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不是强制,而是一种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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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哈耶克在《建构主义的谬误》中说道:“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
人在社会中的行事方式,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而社会因此形成秩序。
“社会行为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赖以生存,并支配行为的深层结构和底层代码。
这里要注意的是,哈耶克所指的社会行为规则并非仅指法律。
实际上,哈耶克对于近代社会的一种倾向,即“把所有的社会秩序规则都化约为国家立法的实践活动”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
哈耶克明确指出:“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可以用文字表述”。
我们对我们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并非仅仅依靠法律,而是自己对于自身行为的一种默许。
当一个群体内心缺乏对于规则的思考时,我们就不会按照规则行事,而当我们心中有对于“一般性规则”的思考时,根本无需法律来硬性具体的规定,大多数人会按照“心中的规则”来行动。
所以我们会看到,在大多数欧美国家,在日本、香港、新加坡,人们会自觉自愿服从一个并不诉诸文字的规则,通过自己对于不同场景的思考,达成默契、形成秩序,而无需法律来特别规定。
实际上,随着社会快速发展,面对瞬息万变、千差万别的场景,要法律对此一一作出具体规定,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们的法律不但会滞后,而且会永远追不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对于这一点,不但普通民众无法洞察,不客气的说,绝大多数时评者,都缺乏这个洞见,都是浮于表面、喊着空洞的口号。
02
当一个社会缺乏“规则意识”时,一定是因为这个社会缺乏对于“规则”的思考。
那么,当我们说“规则”的时候,我们到底是在说什么呢?
我拿我们最熟悉的规则——法律来举例,哈耶克指出法律有三大特性:
1、抽象性和一般性
2、为人公知并确定
3、适用于所有人的平等性
其中2、3特性,都可由第1条特性推出。
而我经常著文也会表述到“一般性规则”的概念。
简而言之,这里的“一般”和“特殊”相对应,必须是针对任何人、任何未知情形都成立,代表普遍适用的意思。
也就是说,这个一般性规则并不牵涉任何具体规定的制定,而更多是一种指导具体规则制定的“元规则”,是抽象的,并非具体的。
如果一个群体对于一般性规则的思考是常态化的,那么,这个群体在进行大多数公共行为时,他们的思考一定是趋同的、近似的。
不管他们是在搭乘高铁、飞机、地铁,还是在餐厅、银行排队,他们都能轻松达成默契,自觉服从心照不宣的“规则”,形成运转良好的社会秩序。
同样的逻辑,对于司法机构来说,面对一个明显违背一般性规则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他们必须要去翻找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才能采取及时处理的手段,那么我们可能需要检讨这个法律程序的不合理性了。
03
我们来看发生在加拿大飞往北京航班的一个事情。
一对华人男女从飞机卫生间出来后,发现机组人员的专座上空着,便毫无顾忌的自顾自躺休息了起来。
当空姐准备午休时,发现自己的专座被占,故而提醒两位:“这里是机组人员专用休息座位,请您二位回到原座。”
然而,在多次提醒之后,两位依然无动于衷,最后不耐烦的撒谎到,自己生病了,就是需要占用专座休息。
空姐听闻后,按照标准程序通知机长,在机上医生无法症断出病情的情况下,机长选择迫降安吉雷奇机场。
谁知此时,这一对华人男女立马站了起来,说自己病好了,不需要迫降,耽误其他乘客的时间。
而空姐却特别诚恳的表示,“我们必须对你们的生命安全负责,已经通知了安吉雷奇机场地面的紧急医疗救护机构!”而且指出,这是加航的规定,必须按规矩办事。
飞机迫降在美国的安吉雷奇机场后,机场地面人员拿着抢救设施和担架进入机舱。这对男女拒绝下飞机,坚称自己的病已经好了。
在美国救护人员无法劝服的情况下,两名荷枪实弹的美国警察登上了飞机,美国警察强硬表示:“我们是警察,唯一的职责是要你们离开机舱!作为警察,只需要考虑您二位离开机舱的方式!”
这对男女无计可施,垂头丧气,准备走下飞机,不料又被美国救护人员拦住了:“根据规则,您二位必须坐在担架上下飞机,以防意外发生,这是我们的职责和专业流程!”
这对男女极不情愿地爬上担架,被美国人抬下飞机去了。其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也相继撤离航班。
从这案例中,可以清晰看出,无论是加航空姐、机长,还是美国救护人员和警察,最爱用的词就是“规则”。
每个人都是按照规则来行事,各司其职、互不冲突,只有在这种规则的支配下,任何撒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无处遁形。
04
一个法律制度不但需要法典化、公知并确定,同样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来应对未知的情境。
只有建立在“对于一般性规则的深刻理解之上”的法律制度,才可能在应对不同的社会场景中,拥有更强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
在哈耶克看来,判例法之于成文法的重要优势就在于,这种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必定是由那种含有普遍意图的、目的独立的和抽象的行为规则构成。
而这些规则正是法官和法律学者试图从早期的判例中提炼出来的,而非文字可以涵盖和规定。
将一个判例所带来的一般性规则的思考,运用于其他不同的社会场景中,这是对执法者最大的支撑,也是让一个群体逐步建立“规则意识”的唯一途径。
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说,大多数公民都能具备“规则意识”,那么公德意识必然会提高,社会为违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就会少很多,而社会效益自然会惠及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所仰仗的,是我们每个人对于“规则”的深刻理解。
文明,不过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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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游独立评论”(ID:beiyou-talk),作者“我是北游”,用哲学解构历史与政治, 北游给你不一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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