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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继霞 吴丽娟│再小农化:土地流转后农户的生计退路

本文刊发于《现代经济探讨》2022年第4期

作者简介:陆继霞,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吴丽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张,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展现出多样化的生计策略。其中,土地流转后,有一部分农民由于进城失败、土地情结、土地流转到期等原因进行生计方式的“再小农化”,他们重拾土地,以“农民农”、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非农-农业”兼业等形式重新经营农业,将农业作为个人及家庭的生计退路,试图增加家庭收入的同时降低生计风险。事实上,“再小农化”是农业现代化的过渡形式之一,也是农业现代化和小农户衔接中重要却被忽略的一环。同时,“再小农化”农民在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中看似处于被动的局面,实际却又是农民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能动性,兼顾个人发展与家庭生计的表现,是小农生命力和韧性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再小农化  可持续生计  农业现代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土地流转后农户的可持续生计研究”(编号:15BSH030);中国农业大学2115人才工程项目。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中国土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据统计,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超过15亿亩确权承包地的三分之一(乔金亮,2021)。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传统小农家庭经营方式何去何从成为了各界关注的重要议题。2019年《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中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要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要提高小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包括小农户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组织化程度、专业化生产等等。事实上,土地流转对农业、农村、农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流转农户的生计问题更是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土地流转后,小农面临多样化的生计策略,如外出务工或打零工、农业雇工、农业集约化生产、依赖地租谋生等等(陆继霞,2018)。与此同时,有一部分农民在土地流转一段时期后会选择回到家乡重新经营农业,即“再小农化”。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看似逆农业现代化趋势的现象?他们与传统小农、现代农业之间是何关系?基于此,本文研究“再小农化”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农民可持续生计的影响。

二、去小农化与再小农化  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去小农化”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小农是受压迫和受剥削的对象,是封建、落后的产物,因此对“小农”的分析常常充斥着污名化的言语(叶敬忠、张明皓,2019)。其所带来的实践结果便是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去小农化”趋势。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助推了这种趋势。朱战辉(2018)研究认为,不论是以血缘、人情关系进行的自发型土地流转模式,还是以行政主导、资本下乡进行的规模化土地流转,或是外生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大规模土地流转,逐渐形成了“去小农化”的农业转型发展趋势,内生性的土地流转模式被挤压,小农和中农的生存空间被挤占,小农经营被取代。然而,理想中的规模化经营难以普遍性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还存在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土地“被流转”、流向不合理、土地租金显著上涨等突出问题(杜志雄、肖卫东,2019)。精耕细作的传统小农经营重回人们的视野,其价值被重新肯定。张新文、高啸(2019)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个层面对比分析,发现精耕细作的传统小农与专业大户不仅在生产效率上高于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对稳定村庄秩序与社会结构也具有积极效应。

  无论是政策还是学术研究结论,都说明小农依然是中国农业生产、农村发展的主力军。然而,当前的小农与传统小农并非完全一样。马流辉(2017)通过对流动农民的研究发现,农业转型并不必然伴生“去小农化”的后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再小农化”的趋势。“再小农化”是荷兰农政学家扬·杜威·范德普勒格(2013)提出的概念,他认为作为发展变迁的过程,小农境地有可能出现“去小农化”和“再小农化”两种趋势,其中“再小农化”意味着小农特征以一种更为连贯而普遍的方式得到进一步的体现,是一种更可持续的农业模式,而“去小农化”则是小农实践与小农理性的弱化甚至消亡。他认为,“再小农化”的本质是对“受剥削和依附的情境下争取自主与生存”的一种现代表述,是一种既包括小农群体的数量扩大,又包括小农自主性提高的过程。国内学界对“再小农化”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朱战辉(2018)从农业经营方式进行定义,认为“再小农化”与传统小农经营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从以粮食作物为主到经济作物比例不断增加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通过减少市场环节增加利润空间、中农群体通过经营规模调整形成专业化经营模式等经营方式方面的变化;其内涵包括了家庭、社会和市场嵌入性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家庭嵌入性指“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下“老人农业”对于家庭再生产的意义,而社会嵌入性则指通过流入土地进行中等规模经营的生产主体是村庄的中坚力量,对稳定村庄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市场嵌入性则指农业生产领域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市场对接程度的提升。吴重庆(2020)从国家政策层面分析,认为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的转变可以视为“再小农化”,不同于传统小农户,现代小农户是组织化的,可以自主控制管理资源的农业生产群体。他也充分肯定了“再小农化”的作用,认为通过“再小农化”可以有力地将小农户中的纯农户、边缘户、相对贫困户组织起来,既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也可以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以及乡村振兴难题。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再小农化”实际上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从经营方式来看,“再小农化”是从现代农业回归小农耕作方式的一种形式,小农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如许惠娇等(2017)研究认为,自上而下的食物流通体系中农业生产过程被加以改造,生产与消费之间“断联”,是一种“去小农化”的过程,而巢状市场等组织农户、依托社会网络建设乡村的尝试,赋予农业、农村以价值,赋予农民以生产的主体地位,是一种“再小农化”的发展思路。从农民生计方式来看,“再小农化”是农民土地流转后再次在本地、异地农村或城市郊区转入他人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或土地流转到期后依赖家中女性与老人进行农业生产以满足家庭再生产需求的过程,或是通过非农-农业的兼业形态,保留小农特征,以在生存空间遭受挤压的状态下进行资源自主管理等等。生计方式的“再小农化”是小农在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生计策略选择的结果,体现了他们在农业发展与个人家庭发展过程中的自主性与能动性。本文以生计方式的“再小农化”为例讨论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计策略。

三、“农民农”:流动人口进城后的生计方式

  作为流动人口的“农民农”是“再小农化”的表现形式之一。20世纪70年代末在珠三角地区出现了代耕粮农,至20世纪90年代代耕菜农逐渐活跃起来。传统认为农民进城之后生计方式会发生由农到非农的转变,但是不少学者通过对城市郊区农业的研究发现,郊区农业的经营主体正是一群来自农村,却依然在异地经营农业的农民,他们以农为生的生计方式只是从空间上进行了转移。曹锦清将他们称为“农民农”,即相对于“农民工”而言,离开家乡进入城市区域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民(马流辉,2013)。他们是一类“离乡不离土,进城不进厂”的流动人口类型,同“农民工”一样是一个集社会身份(农民)和职业身份(农)于一体的身份称谓(刘程、臧得顺,2014)。不同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代耕农,他们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和营利性,是市场的产物。“农民农”流转出或放弃自家效益较低的土地,反而通过流转入城郊附近具有区位优势且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这样可以获得更高的农业生产回报。华东理工大学的部分学者对“农民农”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认为“农民农”的产生主要是发达地区农村与欠发达地区农村级差地租的存在,以及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吸纳了城市郊区本地农民,为外来农业人口进入城市郊区进行农业生产提供了可能(黄忠怀、邓永平,2013)。“农民农”的出现形成郊区农村农业生产“土客替代”的转变(王阳、叶敏,2015)。

  与农民工和传统小农不同,“农民农”有自身的特点。从地域来看,其迁出地一般为落后农村地区,迁入地一般为较为发达的大型城市郊区。从迁徙方式来看,常常是集体迁徙,在迁入地形成同质性较高、联系紧密的聚居社区(奚建武,2011)。从经营方式来看,往往是家庭经营为主,且有可能会形成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从发展策略看,“农民农”依赖城市资源的辐射,与城市地区的经济联系较为直接、紧密,更有可能缩短生产与消费之间的链条。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农民农”在进入城市后,并非脱离原有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而是利用城市郊区的资源实现农业经营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将生产与生活融为一体,达到与从前相比生计结果的优化升级。

  “农民农”通过空间迁移实现了生计方式的优化升级,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一生计方式是完全可持续的。其在生产生活中也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问题。比如由于“农民农”是转入郊区本地农民的土地,这使得他们虽然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但是这种经营权相对短暂,不利于生产的长期谋划,经营周期较短。其次,尽管相较于以前,“农民农”在农产品的销售方面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也更为通畅,但是也意味着他们需要直接面对不可预知的生产销售风险。同时,他们也存在流动人口的一般性特征,如与本地农村社区的融入问题、产生的阶层分化矛盾以及由于不稳定性带来的治理困难等。因此,从长远来看,“农民农”的生计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在转入的郊区土地到期后,大多数“农民农”会被动退出城市,返回家乡,只有极少数可以实现财富的积累后进城成功,实现身份的转变。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一部分群体不是流向发达城市郊区,而是流向土地资源丰富但土地租金较低的省市,如去往新疆、临夏回族自治州等地区进行农业生产。这部分群体往往是从农村地区迁往外省市农村地区,且多为自愿迁移、举家迁移,他们的回迁率低,甚至在异地定居,形成独有的移民村庄,他们在异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农业,如在新疆进行畜牧业生产、在临夏种植枸杞等,以较低的成本投入获取比家乡更高的农业收入。

四、收回土地:满足家庭再生产的生计退路  在农民生计逻辑中,务工和务农都是生计手段,因此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夏柱智、贺雪峰,2017)。“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既是农民“无可奈何”的选择,却也是较为可靠、规避市场风险的生计策略。黄宗智(2006)认为“半工半耕”(“半工半农”)结构的逻辑是“人多地少的过密型农业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们外出打工,而外出打临时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迫使人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口粮地作为保险”。外出打工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生计收入,经营农业则是为了更稳妥的生计保障。顾名思义,“工”即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主要是农村男性劳动力,而“耕”大多数情况下由农村老人和农村妇女维持原来的农业家庭化经营。这一类群体或是没有机会进城、或是进城失败后回流、或是根本无意愿进城。总之,他们成为了农村农业维持家庭小规模经营的最后主力。

  农民出于对耕地的保护以及将土地作为生计退路的目的,再次耕种流转到期后的土地。以河南省饶镇为例,该镇土地流转分三类:一是流转进行粮食种植,饶镇2020年流转了近13000亩耕地用于种植小麦,根据耕地质量以及与被流转方的亲疏远近关系,每亩土地的租金在600-700元;二是流转进行非粮化经营,如种植瓜果蔬菜,饶镇饶村某位种植大户流转了邻村40亩的土地经营瓜果、蔬菜大棚,每亩土地的租金为1000元;三是非农化流转,将一般用地流转给企业建设厂房,租金一般为每亩1300元,流转年限可长达10年。三者在土地流转周期上也有所差异,由于种植经济作物对耕地的损伤较大,如西瓜因容易感染枯萎病对土壤的要求极高,往往不能连续种植,需要轮作其他作物。而农民也担心非粮化对土地的损害,不仅给经济作物的流转费用高,而且时间短。非农化流转反而因建设性质等原因流转的时间较长,虽然企业承诺到期后将土地复原,但是铺设了水泥的土地再复耕非常困难,所以村民颇有微词,饶村一位村民坦言:“企业建厂正好要占我家的地,也不知道自己怎么想的就同意了,但是没想到要铺水泥,铺了水泥我们以后还怎么种,想要回来又要不回来了。”出于对耕地的担心,一旦非农化、非粮化的流转到期,部分农民希望将土地收回,流转给种粮大户或者自行耕种。事实上,当农户自家有充足的劳动力时,由于土地流转价格低于预期,或者流转后土地经营不善,出现抛荒等问题,农户更愿意自主经营自家的土地。而这个充足的劳动力一般指家庭中身体较为健康的老人与妇女。“再小农化”强调农民进行家庭化经营时与家庭的嵌入性关系,强调家庭通过代际分工与性别分工的形式实现生计结果最优,即年轻人外出的务工收入与老年人、妇女留村获得的务农收入的总和。这种以老人、妇女为主的农业发展模式一般规模较小,且往往是精耕细作的。

  学术界对老人农业存在两种声音,一种肯定老人农业存在的价值,以及为农业、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应对老龄社会做出的贡献。周娟(2017)通过对韩国老人农业的研究认为,老人农业并不是农业的终结,而是可以通过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农村社区建设以及公共服务供给等保障老人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可持续性。贺雪峰(2019)认为,老人农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建立积极的村庄社会关系,为进城失败的农民工返乡通过土地获得收入维持生计提供了机会,同时老人农业也是应对中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老人农业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周小洪等(2014)研究发现老人农业的粗放式经营导致农业单产面积难以提高,老人农业的耕种能力有限导致的土地丢荒,以及被流转土地的非粮化经营威胁了粮食安全,而且由于老人农业存在的农业劳动力供给不足和素质低下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然而,老人农业并不必然与现代农业产生冲突,正如河南省饶镇饶村的部分老人,他们无法外出务工,土地也进行了流转,但是他们更珍惜土地,“这块地给别人承包了,但是这里(同一亩耕地的边缘处)机器操作不了,荒了多可惜,孩子都去市里了,我在家闲着也是闲着,就在这里种点芝麻、麦子,别看就这么点地,收完就够自家吃了,还可以让孩子带回市里吃。”可以认为,老人农业是应对农村老龄化的重要方式,也是农民对土地、家人的情感寄托。

  同时,留守、返乡妇女也是“再小农化”的重要力量,当家庭生命周期进入扩展期和稳定期时,妇女由于生育、养育、赡养等原因选择返乡,成为家庭小规模经营农业发展的主力。王晓东(2016)研究认为于农业经济而言,妇女主导的农业经营模式会降低农业劳动力文化水平、农业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造成农业生产效率较低的困境。但是,农业女性化却对于平衡家庭生计分工、增加家庭收入、稳定家庭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对于农业生产而言,并未因为农业劳动力女性化受到显著影响,反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蔡弘、黄鹂,2017)。可以认为,农业女性化对于维持家庭小规模经营的农业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尽管可能存在效率较低的问题,但是这种精细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至少保持了农民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同时让家庭中流入城市的劳动力“出得去,回得来”,为他们回流之后的“再小农化”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与此同时,农业女性化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农村男女性别分工,让女性在农业经营方面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家庭地位也有所改善。

  不论是老人农业,还是妇女农业,其存在最大的价值在于为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或者土地流转到期后的农户寻求一条生计退路。同时,这也维持了农业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模式,而且这种维持是农业机械化逐渐渗透到农村的一种反映。因为老人与妇女在生理方面的相对弱势,传统的农业经营以农村男性青壮年为主,但是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机械化水平的提升为这一部分无法外出或者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农业生产方式,反而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劳动力投入过多形成的农业内卷化。因此,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以及老人农业与妇女农业的显现,可以认为既是农民生计方式的优化路径,也是满足农民土地流转后进行家庭再生产的退路保障。

五、兼业农户:生计策略下的理性行为  舒尔茨(2003)认为传统农民是典型的“理性小农”,他们会遵循市场经济理性原则组织和实施农业生产,以实现生产要素配置效率最大化。理性小农的假设为兼业农户的出现提供了一种解释,即在考虑到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的差异之后,通过生计多样化的策略实现收益最大化。农业现代化势必伴随着土地流转,除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还存在大量的小农。小农中又包括了纯农户和兼业农户。当土地流转到期后,“再小农化”的农民面临与以前同样的生存困境:单凭农业难以维系生计。因此,从事非农兼业成为他们“再小农化”后的又一生计策略,这些农户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同时,还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相关的行业,同时获得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农户兼业行为的出现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城乡发展鸿沟不无关系,为应对商品化对农村社会的冲击,农户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能动性,利用人力资本、自然资本、物质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资源条件提升生计水平,追求美好生活,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对农户家庭而言,江鑫、黄乾(2019)研究发现农户兼业催生了农业组织化、机械化、规模化、农场化的需求,反而更有利于提高家庭农业劳动生产率。对农村而言,周民德(1994)研究认为,兼业农户的存在符合家庭劳动力要素情况,可以降低产业单一化给农民生计带来的风险,而且他们仍然以农村为生产生活的主要单元,从而为维持农村的社会、人口、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近年来,制造业整体由东部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河南省饶镇因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在政策支持下兴起了制衣、制鞋、电子产品加工等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返乡农村妇女作为其中的主力,一方面在工厂进行工业产品的加工生产,另一方面利用清晨、午休等碎片化时间进行玉米、小麦的耕种,非农就业与农业生产成为这些妇女及其家庭的主要生计方式。她们以前在外务工,因照顾孩子与老人选择返乡,继而重拾农业种植,“有一些地没有流转,就自己先种着,最起码够自己家的口粮”,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内迁为她们提供了利用自身技能与距离优势进行便捷就业的渠道。对于她们而言,“再小农化”是迫于家庭需求的选择,而兼业不仅是农业与非农业的综合,也是个人价值与家庭利益的最优化安排。  那么,农户兼业是否会影响土地流转的速度,以至于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贺振华(2006)研究认为,农户兼业会阻碍农村土地流转。而张忠明、钱文荣(2014)研究发现,不同兼业程度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存在显著差异,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的土地流出意愿相对较弱,以非农兼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的土地流出意愿相对较强。因此,农户兼业并非完全阻碍农村土地流转。与此同时,高欣、张安录(2017)分析发现,兼业分化会显著提高土地转入户的农业生产效率。也就是说,不同程度兼业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并不相同,土地流出意愿较强的兼业农户最终是要被专业农户所取代。

  事实上,兼业农户的存在有其历史根源,其出现既是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体现,也是农民为了追求美好生活的尝试。这种兼业方式一方面为农户提供了多样化的生计策略,既增加家庭收入,又降低生计风险,对于维持小农的生计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兼业农户本质是农民,他们通过兼业获得的技能、视野,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促进乡村振兴的作用都是外来规划者无法取代的。兼业农户的形成是对周围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是对农民个人能力的有效挖掘,使其行为具有充分的主体性与能动性,这是“再小农化”必备的特征。


六、结 论  土地流转后,农民原有的生计方式被破坏,有了更多的生计策略。这其中,有一部分农民由于进城失败回流或者由于土地情结和土地流转到期等原因发生了“再小农化”的现象。他们回到家乡重拾土地或者进行异地务农。包括“农民农”、老人农业与妇女农业、兼业农户都是小农在土地流转后,在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生计自主选择的结果,是“再小农化”的表现形式。研究发现,“农民农”将自家生产效益较低的土地流转给他人,进城后反而流转了城市郊区可以带来更高生产效益的土地,以期提高生计收入。但是这种通过空间转移方式进行“再小农化”的方式,也让他们面临生产周期短、市场主导等带来的生计风险,同时,“农民农”与城郊农民形成的新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得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与之不同,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看似是被留守人口的生计挣扎,事实上却是家庭生计经过讨论达到最优结果的策略。由于土地流转价格往往低于农户自己经营土地所得的收入,以及土地流转后经营不善等原因当农户自家有充足的劳动力时都愿意自主经营自家的土地,这为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的存在提供了前提。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在保证土地不被撂荒,维持农业的家庭小规模经营的同时,通过家庭的代际分工和性别分工实现生计结果最优。这种农业看似不可持续,却为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或者土地流转到期后的农户留下了一条生计退路。“再小农化”后,农业依然难以维持农户家庭的生计,从事非农兼业活动成为“再小农化”后农户的主要生计策略。这种兼业方式既可以增加家庭收入,降低生计风险,又对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再小农化”既是农业现代化的过渡形式,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体现形式之一。在国家、社会与个体的有机协同下,农民以“再小农化”和多元弹性生计策略表现出其韧性(李小云、林晓莉、徐进,2022)。也就是说,被现代化所排挤的小农并非完全被动,而是有其对家庭以及个人发展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去小农化”并不能立时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小农不会任自己消亡,反而会在农业经营中通过自己的决策,寻找与农业相结合的最优化的生计策略,老人农业、妇女农业、兼业农户都是看似不可持续,实际较为合理的生计方式,有其存在的价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实践上,这些不同的“再小农化”农民并未得到国家与社会的足够重视,他们成为了一类对农业、农村默默发挥作用却被忽视的边缘群体。

 [责任编辑:吴群]


  为适应微信阅读,内容有所删减,原文见《现代经济探讨》2022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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