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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

钱叶芳 校园流浪天使护卫队 2019-06-02

笔者开始动物救助9个月时间,备感艰辛。立法保护动物这件事,在国内太难太难。从法学界人士到一般民众,反对的声音强烈,支持者甚少,大多数不关心。反对和不关心的人士对动物保护法有很多误会,而支持人士中大多认为无需专门制定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认为世界上无此先例。

一、“人类伴侣动物”的定义

世界动物保护立法史始于1822年英国的《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马丁法》),规定殴打、虐待或不良对待任何诸如马、驴、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违法者将被罚款或监禁。动保法经历了从早期的反虐待法到现代的动物福利法的演进过程。迄今,全球约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包括同为发展中国家的越南、印度和泰国。动物保护立法是必行之事,然而我国在保护内容和程度的选择上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处于原始性和现代性混合的阶段。一方面,我国反虐待动物理念和立法实践比国外晚了近两百年,考虑到可操作性,立法起点不能太高,以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的早期反虐待保护为限。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在早期反虐理念的基础上体现一定的现代动物福利理念,同样基于可操作性考虑,只能体现在对动物的分类保护立法中。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起草的2012年版《世界动物福利宣言》(草案)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伴侣动物(companion animals)、实验动物、工作动物、野生动物和娱乐动物。这是按照动物的功能进行的分类,相互存在交叉。比如狗,可能是农场动物(养殖场)、可能是实验动物(实验犬),可能是工作动物(搜救犬)、也可能是娱乐动物(马戏犬)等。要对狗这个物种进行超出反虐待的福利保护,需要进行各类立法,而我国目前显然做不到。这就有必要针对国情在立法可行性意义上对动物进行重新分类和界定。而国情是,目前与国人的生活最为密切、最能牵动国人神经并已经形成社会问题的是猫和狗这两个物种。在《世界动物福利宣言》中,猫和狗属于其中的伴侣动物,一般被理解为宠物。按照1987年的《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第1条第1款的定义,宠物动物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宠物动物的第一大类即为猫和犬,猫和犬之外被人们养作宠物的动物虽然也被称为陪伴动物,但基本上属于小众的、个体的体验。目前制定宠物保护法显然在民意上过不去,因为国人普遍缺失社会整体感,大多的反应是,宠物是你的宠物,我不养宠物,凭什么让我来同意保护?于是,将猫和狗作为一个物种,放在与人类这个整体的关系里来界定,便成为必要。也就是说,伴侣动物不是某个人的伴侣,而是整个人类的伴侣。在与人类的关系上,猫和狗是任何其他动物无法比拟的。人类伴侣动物(以下简称伴侣动物)是狗和猫的现代概括。

首先,猫狗是与人类一样的哺乳动物,有思想和情感,拥有几岁人类孩子的智商。它们能感知人类所能感知的恐惧、绝望和痛苦,人类也能很清楚地感知它们的痛苦。这一点与植物和非哺乳类的动物区别开来。

其次,猫狗对人类的生活多有助益,比如猫能防止鼠患,而搜救犬、导盲犬、警犬、缉毒犬等工作犬给予人类太多的帮助和保护。这一点与鸡、鸭、鹅、鱼、猪等经济性动物不同。

再次,猫狗广泛地融入在人类的家庭里,可与人类朝夕相处。这一点与牛、马、驴等工作动物不同。如果人类对食物的无限追求能在伦理和感恩层面有所止,那么最先止在伴侣动物。

最后,猫狗与人类的互动和情感交流,特别是狗对人类的忠诚和依恋,是其他类动物不可类比的。基于此,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认为,猫和狗经过漫长的进化演变,已经脱离了自然界的生物链,不再存在于生态平衡之中,是适合人类家庭的动物,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工作之中。将猫和狗称呼为人类伴侣动物,意在突出它们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

故而,笔者主张,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伴侣动物,是指长久以来与人类生活在一起,与人类建立起友爱关系的特定动物,是一种具有陪伴功能性而非食用的动物,包括在家庭、单位或其他场所被人们拥有、意图拥有或者流浪在外的猫和犬。同时还应当规定,遗弃、虐待其他被人们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如鹦鹉、乌龟、兔子等,可以参照伴侣动物保护法执行。

二、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史

有人认为,没有一个国家专门为伴侣动物立法。这是很主观的看法。如前所述,动物保护有两条底线,一条是保护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反虐待作为动物保护法的基础性内容,具有普世性;一条是分类保护中的宠物动物保护(主要内容都是关于猫、犬的保护)。

从各国立法体例上看,一般国家既有动物保护一般法,又有分类保护特别法或实施细则。例如,1951年英国制定了《宠物法案》,除了宠物买卖,宠物的饲养照顾、疾病控制、运输、登记、监管等环节都有相应的立法,还有专门针对猫和犬的法律。美国在联邦层面除了《动物福利法》规范猫狗交易等之外,有专门的犬猫保护法。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出台,德国2001年颁布了《动物保护——狗类保护规则》

在亚洲,以喜吃狗肉而备受批评的韩国在1975年修改了《家畜生产和卫生法》,将狗特别排除在“家畜肉类动物”之外;1984年韩国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对狗肉汤予以禁止,列入“令人生厌的食品”中;2007年韩国通过了《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该次修订的大部内容与宠物的管理有关,涉及宠物所有者的责任、领养动物的资格、宠物交易者登记、收容保护和管理者行为等内容;今年六月,韩国一家法院首次裁定猎杀狗获取狗肉是违法的。日本1973年颁布《动物保护管理法》(简称《动管法》)及及具体的《狗、猫饲养及保管基准》,对狗猫等动物的饲养、买卖、卫生、预防接种、看管以及繁殖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比较严格、细致的规定,标志着日本动物保护进入专门立法保护阶段;1999年,这个《动物保护和管理法》更名为《动物爱护和保管法》(简称《动爱法》),立法理念上从“保护”到“爱护”的演进反映了对动物保护的观念变化;2002年,日本环境厅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的《关于家庭动物饲养和保管基准》。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此后制定了《宠物动物管理办法》《宠物登记管理及盈利性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管理收费标准》《宠物业管理办法》;2017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修正案禁止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猫狗的肉、内脏或者含有猫狗肉成分的食品。香港地区1935年通过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1950年通过《猫狗条例》,禁止宰杀猫狗作为食物。

从各国立法现状和民众观念上来看,猫犬不仅仅是作为个人宠物(私人体验、个人自由)来保护,更多地是从这两个物种与人类整体的独特关系层面来设计相关立法,比如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禁止吃猫狗肉,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控制流浪猫狗的数量和疫情,从抚慰人类精神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角度鼓励伴侣动物进入家庭。

三、我国官民对待猫狗的态度分类

(一)虐待猫狗者,是社会安全隐患

这类人或者号称将狗都变成狗肉,或者当狗贩子将一车车的狗拉往屠宰场,或者年年举办狗肉节公然屠杀上万条狗,或者要虐猫虐狗。

(二)为人被狗咬而痛心疾首的人们,自认为不能坐视同类被异类伤害。这个群体之所以反感动物保护法,首先是认为保护了动物就不能保护人。

厌恶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对狗产生厌恶。这类群体没有一个基本常识:伴侣动物保护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禁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天生怕狗的人们,见不得生活的环境中有狗,一律举报清除。这类群体一是缺少动物保护常识,对流浪动物过于敏感,夸大了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二是不关注流浪动物被抓后的命运或缺少相关了解。结果是,动辄投诉,甚至吓一跳也要投诉,使得一条生命成为自己被吓一跳的代价。

对社会现实失望的人们。他们因人的生存困境,油然而生“人都管不好,怎么顾得了狗”的诘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个感受,虽然犯了将管人与管狗对立起来的错误。对动物的保护与对人的保护不但不冲突,反而是相互促进的。那100多个立法保护动物的国家和地区,并不是人都保护好了才来保护动物,而是通过保护动物给人的保护加码。

高校,懒政惰政,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捕杀驱赶流浪动物,全然不顾高校人文精神培育的存在意义。象牙塔里容不得科学救助,甚至公然在学生面前残杀动物。更有甚者,一些兽医学校培养的是猫狗的刽子手。

(七)地方政府,懒政惰政,采用简单粗暴的捕杀措施对待流浪动物和无证的家养动物。《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国家义务,十九大报告也承认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然而各地政府为了所谓的文明城市、文明乡村,掀起了一轮又一轮打狗的腥风血雨,极端残忍粗暴。正是各地政府假文明之名,公然在儿童、老人、孕妇面前血腥屠杀他们的宠物狗和流浪狗,给全社会,给象牙塔,树立了暴戾的风向标。

(八)以传递之心对待猫狗的人们。这是使得中华的善良不至于彻底泯灭的中流砥柱。这个群体常常又分为几类:(1)有爱心,热心投喂,但不懂科学救助,导致无序繁殖,在客观上反而害了动物;(2)全心全意默默救助(诱捕、绝育、防疫、领养),但尚未对动物保护立法有足够的重视;(3)推动动物保护立法。

四、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三大民意阻力

世界动物立法已经进入从间接保护人类利益(反公然虐待)走向保护动物本身(反任何形式的虐待,谋求动物福利)。而我国还处于保护立法空白的阶段,公然虐待肆无忌惮。阻碍立法的三大民意如下:

(一)将保护伴侣动物等同于禁止吃狗肉

     国人有吃狗肉的习惯和传统,对吃特别敏感。加上动物保护者对吃狗肉行为的谴责,使得很多人一听到立法保护猫狗就以为是禁止他们吃狗肉,于是从不同角度来论证人类的食用动物权。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是动物保护者的一些行为,比如拦截运狗车、举报狗肉馆,主要基于两个动机:反对偷狗毒狗,反对非人道屠杀。反对吃肉狗主要从道德层面进行,立法禁止目前时机不成熟。

      二是狗肉能不能吃,不能从文化和传统层面而应当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程的层面来解读。吃不吃狗肉更多地与经济发展和食物供应情况相联系。即便在德国,在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期间因缺乏食物而不得不依靠狗肉,直到1986年,屠宰狗肉类生产才被修改后的法律禁止,但强调在紧急情况、极端情况下(例如极地探险,贫穷)可以用狗作为食物。在现代文明之下,在没有立法吃狗肉的国家,一般都禁止狗肉交易,禁止屠宰养殖狗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实际上,即使没有法律禁止,吃狗肉在绝大部份国家里都已成为少数,甚至是极少数。从历史角度看,吃狗肉更与所谓“中国文化”无关。

(二)因为不文明养犬现象很严重而反对保护猫狗

除了虐待动物者,需要严格管束的正是不文明养犬人。这是帮自私的、自以为爱狗的人们,与那些自私的、溺爱自己的孩子而不顾他人的孩子和公德的人们一样。他们纵容自己的狗惊吓他人、破坏环境,可怜这些无辜的狗被主人惯坏而祸及同类。在这群人中,很多是激情养猫养狗,也很轻易地以不再喜欢、没时间、治病贵、怀孕、搬家、毕业等等为借口,遗弃动物。不负责任的养宠人造成了流浪狗流浪猫这样的社会问题,而一切苦难却都由猫狗们承担。

(三)认为人都顾不好,保护猫狗太超前

这种观点错在将保护人和保护动物对立起来。撇开人文精神和悲悯情怀,保护伴侣动物的实质是保护人:

(1)动物保护法要求文明养犬,防止不文明养犬导致恶犬伤人;

(2)要求政府履行防疫义务,消灭狂犬病来保护人;

(3)禁止遗弃动物造成流浪动物现象而形成社会问题来保护人;

(4)禁止盗狗毒狗,确保人的食品安全;

(5)猫狗成为人们的伴侣,抚慰一些躁动不安的、忧郁的、甚至犯罪的灵魂,防止情绪走向极端而伤人伤己甚至给人以愉悦而治愈疾病;

(6)人与自然和谐的画面,对人的滋养,就不再多说了;

(7)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禁止虐待动物,是通过防止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维护善良风俗和公共安全来保护人。一个由美国人道协会所进行的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暴力罪犯和暴力精神病患都在幼年时便开始犯下虐待动物的行为。”数十个针对暴力罪犯和精神病患的研究,已经证实了童年时虐待动物和日后对人产生暴力行为这两者之间的坚实关系。因为动物的痛苦能令他们得到平静或快感,所以他们会以各式各样的手法去虐杀动物,继而做出其他满足自身的行为,如纵火、伤人、强奸,最终甚至犯下杀人重罪。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2014年10月宣布:虐待动物行为将被起诉为“危害社会的罪刑”,犯案人列为A组重刑犯观察名单,在法律上刑同纵火罪及谋杀罪,自2016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就在杭州,2015年出现人数近300人的中学生虐猫群,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我们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戒。

 

 

五、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内容和立法建议

综上,我国从官方到民间对动物特别是伴侣动物的态度,与文化无关,与传统无关,而与文明有关。因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韩国、日本等国家在文化上与大陆同源,而上世纪30年代南京等地就已经兴起了轰轰烈烈的动物保护运动,动物保护立法甚至成为国民政府的中央法规。历史进入到21世纪,政府牵头血洗流浪狗,所反映的正是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断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断裂的现实。既然是历史原因造成了国民素质低下,国家有义务承担引领现代文明的历史责任。总的来说,在动物保护方面,我国需要开启民智。鉴于现实如此,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在全国层面进行最基本的反虐待立法,二是在全国或地方层面进行伴侣动物保护分类立法。

反虐待动物国家法从无到有,难以达到大部分国家和地方谋求动物福利的保护程度,故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是,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动物,保护程度上只能达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这一传统的基本的反虐要求。

如果反虐待一般法不能及时出台,至少先进行对伴侣动物的分类保护。伴侣动物保护法同样是从无到有,可以在国家层面进行,也可以由各地先行立法。鉴于伴侣动物与人类特殊的关系,对其保护应当融入现代文明的内容,在反虐待的基础上谋求一定程度的动物福利。鉴于欠缺立法保护造成的猫狗大规模流浪、大规模被捕杀被虐待的现象,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必须转变观念,遵从普世规律,在立法理念上从“管理”向“保护”转变,在管理中保护,在保护中管理。例如,《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是一部反动物地方法规,除了给予政府和高校捕杀驱逐流浪犬的权力和借口外,管理上流于形式,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为《杭州市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条例》。禁止虐待是最基本的保护,禁止遗弃是从源头上保护,禁止无序繁殖、非法买卖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是以管理为名的间接保护,建立科学的救助体系、鼓励民间救助是对流浪动物的补救性保护,而要求国家履行防疫的国际义务是对猫狗和人类自身的终极保护。以上即为伴侣动物保护法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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