直接引进(工作调入)的一至四类(杰出、领军、拔尖、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4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柔性引进的一至三类(杰出、领军、拔尖)人才,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具体内容如下
为加快推进青海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主动融入“东数西算”国家布局,营造大数据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绿电保供政策
1.构建绿电供应体系。依托我省清洁能源资源优势,结合大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强化清洁能源规划布局,构建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大中型水电、抽蓄电站等为支撑,以坚强智能电网为载体的大数据绿电供应体系,支撑“多能互补”“源网数储”一体化发展。增加各市州330千伏变电站布点,提升清洁能源并网、输送及大数据中心消纳能力。大数据中心纳入重点供电保障范围,不分摊火电,按一定比例建设用户侧储能,保障绿电的稳定性、安全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项目按期建成并网,为大数据园区提供稳定电源保障。(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2.建立绿电收益共享机制。以大数据中心企业购买绿证的需求市场为依托,探索建立绿电供应保障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竞争性配置等方式,开展配套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全绿电保障与绿电认证溯源服务,试点建立覆盖能源链、产品链、绿电溯源认证服务链的零碳大数据中心全产业链收益共享机制并逐步推广。(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3.开展绿电交易和溯源认证。推动畅通绿色电力采购渠道、建立绿色电力碳排放抵消机制,鼓励企业积极购买绿色电力。鼓励通过自建拉专线或双边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提高绿色电能使用水平,逐步提升绿色电力在整体能源消耗中的占比。在我国绿电交易与认证、绿证交易与认证政策机制下,支持大数据中心企业自行对租赁机柜提供基于“产品”的零碳认证服务。依托大数据中心产业,按照《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能新能〔2022〕177号),配套建设新能源,配套新能源优先开展与大数据中心的绿电、绿证交易,保障大数据中心全绿电认证需求。依托青海省能源大数据中心,为数据中心提供可信的绿电溯源与绿电认证服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用电保障政策
4.降低生产用电成本。结合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推动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源网荷储系统建设,降低源、网、荷、储各环节成本。通过储能设施充放电,利用现行峰谷电价政策提供部分大数据低价电量。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建立绿电市场交易,增加交易电量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使用尖峰电价收入兜底大数据用电价格,有效控制数据中心用电成本。实行双(多)回路电力保障,对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5.促进规划衔接联动发展。新建数据中心集群的园区规划、数据中心规划、地下管网规划以及电力供应、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规划应联合设计、协同布局、联动建设。建立电力网和数据网联动建设、协同运行机制,支持鼓励省电网公司以参股等方式实质性参与数据中心集群建设,统筹电网和数网两张网整体布局,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等方式促进双网联动发展。(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6.多措并举提升电力保障水平。制定青海省数据中心集群电力保障专项方案,在电源电网建设、用电安全保障、电价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强数据中心集群局部电网结构建设,鼓励开展保障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园区配套供电基础设施综合配置,结合清洁取暖和清洁能源消纳等工作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推动热电联产机组、新能源电站、灵活运行电热负荷一体化运营。(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招商引资政策
7.加强招商引资奖补。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工作方案(2022—2025年)》(青政〔2022〕54号),用好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引导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重点产业和企业,带动金融和民间资本参与。省级对当年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市州及园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符合地区、园区产业规划和定位的大数据领域项目。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债券资金。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项目、节能技改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8.加强东西部协作。依托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平台,积极对接各援青省市、有关部委和央企,强化援受双方在技术创新、市场资源等数据产业方面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大数据产业利益共享机制,引导各支援方将数据标注头部企业、知名呼叫中心及服务外包领域龙头企业和数据资源引入青海零碳产业园等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各市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数据中心建设、承接数据资源、引培企业等大数据产业领域“飞地经济”合作,建设过程和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以及GDP、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指标,“飞出地”和“飞入地”按5:5比例分享,或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出资比例以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因素,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政府)
用地保障政策
9.统筹用地要素保障。大数据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土地供应并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市州落实好“增存挂钩”机制,引导项目尽量使用园区内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坚持“计划跟着项目走”,按照计划指标属地化增量管理要求,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保障。对确实无法避让占用耕地的,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科技创新政策
10.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按照《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1〕4号),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券等奖补政策。鼓励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推进大数据技术集成应用和推广。(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1.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按照《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青科发政〔2021〕72号),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营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评估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评估为优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2.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按照《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22〕1407号) ,对获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单项补助50万元;对承担青海省“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3+3+4+10”现代产业体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单项补助3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照每件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按照每件2万元给予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和中小微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技术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每笔5万元、每笔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3.提升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支撑能力。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大数据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投融资及税收政策
14.落实奖补激励。统筹使用好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中心技术改造、评估考核、奖励激励,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应用示范、重点项目建设等。2023-2025年,对一次性新建3000个机架以上的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项目竣工验收达标后分步给予以奖代补。(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鼓励省内数据中心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将大数据中心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的支持范围。统筹使用现有企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后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大数据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对符合《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相关要求的数据中心项目,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贴息补助。(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16.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按照《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注册成立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内事权,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人才引育政策
17.强化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培育。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大数据产业发展亟需人才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积极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云计算与软件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支持并享受相关待遇。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大数据产业学院或人工智能产业学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岗位技能培训。各地对企业招引高端人才可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18.实施引才工程。西宁市实施创新创业扶持和“引才聚才555计划”,对直接引进(工作调入)的一至四类(杰出、领军、拔尖、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4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柔性引进的一至三类(杰出、领军、拔尖)人才,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海南州落实招商引资激励措施,对申报成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对企业高管或企业高级人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不低于40%予以奖励。(省内事权,责任单位:西宁市、海南州政府)
营商环境政策
19.简化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各市州政府对引进的重点大数据企业,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落实相应优惠政策。在数据中心建设领域试行“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容缺受理”等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实行专人专班全程负责,为企业提供零距离、零跑腿的优质服务。(省内事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加强通信网络保障能力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采用多线接入网络,基础电信企业不得对第三方数据中心出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政策或进行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歧视性定价。努力降低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成本,对优化通信网络结构建设涉及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
本《政策措施》对象为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登记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及授权经营的大数据企业,主要为:大数据存储、采集、清洗、加工、人工智能、超算中心、大数据安全、云平台建设运营、大数据相关知识教育和培训等企业;智能端产品制造、芯片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与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大数据、互联网+服务行业、服务领域应用融合企业,主要包含呼叫中心、电子商务、精准营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机架数达到1000架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以上《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市州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附:《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
▐ 风口洞察
▐ 行业报告
▐ 国际要闻
▐ 政策新规
七部门印发《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 《江西省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 《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发布 《深圳市金融科技专项发展规划(2023-2025年)》发布 《浙江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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