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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藏秦水陆里程简“阳”县考辨

郑伊凡 江西地名研究 2022-03-18

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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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藏秦水陆里程简“阳”县考辨

文/郑伊凡




作家介绍

    郑伊凡(1990—),男,河南淮阳人,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东亚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早期中国历史与文明。


摘要

    北京大学入藏的秦代水陆里程简册中记载秦代有 “阳”县存在,关于这一新出现的秦县,前辈学者认为可能是位于今河南省方城县的秦汉 “阳城”。然而,从简册中记载的 “阳”县下属各乡到其他地区的距离来看,“阳县”不太可能在今方城附近,而更有可能是位于先秦 “唐”国故地的 “唐”县。其他出土材料所见的 “唐”县一般写作 “阳”,清华简《系年》中还有楚国曾灭 “唐 (阳)”置县的明确记载。秦代的阳县应该就是继承了楚灭唐国之后所设的阳县。



    2010年,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入藏了一批秦代简牍,竹简卷4中有一篇主要记载江汉地区的水陆交通路线和里程。这篇文献原无标题,初被拟名为《道里书》,学界一般称之为“水陆里程简”。简册目前尚未正式公布,但辛德勇先生的几篇相关研究论文相继披露了《水陆里程简》的全部66枚简册释文,另有部分竹简的图版已公布。为我们的初步研究提供了基础。

    这批简册中出现的两个“质日”年份使我们知道这批简册大概抄写于秦始皇时期,整理者也根据《水陆里程简》中数量庞大的秦代南郡地区和周边的县、乡、里等地名,推测这批简牍可能出自江汉平原中部。这为我们进一步探索秦汉时期这一地区的历史地理和交通等问题提供了基本坐标。辛德勇先生还曾对其中的地理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本文拟就其中的秦“阳”县问题作进一步辨析,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  从 “阳”县到邓西陵等地区的距离反思 “阳”县的地理定位


   辛德勇先生首先确认了《水陆里程简》中新出现了秦代“阳”县,细绎简文文例,这一点是非常可信的。其 实,若单看04-199号简“西陵水道到阳平乡五十九 里”以及04-075号简“西陵水道到阳新乡百卌八里”,尚不足以认为简文中的“阳”属于县,因为“阳平”和“阳新”也有可能是乡名,不必将前属“阳”作为其上属县而断读。简册中也确实存在大量直接称述乡名而不言其所属县的例子,如:

    容津東到都鄉(七十)九里。(04-058)

         銷到養鄉八十一里。(04-217)

         彘鄉到箬鄉卌里。(04-089)

    以上诸例中的乡名皆是单名,不存在像 “阳平乡”、“阳新乡”这种可以拆分为县名和下属乡名的可能,应当毫无疑义属于直接称引某乡的情况。因此,“阳平”和“阳新”也有作为乡名存在的可能性。但全面阅读简册,我们 发现第04-076号简记载: “西陵水道新鄉百五十一里。”依本篇文例,简文“新乡”前可能漏掉了“到”字。结合04-075号 简“西陵水道到陽新鄉百卌八里”来看,起点同样是 “西陵水道”,“百五十一里”和 “百卌八里”之间仅差三秦里,几乎可以确认第04-076号简中的 “新 乡”即是04-076号简中的“阳新乡”,那么“阳”就只能是 “新乡”的 上 属 县 名。再结合辛德勇先生已指出的“阳新城庾”(04-063)的记载来看,《水陆里程简》确实让我们认识到秦代的江汉地区可能存在过 “阳”县。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以往文献中并未出现过的秦代“阳”县究竟在哪里。辛德勇先生认为,《水陆里程简》中的 “阳” 县即是聚讼已久的“阳城”,地在今河南方城县,并指出其名称为“阳城”其实是对传世文献的误读。他指出传世史籍中的“阳城”其实是“阳县县城”之意,秦南阳郡只有阳县而没有阳城。但是我们知道,《水陆里程简》中记载了大量水陆交通道路的里数信息,虽然这些交通线路的复原还需要具体而系统的工作,但是这些信息有助于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之间的距离和位置关系。根据这些记载,我们发现“阳”县下属的各乡到今天襄阳市区附近的“西陵”地区的距离不过一百秦里左右,即使只考虑直线距离,也很难想象 “阳”县远在今河南方城县附近。  

    前文已引的第04-199号简和第04-75号简分别记载,“西陵水道”到“阳平乡”和“阳新乡”的距离分别是五十九里和百卌八里,第04-76号简则记“西陵水道”到“新乡”百五十一里,“百卌八里”和“百五十一里”的记载几乎一致,也证明了这些数据记载不同地区之间的距离误差在很小的范围之内。接下来,只要能确定“西陵”的大体方位,对于我们定位“阳”县将大有帮助。所幸的是《水陆里程简》中记载了大量有关“西陵”的路线和具体里程,举例如下:

  宛梁門下行淯到鄧西陵四百九十一里。(04-203)

        宛宜民庾行淯水到西陵四百五十里,莊道三百六十里。(04-202)

        淯口到西陵十二里。(04-231)

        西陵水道到平陵鄉六十六里。(04-189)

    以上诸条中,“西陵”或称“邓西陵”,“邓”即秦代邓县,当是“西陵”上属县,在今襄阳市区一带的邓城附近。最值得注意的是上举第04-231条,“西陵”距“淯口”仅十二秦里,“淯口”即淯水入汉水的交汇口,距今襄阳市区附近不远。这反过来也支持前辈学者关于“邓”县在今襄阳市区西北的邓城遗址而不在河南南阳的邓州一带的观点。加之多条简文记载从“水道”可以通往“西陵”,表明 “西陵”一定是邓县县城附近淯水汇入汉水不远处的一处渡口。

    确定了西陵的大致方位以后,结合前引简文中西陵到阳县的两个乡的里至,大致就可以判断阳县的范围。如果阳县在南阳方城附近的阳城,那么西陵距离阳县县城的直线距离也在155公里左右,约合372秦里,二者之间的道路里程将相差更远。结合简文中“鄢到邓百卌八里”(04-76)和“邓到襄(穰)百八十里” (04-64)的记载(见表1),这种推算大致是准确的。


    若以上推算可信,则很难想象距离西陵远至372秦里的阳县领有“平乡”,而“平乡”距西陵仅五十九秦里。换言之,阳县若在南阳方城,其辖域范围应当无法延伸到距离西陵仅数十里之处,更何况阳城和邓县之间还相隔宛县,跨越宛县而领其以南的乡也是不大可能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探索新出现的 “阳”县究竟在哪里。

    在我们看来,以往学者论证汉代方城县曾名“阳城”是没有问题的,在此可以提供一条辅证。《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载“湘成”侯敞屠洛,与之对应的《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中“湘成侯敞屠洛” 条,班固自注属“阳成”县,据两表记载,敞屠洛于武帝元鼎四年六月丁卯封侯,元鼎五年坐酎金案国除。仅一年之后的元鼎六年五月壬申,又封南越降将居翁为湘成侯,司马贞《史记索隐》注“表在堵阳”,查今《汉表》“湘成侯监居翁”条下已失注“堵阳”,王先谦《汉书补注》指出“此夺‘堵阳’二 字,闽本、官本有”,并引钱大昭云:“湘成即敞屠洛所封,彼注阳城,此注堵阳,或堵阳旧有阳城之名,故王莽改堵阳为阳城也。”按王莽时期是否改堵阳为阳城可不具论,《汉表》中仅仅相隔一年的“湘成侯”分别注属“阳 城”和 “堵阳”,这是“堵阳”曾名 “阳城”的文献证据。



二 从其他出土材料看 “阳”县的可能位置

  

    此外,清华竹简第二册 《系年》中的一段记载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系年》第十九章:

  楚靈王立,既(縣)陳、蔡,改邦陳、蔡之君,使各復其邦。景平王即世,昭王即位,陳、蔡、胡反楚,與吳人伐楚。秦異公命子蒲、子虎率師救楚, 與楚師會伐陽(唐),(縣)之……昭王即世,獻惠王立十又一年……楚人焉(縣)蔡。

    简文记载的楚灵王至楚惠王这段史实,多有可与《左传》相对照者。其中的“伐阳,县之”一句,可与《左传》定公五年“秋七月,子期、子蒲灭唐”一事对应。此事之后传世文献中便不再有关于唐国的记载,整理者将 “阳”释为“唐”是可信的。值得注意的是,《系年》中的“唐”写作“阳”,其实,无论青铜器铭文还是传世文献,都有将“唐”写作从“昜”的“阳”或其他从“昜”的字,例如2001年湖北郧县肖家河村出土了一批春秋时期唐国青铜器,其中的铜盘、铜匜和铜鈚铭文中提到 “唐子”,“唐”字皆作:

。整理者在考释文字时引用了传世文献中 “唐”写作 “阳”的异文实例。可见此字在后世转写为 “唐”之前,一般写作从 “昜”的字形,《水陆里程简》只是保留了较早的当时通行写法而已。

    保留了“唐”写作“阳”的例证,其实还有很多,比如包山简中多次提到的“阳君”(第163号等)均写作:

君,陈伟先生等后来指出:“阳君封邑,也许在唐国故地。”若然,则可以知道阳(唐)地在被灭入楚成为县后,又曾一度被作为封君封邑。有关楚国设唐为县及此后历程的研究,徐少华先生有专文梳理,兹不赘述。

    确认了《水陆里程简》中的“阳”县其实就是唐国被灭后入楚所设置的“唐”县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前文讨论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唐国地望,石泉先生经过综合分析后得出不同于流行说法的结论,认为唐国地望“不出唐河县南境,自县城南至湖阳镇之间的唐河以东地”。石泉先生对唐国地望的认识是其对吴师入郢之役一系列地望考辨中的一环,随着更多新材料的面世,他的这些新见逐渐被证实并得到学界认可。单就本文的研究来看,将 “阳”县定位在唐河东岸的今河南唐河县以南地区,较阳城更为合适。今唐河县城距西陵所在的邓城一带的直线距离约九十三公里,合一百一十二秦里,则《水陆里程简》中西陵距阳县下属的平乡、新乡分别为五十九、一百五十一里的距离完全是可能而且合适的(见图1)。

    结合《系年》的记载我们知道,楚国灭“唐”以后在此 地设立“阳”县,这一楚县被秦所继承,《水陆里程简》中的里数记载证实了前人看法,也让我们对这一历史的认识有所推进。


三 相关问题释疑


    在对《水陆里程简》自身所记载的里数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阳”几乎不太可能是阳城。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辛德勇先生在论证阳为阳城的过程中,还有对传世典籍的新颖解读,其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我们重视。

    辛文注意到《史记·魏世家》中一段话:“秦叶阳昆阳与舞阳邻。”历代注家一直将其断为秦叶阳、昆阳与舞阳邻”,辛德勇先生敏锐地发现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叫“叶阳”的地方,因此,这句话应该断读为“秦叶、阳、昆阳与武阳邻”。《史记·魏世家》中的这段对话又见于《战国策》,其文作:“秦之叶阳、昆阳与舞阳、高陵邻。”张守节《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叶阳,今许州叶县也。昆阳故城在许州叶县北二十五里。舞阳故城在叶县东十里。” 《正义》并补充: “此时叶阳、昆阳属秦,舞阳属魏也。”对应其地理分布来看,叶阳与舞阳在南更为临近,而昆阳和高陵同纬度,在叶阳、舞阳之北,仔细推敲,这段话中的四个地点其实是两两对应的关系,即叶阳与昆阳、舞阳与高陵分属秦、魏两国,而又彼此接壤相对。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这段话,有必要结合上下文中的相关信息作通盘的考察:

        魏将与秦攻韩,朱己谓魏王曰: “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韩亡,秦尽有郑,地与大梁邻……韩亡之后,兵出之日,非魏无攻矣。秦故有怀地刑丘之城垝津,而以之临河内,河内之共、汲莫不危矣!秦有郑地,得垣雍,决荧泽而水大梁……秦之叶阳、昆阳与舞阳、高陵邻……秦绕舞阳之北以东临许,则南国必危矣……”

    张守节的注正是结合了上下文语境,这段话中无忌对魏王分析秦、魏两国的攻守形势,遍举秦国之城邑与魏国相邻者,如秦之怀、茅、邢丘与魏河内郡之共、汲等。以此表明,一旦魏国随秦灭韩,魏国领土将直接与秦接壤,随时承受秦军的威胁。值得注意的是,引文中的“南国”,吴师道引韩公云: “绕舞阳、叶、襄城,其地皆壤界也,故曰南国。”程恩泽更是明确指出,“或概言魏之南境耳。其地当在舞阳之北,许州之东,开封之南”。所以这段话其实就是在说魏国的南界舞阳、高陵与秦之叶阳、昆阳紧邻,处于秦、魏两国边界的最前线。相较而言,此时已属于秦南阳郡的阳城,距离舞阳、高陵则稍显迂远,难以对魏国的南境领土构成直接的威胁(见图2)。

    由上文论述可知,《战国策》和《史记》中的这段文本中的“叶阳”应该还是指位于今河南叶县以南的古叶国故地,不大可能是指距此较远的阳城。辛德勇先生观点的贡献在于,通过指出马王堆帛书对这段话的记载,提醒我们其实先秦并不存在所谓“叶阳”而只有“叶”。在我们看来,对比马王堆帛书的记载,《战国策》的这段话确实可能存在衍文“阳”字,司马迁在编撰《史记》的时候很显然几乎照搬了《战国策》的这段记载而继承了这一衍文。似不必认为其中的“阳”字另有所指而加以断读。

    此后历代的传世文献对这一“衍文”的传承延绵不绝。事实上,如果单就传世文献来看,我们甚至不会对《史记》和 《战国策》中所记载的“叶阳”产生疑问,以为 “叶 阳”就是“叶”在某个较短时期的曾用名。且据《水经注》卷21《汝水》:“醴水又东,与叶西陂水会……陂水散流,又东,迳叶城南,而东北,注醴水。”熊会贞按: “水在今叶县东南入醴河。”叶县在叶陂水之北,从地理关系上来看,存在名为“叶阳”的可能性。受《史记》《汉书》影响,此后的历代地理志书在记载“叶县”条时,往往加入“叶阳”一条,如《读史方舆纪要》“叶县”条下注:“春秋为楚地,成十五年楚迁许于叶是也。秦曰叶阳,汉为叶县,属南阳郡。”直到《中国历史地图集》的出版,仍受文献中大量出现的 “叶阳”影响,《历史地图集》的编撰者采取审慎态度,在地名“叶”之后另加括弧注明此地还有“叶阳”一名存在。这些记载一脉相承,其文献基础都根源于《战国策》和《史记》。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的出现让我们认识到这一文献基础可能存在问题,其文作:“秦有叶、昆阳,与舞阳邻。”整理者原注:“叶,《魏世家》与《魏策》作叶阳,误。”新近出版的《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也沿用了这一注释,未作更多补充。从历史沿革来看,此地战国 时名叶县,汉代以后也名叶县不变,《战国策》中的“叶阳”确实可能是涉下文“昆阳”而衍一“阳”字,整理者也是这么理解的。在我们看来,这一问题似可不必再作其他解读。

  


结  语


    综合上文分析,《水陆里程简》中出现的秦代 “阳”县,应当即是楚灭唐(阳)国后所设置的阳(唐)县,其地望大致在今河南唐河县城以南一带。前辈学者的研究对简册中阳县的确立所做的论证多数是富有启发性的,但将阳县定为今河南方城一带的阳城,从《水陆里程简》中记载的阳县下属各乡到西陵等地的距离来看,并不支持这一观点。相较而言,目前所见的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均支持将“阳”县定在今河南唐河以南的古唐(阳)国。

    

    后记:感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编辑部的认真负责与匿名评审专家的辛勤工作。小文最初是在晏昌贵教授给研究生开设的专题课上所写的作业,晏老师和但昌武等同学在课上多有启发之处,促成了本文的最初思路。感谢业师徐少华教授的鼓励与建议,惟文责自然由作者一人承担。因学力有限,文中仍有若干遗留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不妨抛砖引玉,如得蒙方家指正,更属万幸。







文章作者:郑伊凡

文章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8年1月,第33卷第1辑

文章转化:耿曈

本版主编:耿曈

校对:洪珊

审订:王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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