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释放“双保护”司法动能 激活新业态就业活力——苏州中院关于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等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直接影响用工管理、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为充分把握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特点规律,构建新就业形态和谐劳动关系,护航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8年至2023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基本情况
图一:2018年至2023年(1月至7月)苏州全市法院审结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数量情况
调研时间段内,苏州全市法院共审结涉新就业形态纠纷997件(见图一),其中一审816件,二审181件,侵权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合同类纠纷占比分别为58.48%、32.8%、8.73%。具体情况如下:
图二:2018年至2023年(1月至7月)苏州全市法院涉新就业形态纠纷一审案件涉及群体分布情况
1.主要涉及四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816件一审案件中,涉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四类群体占比分别为46.88%、30.42%、12.97%、9.73%(见图二)。其中,外卖骑手所涉纠纷类型前三位依次为侵权类纠纷(占比7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快递员所涉纠纷类型前三位依次为侵权类纠纷(占比77%)、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网络主播所涉纠纷类型前三位依次为合同纠纷(占比70%)、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网约车司机所涉纠纷类型前三位依次为劳动合同纠纷(占比45%)、侵权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纠纷呈现明显多元化特征。一是当事人诉讼请求多元化。816件一审案件中,单一诉请案件为129件,复合诉请案件为687件,后者占比84.19%。二是企业当事人所涉地域多元化。超过70%的案件所涉企业注册经营场所不在苏州市,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三是当事人主体多元化。涉三方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案件达68.05%,可见涉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之复杂。
3.劳动争议类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行业差异。235件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类一审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占比分别为42.56%、33.62%、14.89%。从劳动者类型看,外卖骑手要求确认劳动关系68件,判决确认36件;快递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8件,判决确认6件;网络主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件,判决确认1件。从企业类型看,平台合作商经判决确认为外卖骑手用人单位的36件,平台企业为0件;顺丰、京东及“四通一达”等直营快递公司经判决确认为快递员用人单位的2件,合作商或加盟商为4件。
4.侵权类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较大。499件涉新就业形态侵权类一审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占比分别为54%、21.79%、24.2%。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自己受损的案件58件,致人受损案件441件。
5.合同类案件中网络主播系主要涉诉群体。76件涉新就业形态合同类一审案件中65件涉及网络主播。该类案件诉请法律关系指向不一,有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经纪合同关系等;网络主播与平台签订协议类型复杂,有合作协议、经纪协议、推广服务协议等;确认劳动关系比例较低,且违约金支持数额不等。
问题分析
1.用工模式多样化导致裁判难度增大。四个主要领域用工模式呈现复杂样态。其中,外卖配送用工模式包括专送骑手、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又进一步区分为全日制骑手、非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等。网约车用工模式包括C2C模式、B2C模式、聚合模式。快递行业主要有直营、加盟和承包模式。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则呈现授权直播、签约模式、经纪代理等三种运行模式。裁判难点在于:一是不同用工模式下各方签订的协议形式多样且存在与实际用工事实不符的情形;二是各类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同且存在融合不同合同属性的约定情形;三是不同用工模式中所涉法律关系定性不同且存在较大分歧。
2.用工主体隐蔽化导致用工事实难界定。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通过“一裁两审”程序解决纠纷的前提。传统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往往清楚、明确、稳定,用工事实易于界定。而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复杂多元、用工主体模糊隐蔽,导致用工事实难以界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阶段难以确定适格被申请人,往往需要通过申请追加当事人或提起多次仲裁申请后才能明晰实际用工事实及用工主体。此外,传统用工模式中专属于一家用人单位的协议签订、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用工内容,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被分解由不同主体完成,导致用工主体及法律关系难以界定。
3.用工平台数字化导致证据审查难度加大。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电子合同、线上打卡、微信聊天工具的应用导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举证呈现电子化趋势,给司法裁判带来新问题:一是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绝大部分信息都存储在平台,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登录权限被禁,难以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二是对电子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电文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审查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4.用工算法智能化与侵权类案件数量增多有关。算法管理是互联网平台用工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中雇主对雇员指挥管理的最大区别。平台用工算法属于工作调度服务,作为掌握算法一方,平台在大数据处理和匹配供需过程中实现了自动化决策,形成了既有法律缺乏规制的算法管理,可能是外卖骑手配送过程中自身受损或致人损害的侵权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5.用工样态复杂化导致侵权类案件难点突出。一是关于平台企业与合作商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目前裁判思路倾向于先确定侵权人的用人单位,然后判决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目前平台企业大多通过劳务承揽、外包等方式隔离用工成本及风险,大多案件未直接确认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法理应用。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在劳动者就自身受损或致人损害存在过错情况下应否考虑平台算法规则存在过错,以及平台算法侵权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或劳动者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尚缺乏统一认识。
对策建议
1.确立“双保护”司法理念。平台用工是促进就业、扩大内需的重要支撑,目前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一方面,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本质是获取劳动权益,是更为公平的分配机制,而确认劳动关系一旦泛化,可能扼制平台用工发展和创新,最终也将伤害劳动者;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付出劳动创造价值,如其人身损害、疾病、退休养老等情况得不到充分保障,不仅有失公平,更会加剧社会矛盾,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要树立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确立“事实优先”的审查原则。事实优先原则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时普遍适用的原则。该原则以揭露隐蔽劳动关系为核心功能,以保护劳动者与不妨碍真正的民商事合同为价值取向,要求司法认定劳动关系时,优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而非以合同名称或类型为依据。在平台用工领域,隐蔽劳动关系广泛存在,企业往往通过合作、承揽、分包等手段制造与客观用工状况不相符的表面现象,以此规避法律义务和责任,降低用工成本。故应摒弃完全以合同文本为标准判断劳动关系的裁判逻辑,对意思自治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量从属性等要素判断劳动关系,防止企业通过隐匿劳动关系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在兼顾企业用工自由的同时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确立要素式从属性认定方法。从人格从属性看,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能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4.确立改革路径完善机制创新。一是完善新就业形态民商事案件专业审判机制。苏州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新业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机制,组建“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案件专业合议庭”,实现精细化、专业化审理,并聘请权威专家学者与资深实务人士担任劳动审判智库特聘专家。二是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实效。构建涉新就业形态用工案件“三审合一”机制,将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打造涉新就业形态用工案件律师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专业审判员“三位一体”调解工作室,实现诉源治理、源头化解。建立“调裁审执”劳动保障维权一体化机制,整合劳动监察投诉举报、联合调解、仲裁立案、诉讼立案、执行立案等功能。三是协同治理共促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常态化开展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服务,引导规范平台企业合规用工。围绕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助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课题组成员:刘冬梅 沈军芳 杨俊生 梁 田 钟雪俊 沈安妮)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史常亮
审核编辑:苏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