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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了100万5年后仅剩1元,一审判了!

关注我>>> 三湘微普法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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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的孙某梅2009年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被告知仅剩1元,孙某梅将银行告上法庭。南都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一审判决银行向孙某梅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


7月8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官方微信号针对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山东农信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已按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及利息等款项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案件银行存100万5年后被告知仅剩1元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家住山东枣庄的孙某梅于2009年7月、9月在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共存入100万元。2014年9月,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14年下半年,孙某梅持存折到银行取钱,被告知只有一元钱存款,争吵中银行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告知孙某梅去法院处理。在法院处理过程中,银行报案称孙某梅仿造金融证券。
2017年1月6日,孙某梅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被薛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称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某梅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此后,孙某梅将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下称“枣庄农商行”)告上法庭,诉请判令枣庄农商行支付其100万元存款及利息。
枣庄农商行辩称,孙某梅提供的存折被鉴定系伪造。同时,正常存款业务,存款人应取得《个人存款业务存款凭证》客户回单,孙某梅无客户回单,不能证明其将存款交付给银行。因此,枣庄农商行同孙某梅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其持有的存折经鉴定系伪造,系无效凭证。
枣庄农商行还称,孙某梅对涉案资金的来源解释前后矛盾,资金取出银行前后表述不一致,且孙某梅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法院:银行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警方刑事侦查卷宗显示,孙某梅2009年7月存入的50万元和9月存入的50万元,均在存款当月就被人分多次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取走。
一名叫田某的人交代,2009年7月其在客户签名处签“孙某梅”进行办理,分多次取走了30万元;同年9月,田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多次取走了50万元。
但对于孙某梅账户内2009年7月27日、29日分多次被取走的20万元,田某陈述“不知道是谁签字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刑事侦查卷宗中孙某梅名下账户的交易明细以及《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可以认定孙某梅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款项,据此可以认定孙某梅与枣庄农商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即使孙某梅提交的存折经刑事侦查后被认为存在变造,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亦已经作出“没有证据证实孙某梅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认定,因此枣庄农商行以孙某梅存折系伪造否认其存款100万元的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虽然存款被田某取走,但枣庄农商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孙某梅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孙某梅之间串通欺骗。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某取走,枣庄农商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枣庄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梅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
山东农信:将对事件和相关人员彻查
7月8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针对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近日,有媒体关注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与孙女士存款纠纷案。
说明称,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说明透露,为依法维护储户利益,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已按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及利息等款项划至法院指定账户。全省农商银行将举一反三,健全完善制度,规范细化流程,严格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储户合法权益。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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