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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河西地区军户群体的形成、来源与转变

张磊 周鲲 江西地名研究 2022-03-18
明代河西地区军户群体的形成、来源与转变


文/张磊  周鲲


内容摘要:


明初,随着卫所在河西地区的设立,大量军事移民涌入河西。为使军士安心服役,减少军士逃亡的概率,明廷逐渐调整对军属的政策,允许军属随军同住,从而使河西地区逐渐出现了数量庞大的军户家族。这些军户家族的来源地极为广泛,几乎遍布明朝的两京十三省,其中南直隶、陕西、北直隶是最主要的来源地。经过数代繁衍,这些军户家族在河西落地生根,发展壮大,成为了河西地区汉族先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明朝军制的变革,在明朝中后期,这些军户与普通的民户的差异逐渐缩小,军户子弟得以广泛参与到各项社会事务中,军户出现了由“军”向“民”转变的趋势。


关键词:河西地区;卫所军户;《武职选簿》。



明王朝在户籍的编造中,以配户当差为原则,依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已著籍官府的人户编为民、军、匠、灶等不同的户种。各籍人户皆为世袭,子子孙孙都有依照各自的户籍来承当不同的差役。其中军户,指军士别立户籍,由兵部管理。


明代的疆域虽然远不及元朝,但军户群体却十分庞大。永乐二年,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就指出“以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户”,约占全国户籍的五分之一,在明代各类户口中,次于民户,居第二位。为保障卫所军的兵源,防止军户规避,军户实行严格的世袭制度,所谓“军户世袭,役皆永充”,严格限制军户改籍和分户,除非经皇帝特许或“必仕至兵部尚书”方可脱籍。在役正军如有死亡或逃亡者,于原籍勾取继丁补役;若正军一家已亡绝,则于其原籍族人中勾取。明代世袭军户制度十分繁杂,其内部亦有所分类。顾城指出:“在明代, ‘军户’这一概念有时被用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场合,一种是指在卫所的军人家庭,另一种是军士在原籍州县的户口。”上世纪80年代,李龙潜首次提出了将军户分为“郡县军户”与“在营军户”。彭勇则将军户分为“卫所军户”和“州县军户”二种,并指出卫所军户既包括了拥有“军籍”身份的“在营军户”,也包括了寄籍于州县的寄籍军户,这些军户只是在管辖权的处理上略有不同,这批军户的户籍册上始终标注有“军籍”二字,这类军户也是“卫籍”人户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卫所官旗军、舍、余等。台湾学者于志嘉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将军户分为卫所军户、原籍军户和寄籍军户 。


本文所论河西诸卫的军户,主要是指卫所军户。所谓卫所军户,即明初从各地调来河西地区的官军户,经过世代世袭、繁衍形成的军户家族。明朝在河西地区实行军政一体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河西地区拥有着庞大的军户群体。这些军户构成了明代河西汉族移民的主体,对河西地区的民族结构、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海内外学界对于明代的卫所军户群体多有关注。特别是张金奎先生的《明代卫所军户研究》一书对明代卫所军户群体的形成、职业选择、组织管理、后勤保障等问题都进行了详尽的考证 。但具体到河西地区的军户群体则鲜有学者关注。本节试图通过对档案材料《镇番卫武职选簿》的整理,结合族谱、墓志以及相关地方志中的记载,对明代河西地区军户群体的形成、来源与发展等问题进行系统地梳理。

一、河西地区卫所军户群体的形成

明初驻防河西地区的军士大致由四类群体构成:土著之归附者、有罪谪戍者、从征官兵之留戍者、调拨来边者。


在明初经营河西的过程中,明朝实施“籍民为军”的政策,将大量的河西土著居民编入军籍。如《镇番遗事历鉴》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春二月,镇邑边警,饬令边卫营属人民编入行伍,以驻军指挥统领。本邑共编四千又五十,号称五千。又编马兵一千名,分置各隘口,昼夜巡逻。”在人口稀少的镇番卫一次从边民中编出五千五百名士兵,此数字应有着相当大的水分,但反映了明朝在河西“籍民为军”的事实。明朝将这些土著居民中的壮丁直接编入军队、补充兵源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随之被纳入军籍,成为了河西军户群体的最初来源。河西驻军中由谪戍者构成的恩军有着相当高的比例。这部分恩军,按照明制,在谪充之始,就要抄没家产,全家起发随军,这就进一步壮大了河西地区的军户群体。至于从征河西并留戍当地的军士以及调拨来边军士,除了部分军官以及来自前元与其他起义军的降附者中有家属随军的情况外,大部分普通军士都是独自在卫。在卫所设立之初,由于国防形势恶劣、军队移防频繁,军士群体具有相当大流动性。军士大多无法久留当地。同时,在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大多远戍的军士还期盼能退役后返回原籍地。随着统治秩序的确立,军士的驻防地基本确立,独自在卫生活的军士在趋于安定的生活状态下,自然会产生对家人和故乡的思念,但卫所远离故土,难以回乡团聚,于是便有军属主动赴卫生活,使得卫所内的军户群体获得了进一步扩大。


然而众多非战斗人口在短时间的涌入,给河西诸卫的军粮供应带来了严重的困难。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陕西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佥事张豫就指出:“今迤西所统边卫,人稠地狭,供给粮储惟藉内地转运,况各卫军士多由罪谪,既有壮丁代役而老幼尚同在营蚕食。”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如将此辈听于黄河以南,直抵陕州以北地旷州县,寄籍屯种,每岁供给正军,俟三年后与土著军户一体输租应役。若军伍有缺,就于幼丁内选壮者补役为便。又言各卫军士年七是十以上并老疾无丁可代者,若留在伍虚费粮赏,宜令回乡依亲,其因罪谪戍守者则令罢役在营自给,所缺之伍别调补之。”张豫的建议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充军之人的家属调离卫所,改于临近州县寄籍;另一方面是针对失去战斗力的年老军士。无丁可代的普通年老军士遣散回原籍,而充军之人仍留在卫所生活,但军粮自给,卫所不再负担。张豫建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卫所的非战斗人口来减少军粮负担。一经上报,便得到了明太祖的批准。这种遣返部分军属及退伍军士的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河西地区军户群体的形成与发展。但在长时间生活中,明廷逐渐认识到单一的人口结构,不利于卫所的稳定与发展。缺失家庭温暖的军士往往不安于在卫,频频出逃,甚至出现“西北军士有以足弯当龙阳者”的变态行为。同时,遣送年老军士及军属回原籍,需要卫所、原籍政府、沿途政府的等机构的配合,行政成本极高,并不具备实施的可能。在此背景下,为使军士安心服役,减少军士逃亡的概率,并改变原本由军士组成的单一的卫所人口结构,明廷遂开始调整对军属的政策。据张金奎先生考证,明廷至迟在宣德初年就开始大规模捡用余丁应役,事实上默认了军属在卫生活的现实  。同时,随着在卫人口的增加和清勾工作的开展,明廷意识到直接从在卫余丁中勾丁补役远较从原籍勾丁容易,遂从制度上对军士赴卫携家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正统元年(1436年),在兵部尚书王骥的牵头下,明廷对有关清勾的军政条例进行了调整,增补“各处起解军丁并逃军正身务要连当房妻小同解赴卫着役。若止将只身起解,当该官吏照依本部奏准见行事例,就便拿问。委无妻小者,审勘的实,止解本身” 。从而确立了军士赴卫所服役时,需佥妻同行的政策。这就标志着明朝在制度层面对军属在卫生活的最终认可,使卫所军户群体的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的阶段。


这些卫所军户形成后,经过数代生息繁衍,各祖军的子子孙孙除了应袭舍人外,还生产了很多余丁。这些余丁再结婚生子,不断繁衍,形成了庞大的军户家族。成化三年(1467年)三月,整饬边备兵部尚书王复在奏文中就指出:“访得甘州在城五卫,设置年久,生齿日繁,各家户下正军之外,余六七丁或一二十丁者有之,除供给听继外,中间多有愿投军者招集四五千名,亦可编成一卫立于凉州殷实地方。”虽然在凉州再立一卫的建议并未得到同意,但军户家庭的繁衍之盛可见一斑。明世宗继位后,在全国范围掀起了宗族建设的热潮。嘉靖九年(1530年),镇番卫人彭广制定“创修谱例”二十三条,晓示各家,以资参互 。崇祯四年(1631年),邑人何希闵花费五千金于三坝李二沟筑家祠,名“何氏宗祠”,祀忠勇将军何相 。族谱的编修和家祠的建设作为宗族建设的重要措施,从侧面证明了卫所军户在河西地区的发展与壮大。


二、河西地区卫所军户群体的来源


河西地区卫所军户的来源地,在《武职选簿》中有着较为明确的记载。《武职选簿》是记载明代卫所武官袭替补选情况的登记簿册,是研究明代卫所武官的第一手资料。遗憾的是,除镇番卫外,河西地区其他卫所的《武职选簿》均已散佚,其所属武官的具体信息,我们已无从得知。但我们通过《镇番卫武职选簿》仍可窥探出河西地区卫所武官的一些基本情况。《镇番卫武职选簿》明确记载了156位各类武官的原籍,其详细情况统计如下:



由上表可见,镇番卫武官的来源地极为广泛,包括南直隶、山后、陕西、北直隶、湖广、河南、江西、浙江、四川、广东、山东等十一个地区,几乎遍布明朝的两京十三省。其中南直隶、陕西、北直隶是最主要的来源地,分别占据武官总数的42%、35%和7%,其他省份所占比例较小。而来源州县涉及到南直隶的定远、寿州、虹县、盱眙、巢县、滁州、合肥、凤阳、太湖、桐城、溧水、建德、临淮、六安、当涂、昆山、江都、全椒等,陕西的陇西、会宁、咸阳、秦州、扶风、伏羌、安塞、阶州、咸宁、金县等。虽然《武职选簿》记载的对象只限于获得冠带总、小旗或试百户以上职位的军官,普通军士并未登记在册,但现存的《武职选簿》所载的是崇祯年间卫所武官的情况,很多武官的先祖在调入卫所之初都只是普通军士,当他们或他们的后裔日后立功晋升为卫所武官后,方才有追述武职由来的必要。因此《武职选簿》所载的虽然只是军官家族,但仍具一定的代表性。清中叶,河西地区出现了与北京、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类似的“山西洪洞大槐树的传说”,众多居民将山西洪洞县大槐树视为自己的祖籍地。道光年间,镇番邑人谢广恩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考证:


今本邑之民,问之户籍,辄谓本山西大槐树人氏也。余考旧志及诸家谱牒,以为大谬。比如如柳林湖今之户族,据王介公《柳湖墩谱识暇抄》记:凡五十六族,十二族为浙江、金陵籍,五族为河南开封、汴京、洛阳籍,三族为大都籍,十五族为甘州、凉州籍,一族为湟中籍,一族为金城籍,三族为阶州籍,三族为宁夏籍,五族为元季土著,仅有八族为山西籍。故知所谓镇人为山西大槐树之民者,不过传说而已,实非然也 。


谢广恩对道光时期镇番县柳林湖地区居民的原籍情况进行了考察,其中金陵、浙江籍共有十二族,户数仅次于甘州、凉州、金城等临近地区的移民。在历经了清初的大移民后,原籍明代南直隶地区的户族仍占柳林湖地区总户数的五分之一,客观上印证了南直隶是明代镇番卫军户移民的首要来源地。


除《镇番卫武职选簿》外,河西地区的一些族谱、墓志与武官袭职供状亦对军户的原籍地有所记载:


《张氏世谱序》:张氏始族系江南凤阳府怀远县人。其始祖之祖,远不可考,自以世祖讳遇,从明太祖大战鄱阳湖有功……二世祖讳衢,袭父职,洪武七年,从宋国公冯胜平定河西,世授凉州掌印指挥使,始家于凉州  。


《崖李公墓表》:公讳义,字时宜,姓李氏。居武威郡洪崖沟,因号洪崖,人称洪崖将军。先世顺天府通州武清县丘家庄人  。


《杨氏族谱》:始祖讳胜,生于大元至正年间,原系四川重庆府长寿县人……于宣德七年同子移至于凉州  。


《杨仲玉世系家谱》:一世族仲玉,原籍直隶州宜兴县南门里长桥洞山乡四十九都人也……二世祖达,世袭诰命一道,实授凉州卫前所,病故  。


《马氏族谱》:夫我始祖,原系直隶北京顺天府蓟州遵化县人,随征员役,讳得。因圣祖遣宋国公冯胜统兵下河西随征,屡成克复大功,历升指挥同知。已而,选调镇番,桑梓赖以守固  。


《丁氏历世袭职册》:供状人丁自珍,年二十岁,系陕西行都司凉州卫老疾世袭指挥同知丁胤嫡长亲男……自珍一世祖丁子华,原籍直隶州府泰兴县张氏下万户,丙午年,于湖州徐丞相下归附从军……十七年,调凉州卫后所,管军百户  。


在上述六条材料中,有3户的原籍地在南直隶,2 户在北直隶,1 户在四川。与《镇番卫武职选簿》所反映的武官原籍情况基本一致。由于史料的匮乏,我们无法得知各原籍地在河西各地卫所军户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但南直隶、陕西、北直隶是河西地区卫所军户的主要来源地是没有疑问的。


三、由“军”到“民”——卫所军户的转变


明中叶以降, 营兵制的出现逐渐取代都司卫所系统成为最为主要的军事管理与指挥体制。而卫所成为向营兵提供部分的将源、兵源以及饷源、军器的后勤管理机构。营兵制与卫所制的并存,使明代的军制中出现了“军”与“兵”并存的现象。简单而言,军属卫所,主守、主屯;兵属营伍,主战。其中被抽选为营兵的卫所军士被称为“军兵”。在此情况下,卫所军户中除了袭替军役者,以及被招募为兵者,普通军余与一般民户的差异逐渐缩小。军户出现了由“军”向“民”转变的趋势。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军户子弟职业选择的变化上。明初,为保障军队的战斗力,朱元璋制定了极为严苛的条例来严禁卫所军士从事与军事无关的活动,“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 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 卸脚;作买卖的,发边远充军”。龙江指挥伏顒就因与本卫小旗姚晏蹴圆,被卸了右脚,全家发配云南 。明中后期,随着军制的变化,卫所军户群体的发展与壮大,越来越多的军士子弟在职业选择上不再限于从军,开始投身于务农、科举、经商等其他领域。


01从军


按照配户当差的原则,从军是军户的法定职业。卫所军户世代从军,即使是军余也随时准备替补入伍,因此对军旅生活非常熟悉,很自然将从军作为职业选择的惯性选择。同时在恶劣的自然环境和国防形势下,为保卫家园,军户子弟大多练就了一身本领。如正德年间镇番人詹克勇,纳十四徒,于枪杆岭练习武艺,号称“枪杆铁虎”。艺皆精,名冠碛北 。万历四十三年七月,为选拔雄杰勇力之士,加强军队建设,甘肃抚按荆州俊、董定策就提出建议:“该镇猛士如林,惟是距省三千里,鹰扬难赴,以致材勇灰心,请比辽宣成例议开武科,以场则设于甘镇。”武举对应举者身份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军民子弟皆参与。但实际上,武举的应考主体仍是军户子弟。在河西地区的单独设立武举考场,免去了军户子弟应考的奔波之苦,无疑增加了河西军户子弟通过武举从军的机会。


明中后期,随着募兵制的发展,为巩固国防,明廷试图从沿边地区招募民壮为兵。如正统九年正月,甘肃总兵官宁远伯任礼奏:“比增选甘肃、宁夏各卫所舍人余丁二万人而无兵器,请给于京库。”上命陕西行都司造给之 。天顺二年四月,“上命自辽东至甘肃一带边民有强劲精壮愿报效者,募为土兵”。成化十三年七月,兵部侍郎滕昭等人提出建议:“辽东、宣府山西、陕西各处沿边军民之家,类多旷丁,若设法召募,俱堪操用。宜揭榜召募,果有材力,愿在边立功者,官给鞍马。”弘治十四年,“先是以兵部奏命西北诸边每镇召募土兵五千人,其应募者先给银充赏,有功者升赏如例,事宁归农,愿永为军者,听如。无应募者,于官军之家三丁选一”。为刺激民壮应募,明廷往往也给与募兵提供一些优越的经济待遇。如天顺元年八月,“近边人民禀气强劲,膂力过人,边鄙利害,戎虏情伪,素所谙晓,不分军民舍余人等有愿与朝廷效力者,许其自报,收附近边卫寄管,令作土兵。名色赏银一两,给与鞍马器械,秋冬操练支与口粮,春夏务农住支本户,有税粮者免征五石,仍除二丁供给,免其杂泛差徭”。嘉靖二年题准:“陕西甘、凉召募土兵, 每名给银五两,系册内查出抽选者,每名给银三两五钱。”在这样的背景下,为改善家庭环境,除应役的正军外,大批缺乏其他职业技能的军户,就以募兵制的兴起为契机,投身于营兵系统。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正统九年,甘肃总兵官宁远伯任礼奏:“比增选甘肃、宁夏各卫所舍人、余丁二万人,而无兵器请给于京库。”明英宗命陕西行都司造给之  。又如镇番卫人王禄由舍人充生员,弘治七年二月在红山儿地方斩首一颗,八年奉勘合升冠带小旗,正德六年四月在抑條湾地方阵亡 。镇番卫指挥佥事彭润门下舍人彭澜,“正统三年以舍人报效亦林真,与贼对敌,斩首一颗升冠带小旗”。镇番卫人孙惟兴,“由舍人嘉靖四十二年独青山斩首一颗,升小旗”。


在尚武的社会氛围的熏陶下,在河西诸卫的军户子弟中涌现了一批具有较高军事造诣的高级将领。如山丹卫人武振,“多材艺,善弓马,长于戎略。当明中叶,屡涉行阵。积多,授甘肃总兵”。山丹卫人王允中, “由武举积功,任平羌将军、甘肃总兵、都督同知,邑人为之建坊以领”。凉州卫人张达,由行伍,屡有战功,嘉靖末年任大同总兵, “嘉靖二十八年,也先帖木儿入寇,达率副将张凤御之,马蹶见杀”。镇番卫人李震,“由本卫升花马池。修边御敌,屡有战功。历升甘肃总兵,挂平羌将军印”。镇番卫何淮,“筑西关,练民丁,治国如家……历昌平总兵,年九十余卒,昌平祀之”。


02务农


明初,为维持卫所军士的生计,明廷特意从卫所旗军中分拨出一部分军士专门从事屯田,被称屯军。据万历《明会典》载:“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粮饷匮乏,命诸将分屯于龙江等处。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以都司统摄……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屯种所得,除向政府缴纳的定额子粒外,剩余的部分就可以由屯军自由支配。但明朝军屯的屯田子粒远高于民田,河西地区土地又较为贫瘠,仅靠额定的屯军还难以解决广大军户的生计。因此,明廷还鼓励军士及家属自行垦荒,并减免新垦田地的税额。如永乐二年规定:“军官及军下舍人、家人、余丁自愿耕种者,不拘倾亩,任其开垦,子粒自收。不许比较。”正统元年,行在兵部右侍郎徐晞会同行在左待郎王佐等提议:“宜将军余地亩如民田五升起科,月粮仍旧关给,其屯田正军该纳余粮六石,余丁地亩亦科如民田。及大同、宣府边卫亦宜如例。”英宗诏准  。正统四年(1439)、明廷又下令:“太同、宣府、辽东、陕西沿边空闲之处,许官军户下人丁尽力耕种,免纳子粒。”正统七年, “令屯田有自开垦荒地,每亩岁纳粮五升三合五勺”。在政策的引导下,在原籍就以务农为生的军户子弟,为改善生活条件,继续以务农为业就成为了重要选择。正德三年五月,监察御史李璞在报告中指出:“甘州等十二卫,古浪等三所,屯田还奏旧额实屯军壮所种共一万一千一百五十五顷五十亩……边储舍余人等所种共一万五千一百七十六顷六十亩。”可见,由军余耕种的土地亩数已超过了军屯。


03入学与出仕


明太祖朱元璋以武功定天下。因此在明王朝建立之初,明太祖给予了武官集团优渥的政治、经济待遇。史载 “内则公侯列文臣之上,外则都司列布、按两司之上”,武臣的地位十分尊贵。甚至有文臣以改武阶为荣耀,如英国公张辅的堂兄张信, “其弟辅为信求改武阶,乃调锦衣卫指挥同知,寻升指挥使” 。明初名士张以宁在谈及明初文武地位的区别时就指出:“名一在伍符尺籍,则颉颃作气势,视文儒士若敌仇,不媢疾则姍笑者几希。”随着国防形势的日趋平稳,文治传统逐渐回归,明廷形成了以文统武的政策,武官的地位趋于没落。尤其是科举制度正规化后,科贡成为入仕的主要途径,“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传统价值观,重新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观念。为跻身官僚阶层,众多的军户子弟也开始将求学入仕作为重要的职业取向。


经过不懈的努力,卫所军户在通过求学、科举回归主流社会的道路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有明一代,河西诸卫先后有8人中进士,40人中举。恩贡、拔贡、副贡、岁贡更是有数百人之多。由于河西诸卫还带管着一定数量的民户,我们不能将这些热心举业的卫人都简单视为军户子弟。但以军户在河西地区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而言,当中必定有相当部分是军户子弟。如万历四十七年中进士的山丹人王建侯其父为曾任甘肃总兵的王允中。万历十三年中举的镇番卫何斯美,其祖父何相“以户候设防青松堡,御虏阵亡”,弟何斯盛,明末“由百户升密云都司,调山海关铁旗营都司”。这其中更是有一些军户家族由于连续出现数位生员、举人,从不擅文移的军户转型成为了文化家族。


镇番卫孟氏家族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据《孟氏宗谱》载:“始祖孟大都,原籍浙江宁波府鄞县。洪武三年,因元季王保保乱,父子从戎至镇。”可见,孟氏家族是典型的军户家族。孟氏家族向文化家族的转变肇始于明晚期。万历元年,孟大都后裔孟希孔由恩贡官至山西太谷县主簿,“莅任数月,以亲老告归,杜门不与外交,日惟以奉亲教子为事” 。在孟希孔的精心教育下,其子孟一鲤、孟一豸、孟一蛟皆有所成。孟一鲤,字禹门,“万历乙酉应试长安,社友党完我卒于邸,躬率弟一豸罄资助之,俾还亲故土。崇祯四年当贡,让之同学王国彦,士林倾之,所著《春秋翼传》”。孟一豸,字介泉,“明末岁贡,古朴清醇,有父风,少与兄一鲤俱受春秋学于举人杨静野并澍文名” 。孟一蛟,字义泉,万历十年岁贡,官山西黎城县县丞  。孟一豸生子孟良范,崇祯八年拔贡,官湖广咸宁县知县,以才干称,升兵部员外郎 。孟一鲤生子孟良胤  ,天启元年辛酉举人,历任州县,咸有政绩,擢户、兵二部主事,升昌平道 。明清鼎革后,孟良范于康熙五年起复,官至广西泗城府同知,卒于官,封通议大夫。孟良胤于顺治元年起复,任昌平兵备道。顺治二年,升河南按察使。顺治四年,又升至浙江右布政使。后丁母艰,归里。孟良胤、孟良范兄弟二人同朝为官,一时传为佳话,人呼“司马两郎”。尤其在入清后,孟良胤官至浙江右布政使的高位,使孟氏家族成为镇番当地首屈一指的望族。作为镇番卫地位最为显赫的乡贤,在明末清初的镇番,孟良胤广泛地参与到了各项地方事务之中。如天启六年,孟良允于东郭外,倡建药王宫  。崇祯七年,孟良胤与韩一魁募化重修关帝庙 。康熙初年,孟良胤又于戟门外西,倡建乡贤祠,内祀历代乡贤。又与教授张我兴,绅衿何斯美、何垂裕、王一德、王慎修的等捐资重修镇番县儒学 。


总而言之,至迟到明末,河西地区就出现了一些意进儒学的军户子弟,他们或施善乡里,或宦绩可佳,成为了地方极有声望的乡贤仕绅。


04经商


河西诸卫所是以武装人员为主体的一种特殊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大多依靠外部补给。因此,以交换为目的的商业在卫所很受欢迎。一些卫所军户也在厚利的吸引下投身于此。一些轮番戍防河西诸卫的边操班军,就在上班、下班之机,顺带从事贸易。宣德七年,右副都御史贾谅在奏文中就指出了这一问题:“经过兰县迤北诸驿,凡递运马驴及牛,多瘦损。军多逃亡役,老幼男女挽递,昼夜未尝休息,有人牛一时俱冻死者,盖因甘州操备与下番官军不守法律,假以取讨衣装,置买马驴为名,擅乘各站马驴往来陕西市易,又威逼递运所用车载送甘州贸易,及下番官俱带军伴混乘驿马,恣为民害。”并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的方案:“乞敕该司揭榜禁约,并行诸衙门,凡起关文将应送官物填写数目,不许夹带私货,仍遣廉干京官一员,自京师抵甘州往来巡视,遇官军人等经过,除关文所开正数外余私物,令所在有司称盘见数入官,及查不应驰驿而辄应付者,俱擒解。”可见,军士利用职权威逼递用所为其运送货物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以至于严重影响了递运所的正常运转,需要专员来督视。


同时,还有一些军户冒着被充军的风险,私自与朝廷禁止交通的外族或外国人进行商贸往来。早在永乐年间,河西地区就已存在这种现象,明太宗为此专门敕令甘肃官总兵宋晟:“朝廷禁约下人私通外夷不为不严,比年回回来经商者,凉州诸处军士多潜送出境,又有留居别失八里、哈剌火州等处,泄漏边务者。此边将之不严也,已别遣监察御史核治,自今宜严禁约。”但在高额利润的吸引下,朝廷的禁令毫无约束力,军士参与走私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宣德八年,肃州卫署都指挥佥事吕昇奏:“镇守都督佥事王贵杖死军士,交通夷人,造军器往西番易驼马……”成化十二年八月,“宥都督同知赵英罪。先是英充副总兵分守凉州,纵令宋人与哈密回回贩私茶,并买违禁之物,私自差人驰驿骚扰道路。刑部请究治其罪,且言其已经赦” 。


总而言之,为使军士安心服役,减少军士逃亡的概率,明廷逐渐调整对军属政策,允许军属随军同住,从而使河西地区逐渐出现了数量庞大的军户家族。这些军户家族经过数代繁衍,在河西落地生根,发展壮大,成为了河西地区汉族先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中后期随着营兵制的兴起,卫所的战斗职能逐渐削弱,营兵成为了地方兵力的主体。卫所军户中除了袭替军役者,大量普通军余与一般百姓并无大的差别,他们虽然仍为军籍,但已摆脱了军事备御等军事性角色。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百姓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减轻,军户子弟得以广泛的参与到各项社会事务中,除了从军、务农外,还出现了在儒学、科举上积极进取的士子和投身贸易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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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张磊  周鲲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论坛》2019年第5期

选稿:常宏宇

转化编辑:陈汶灵

终校:伍晨嫣

审订: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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