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高考招生性别歧视|2012年向教育部的接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教育部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2012年的高考招生中教育部批准了哪些高校的哪些专业可以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依据是什么?
本机关收到了您以信函方式提出的要求获得有关“2012年高考招生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的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
男女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教育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教育部始终坚决维护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在高校招生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依法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教育部在有关招生工作文件中明确要求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部分特殊行业或者岗位的特殊专业人才培养,按照特定程序,少数学校的部分专业可适当调整男女招生比例。但是学校需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示,同时应严格控制招生数量。这一规定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的规定。
特此告知。
感谢您对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2年8月23日
7月9日,我向贵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如下:教育部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2012年的高考招生中教育部批准了哪些高校的哪些专业可以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依据是什么?
贵部回复称“ 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部分特殊行业或者岗位的特殊专业人才培养,按照特定程序,少数学校的部分专业可适当调整男女招生比例。但是学校需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示,同时应严格控制招生数量。”该回复没有明确回复贵部批准的高校和专业有哪些!请问回复中指出的“少数学校的部分专业”是指哪些学校的哪些专业?贵部所称的“部分特殊行业或者岗位”又是指哪些呢?另外,贵部所说的“严格控制招生数量”具体有无数量规定,对于控制是怎么要求的呢?请贵部明示!请贵部尽快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我公开以上我所申请的信息,本人会继续等待贵部的回复,亦不放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举报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黄**2012年8月24日
2012年8月27日,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接力向教育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2年10月15日,收到教育部答复: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本机关收到了您以信函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些特殊行业职业特点和教育资源配置现实情况,在不违反《高等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原则的条件下,目前允许高校确定男女比例招生的特殊专业,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与特定职业要求紧密相关,且职业对男女比例有要求的专业,如军事、国防、公共安全类专业;
2.从保护女性的角度,适当限制女性报考,如航海、采矿等专业;
3.个别专业教育资源有限、招生数量有限,且社会需求有一定的性别均衡要求的专业,如果不限制男女比例,则可能产生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衡,会实质上影响教育的效果和社会效益,有的还会影响国家相关部门的需要,包括:部分非通用语种专业、播音主持专业等。
教育部允许举办上述专业的相关高校可以设置男女招生比例,且一般控制在1:1。高等学校依法具有招生自主权。高校在这些特殊专业可以根据培养需要设置男女招生比例(其他专业不得设置),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通过的,方可予以公布。所有设置男女招生比例高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规则,在我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上都事先公布。
特此告知。
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朋友们,读到这里,你们对这个问题,是否有了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