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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实现互认互通!一文读懂“科技创新券”的一切…

知河北 2019-04-07



7月20日,京津冀三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在北京签署合作协议,正式启动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这意味着,凭借一张电子券,三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即可跨区域共享科技资源,满足自身创新创业需求。


小微企业创新劲头足,但研发能力弱。在需要动用高精尖仪器、高级模型和数据库时,“个头矮小”的企业经常感叹攀不上高校院所的“高枝”。河北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凭借科技创新券,这些企业就能敲开高校院所大门,通过购买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创新能力。


“北京拥有众多科研院校、高端实验室及昂贵的科研设备,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北京优质创新资源的需求日益强劲。打破三地互认互通创新券的政策壁垒,不仅使这些科技资源得到开放共享,北京科技优势溢出效应也将更加显著。”河北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三地共遴选出首批753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作为接收异地创新券的合作“实验室”,其中包括来自北京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高校院所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各类新型研发组织等。


依据河北省政策,只要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即可在线免费申领科技创新券,每家首领不超过3万元、每年最高可得10万元,与自筹经费1∶1配合使用,用于使用京津科技资源开展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等。



“异地使用创新券就好比出差报账,我省企业去京津寻求科技服务,需要先垫资,然后再按照河北的支持比例‘报销’。同理,京津企业也能来我省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寻找所需资源,之后再回本地兑取补贴。”河北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异地使用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设具体额度,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将在本地资金总量范围内给予支持。



“目前,我省已安排创新券资金8300万元,为近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团队发放创新券近3000万元。”河北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三地将进一步实施“京津冀创新券科技服务工程”,汇集千家开放实验室,更好服务小微企业成长。



什么是科技创新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实施河北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特制定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申请科技创新券有哪些好处?

创新券有助于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相对目前各类科技计划而言,创新券具有普惠性特点: 

一是创新券支持的企业更广。目前各类科技计划,对企业的规模、投入、产值、专利、成果等都有一定要求。通过广泛发放,让科技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迈开科技创新第一步,体现政府支持创新的普惠性。 

二是创新券支持的创新领域更广。科技项目通常以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为主要目的,研发活动虽是创新活动的关键部分,但创新活动还需要包括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内容,创新券支持企业购买各种科技服务,实现了从科研管理向创新管理的转变。 

三是创新券使用更灵活方便,更能贴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的实际。 

四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财政科技经费高效规范使用,提高精准化水平。 



科技创新券发给哪些企业?

创新券发放对象: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 

3、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4、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10人以下从事科技创新的人员组成,且尚未进行工商注册; 

2、入驻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并由众创空间出具入驻证明; 

3、获得省部级创业大赛前三名(大赛前三名或入选最高奖项)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发放。 

注:对申请及使用创新券期间注册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仍按创新创业团队对待。 


科技创新券如何领取?

每年在创新券工作平台,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团队主动申领,采取按企业网上提交申请表时间顺序发放、发完为止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到券的企业,将在下一次发放工作中优先安排。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

网址http://cxq.kjfw.org.cn)

注册并填写电子版《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创新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2、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3、其他证明文件。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备注:经审核发放机构审核通过后,就有资格申请创新券,并在系统填写创新券申请表,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创新券。


每家企业能领多少创新券?

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在每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申请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 

为保证公平分配、提高使用效率,企业应认真分析对科技创新券的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领取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对于实际使用科技创新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一半的企业,在一个周期内不得再次申领;对于申领创新券3月内未使用的,申领的创新券将被收回,年度内不得申领;申领创新券6个月未用完,其余额度将被收回,年度内不得再申领。 

例1:一家企业首次领了3万元创新券,三个月内已使用超过1.5万元的创新券,则这家企业年度内可以再申请领不超过7万元的创新券。 

例2:一家企业2017年领取创新券5万元,但在三个月内未使用,5万元创新券将全部被收回。 


对于创新券的使用有什么要求?

(1)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2)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 

(3)申领的创新券若3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 

(4)若6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 

(5)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哪儿使用?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与省科技厅公布的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开展合作时使用。


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有哪些?

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应为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2)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国家级、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 

(4)国家级、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 

(5)省部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6)高等院校; 

(7)省属科研单位; 

(8)新型研发组织; 

(9)法定检测机构。 

备注:其他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创新券受理单位范围。 


如何才能成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省科技厅将在政务网上印发通知,广泛征集,省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认定,并社会公布。


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是否会变化?

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不定期更新,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受理单位的机构可提出申请后增加进名单,出现违规行为或服务能力不足的机构将取消受理单位资格。


科技创新券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 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原则上只要受理单位能够向企业提供的服务皆可使用科技创新券。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如何操作?

持券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先与受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情况。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支付费用时,可用券折抵部分费用,每项合同中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 

例: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通过在创新券系统进行合同备案方式交付),合同备案审核通过即代表创新券已付给检测机构。 


受理单位接券时如何操作?

受理单位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应核实科技创新券的真实有效信息。 

受理单位收券后,向持券企业开据发票或收据时,需按合同规定开具持券企业自付资金部分的发票金额,创新券部分属于政府补助资金,可不开具发票,需开具财务收据。


备案的创新服务合同名称有何要求?

备案合同名称必须体现服务核心内容。尽量不要使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通用名称。


备案的合同模板有要求吗?

没有具体模板,建议使用“四技合同”模板,相关合同可以用于技术合同备案,同时可享受减税政策。


备案的创新服务合同内容上有何要求?

合同服务内容应符合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公示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若有),服务应与创新活动有关,与创新主体的主营业务相关。 

合同中需要具体体现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服务提供机构名称和依托单位名称、创新券和自付资金的具体金额及如何付和具体的付款时间、服务提供机构的备案收款账号; 

服务结果由创新券使用方用于第三方的,需提供用券创新主体与该第三方关系的证明,如委托开发合同等,以证明不存在创新券转让、买卖情形。 


长期合同如何使用科技创新券?

1、在原项目合同基础上按项目进度签订分段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中需明确原有合同未付款部分,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的比例要求使用创新券; 

3、各分段协议的合同金额、付款时间、任务进度等相关内容,必须与原合同相一致; 

例1: 某企业和服务提供机构原来签订长期项目合同,日期为2016年1月到2017年1月份,时间为1年,金额为12万元,合同约定初期已付6万元资金(已付资金最好是在创新券申领当年周期内),剩余6万元于项目验收后付款,甲企业在项目完结验收期间领券了创新券3万元,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付6万元可用创新券3万元和自筹经费3万元支付。 

例2: 某企业和服务提供机构有个长期项目,日期为2015年1月到2020年1月,时间为5年,项目期比较长需分阶段性进行,双方签订合同可根据各阶段性的服务价值将合同进行拆分,每年进行阶段性的签订,并说明阶段性使用创新券和自付资金的比例,兑付时项目未进行完,可提供阶段性的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如何兑付资金?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 

跨省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则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 

审核发放机构将有关材料审核汇总交兑付机构,兑付机构按相关程序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二次复查或抽查,审核无异议后集中兑付。 


兑付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 

(三)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兑付申请材料中自付资金证明有何要求?

自付资金证明一般应是有银行盖章的银行电汇凭证或银行对账单;如有小额现金支付的,一定要由收款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出具现金收讫证明。 

支付时间应在创新券启动后、尤其是合同约定的正常交割时限内。较长期合同涉及二次兑付的,须符合自付比例高于整体用券比例条件。 


兑付申请材料中发票或收据有何要求?

发票应为增值税发票,或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如果收款方与原登记收款的账户名称或帐号不一致的,必须专门提交说明。 

发票或收据中的用途描述一定要与创新服务合同以及创新服务实际相匹配。 

财务凭证建议均采用原件电子扫描件,手机拍照请务必对焦清楚,按原图1:1上传系统。 


服务结果证明有何要求?

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1)涉及软件开发设计的,如有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结果有效:软件产品认证、软件著作权证、CNAS或CMA等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或提供提供软件使用操作手册、软件设计说明书,以及合作协议中提及的需求文档、数据库说明等主要材料、所有功能的操作视频,基于Windows和安卓的软件应提供安装程序。 

(2)涉及机械或工程方案设计的,应提供规范设计图,不得用原理图、设计草图、示意图等代替。 

(3)涉及检验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如有保密数据不便完全曝光的可进行特别处理。 


创新券流程中有哪些时限要求?

参见下表,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一些时间要求,系统进行如下定义: 


如果违规使用科技创新券怎么处理?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取消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河北新闻联播、河北新闻网

记者:焦洁

编辑:来淮

主编: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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