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核定征收!8月1日起执行!税务局刚刚通知!
从8月1日开始,上海一般纳税人个独/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全部改为查账征收!
因年度内不能有二种征收方式,所以查账征收,大概率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而查账征收意味着要查发票、查进项!
一时间,上海出现了很多核定征收的企业在排队注销!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经有此消息传出,所以这个消息不算太突兀。
遭到取消核定征收的不仅仅只有上海。
贵州税务局:对核定征收全面收紧,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
杭州税务局:对超定额和超开票额的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且,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体制改革支持提出要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改革。
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改革是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
(图解: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在个人所得税上应用较广泛。个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
二、为什么税务局要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管理风险巨大
核定征收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针对没有建账的或者建了账但是税务机关不信的。
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目前,核定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2、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一是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
三是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3、造成下游企业计税基础减少
主要途径有2个:
1)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存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对下游企业的所得税税基造成侵蚀。
2)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存在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按25%税前扣除的情况(特别是关联企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4、造成上游企业税款流失
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税额未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逐步实现取消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定额征收的B公司,B公司在定额内给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用发票抵减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与B公司没有实际交易而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
二、转移利润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征收的B公司,A公司将货物低价销售给B公司,从而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再将货物以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但由于B公司核定征收,整体税负低于A公司,因此,最终A、B公司整体利润不变,但缴纳的税款减少。
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隐匿收入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征收的B公司。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不开具发票,B公司由于是核定征收,没有成本发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趁机藏匿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趁机藏匿收入来偷漏税,面临稽查补税的风险。
四、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核定征收由于通常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对于一些要求单独核算的税收优惠不能享受,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注意了,核定征收的严查是必然的,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七)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八)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税务机关还将持续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督: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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