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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及其保护模式探讨

钱程程 江西地名研究 2022-03-18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比如说,传统节日、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人因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其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不相同。因此,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可以探讨当前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建立相对“封闭”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二是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表演艺术类、工艺技术类与节日仪式类传统文化事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以“活态”为内涵,以“原汁原味”为核心。保护好这一遗产,既是认识历史、传承文明的需要,也是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技创新的需要。既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创建人际关系和谐、生态环境友好的理想型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并依此来建立有效可行的保护模式,显得至为重要。本文主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出发,探讨当前适合非遗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建立相对“封闭”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二是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一、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当我们翻开《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及我国的国家级非遗名录时,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80%以上的非遗项目,其称谓都以一个国家或地区或民族来冠名。在非遗项目的筛选及申报上,首先强调的便是基于其地域性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便是它依托于一个民族独特的生活、生产方式而生成,无法脱离,是人民主观能动性的产物,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的方式传承。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人因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其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不相同。由此可见,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一)自然环境的阻隔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过程中的地理时空背景的差异性


文化遗产,顾名思义,就是先辈们留下的智慧结晶,是从农牧渔猎和手工业社会产生和流传下来的。它们的身上深刻地烙印着历史的痕迹,它们的血统中保留着更多的水土基因。传统自然经济的落后,地理时空的阻隔,让作为世界各大文化地理区的源头,其所创造的灿烂多姿的文化遗产,如不同江河的源头,流向不一,入海路径各异,故而它们的发明创造,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彼此不能替代。这就是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自然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营养基”,是生命的摇篮,也是文化的沃土,千姿百态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不同肤色、不同性格的人类族群。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一方文化——包括物质的、非物质的,自然也烙上一方水土的印记,染上一方地域的色彩。


“十里不同天,百里不同俗”。在传统的手工业社会,交通工具的落后,使当时的人们很难跨越高山峡谷、江河湖海等天然屏障,因此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生存环境。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下,人们与外界的交流很难实现,只能在族群内部消化吸收,物尽其用,创造出富有特色的地域文化。地域文化特色的形成,需要有一个足够长度时间的积淀和结晶的过程、一个足够自由的成长空间,封闭乃文化地域特色结晶过程的天然无形保护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地域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的是“人”的“活态”传承,深受传承人及其所处的人文环境的影响,因此人的地域性决定了非遗的地域性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与某一地区的传统人文环境密切联系在一起。以戏曲为例,我国一直以来都有“南戏北曲”之分,北曲字多腔少,字密而少拖腔,曲调高亢昂扬,慷慨朴实。明王世贞《曲藻》书中说“北主劲切雄丽”“北字多而调促,促处见筋”“北辞情多而声情少”等等。南曲则相反,字少腔多,字位疏散,旋律流利,曲调抒情柔和,善于表达深切细微的内心情感。这一截然不同的艺术风格,是有着客观和主观因素双重影响的。就客观因素而言,是因为两者所处地域的不同,所继承的历史传统、吸收借鉴的艺术成分和艺术风格也不同。就主观因素而言,则是两者产生和生长的人文环境的差异,南戏和北曲的作者身份不同,他们的创作目的、创作方式、创作风格截然不同,从而导致在艺术体质上的迥异。演唱艺人不同,使用的语言不同,侧重表达的内容和情感不同,北方粗狂豪放,南方细腻温婉。创作者不同,北曲产生的中原地区一直是我国古代的政治经济中心,以文人创作为主,他们追求的是“自娱”;南戏则是在温州地区民间歌舞戏的基础上形成的,作者基本上是书会才人,文化水平不高,他们追求的是“娱人”。不同的地理环境形成了不同的人文环境,最终创造出了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差别。它们的最大差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价值“衡量”之后的传统文化。而衡量的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而这一价值体系的建立,则是人为的过程,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结果。比如这其中的文化价值,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帮助人们解读一个民族文化传统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独有的认识价值。那么,什么是文化呢?“所谓”文化,就是指人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为适应各种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所创造出的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由于生存环境不同,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他们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呈现出明显差异。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像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既记录了我们的过去,也影响着我们的未来。


综上所述,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二、基于地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探讨


我们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特征,是因为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环境的产物,一旦离开它们已经熟悉的环境,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可能就会因环境的改变而使其原有功能发生变异。如以择偶为目的的对歌,以协调动作为目的的江河号子,一旦离开它们固有的生活环境,变成巡演四方的民歌,其内涵和形式肯定会因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在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强调“就地保护”“原生态传承”就显得至关重要。目前,适合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建立相对“封闭”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二是推广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一)建立相对“封闭”的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将某地设为文化生态保护区,首要考虑的是这里必须仍然保留有完整而系统的特色鲜明且品质优异的传统地域文化,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因此要保护并传承“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就必须建立相对“封闭”的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将为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最佳保障。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历经千百年而延续至今,肯定与生它养它的原声环境息息相关,而这些生存环境就是特定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以乐清的蓝夹缬技艺为例,乐清城北、白石一带因为坡高、水好、气候及土壤适宜等优势所以在蓝靛的种植方面尤为出名,这给乐清蓝夹缬的发展提供了自然环境的保障;分布在其中的老作坊、老染坊,老艺人所掌握的完整的打靛、印染技艺,提供了技术支持,蓝夹缬作为传统的婚嫁必需品,提供了人文环境的支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天然的蓝靛逐渐被化工染料取代,传统的手工印染程序在工业社会的流水线作业下迅速瓦解。目前在乐清,能够完整掌握蓝夹缬技艺的艺人只有10名左右,且普遍年龄偏高。要想全方位保护这一“蓝花布上的昆曲”,就必须从环境抓起,为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提供更好的保护,努力营造出一个更适合其生长的文化空间,避免因过多外来文化的“入侵”而受到更多的伤害。从这个角度讲,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建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通过政府的努力,对外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起一道有效阻挡或减缓外来文化冲击的制度性屏障;对内通过对原生环境的恢复,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出一个更适合其生长的文化空间。


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并不意味着完全隔断它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也不是将其“标本化”。因为任何文化的表现形式都不能孤立存在。从内部构成出发,是融合型的;从存在方式出发,是与其他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相依相长的。我们所说的“封闭”,是指阻隔有可能成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天敌”的外来文化。如在民歌之乡,我们要阻隔的只是外来唱法对当地民歌的冲击;在戏曲之乡,要阻隔的只是外来剧种对当地民间戏曲的冲击。而这种阻隔并不妨碍当地人民群众对现代生活的任何追求。恰恰相反,只要继承好传统,保护好生态,这里的人们就能利用这种独一无二的资源,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推广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是用来证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个特定的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具有地域性。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地理标志保护是最佳选择。


目前,地理标志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两种保护形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分别被某一特定的集体或组织所掌控,归属于某一地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特点相吻合。因此,用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目前的知识产权领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法。一种商标中如果涉及到该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不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广告的,禁止注册和使用。比如说,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商标,这一商标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不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地内的组织或个人将不能再使用带有该地理标志的商标进行注册。同时,地理标志一般都在原材料的使用、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方面都有规范化的执行标准,这就在客观上防止了粗制滥造的出现,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质和品牌,从而更有利于提高非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助于扩大市场,产生更多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能有效驱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传承,提供最直接的动力,最终形成“自给自足”的良性循环。


将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运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现阶段可不需要重新立法,只需要实际执行相关的法律。政府首先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政策支持,由商标管理部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共同制定或出台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范围。


三、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地理时空下,由特定的群体、个人所创造、传承,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当下环境的创造产物,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地方性文化知识。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当前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建立相对“封闭”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二是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整体性保护,营造有利于其发展和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专业性、针对性的保护,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将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结合运用,可以充分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原汁原味”的形式来发展。




来源:《大众文艺》2015年第8期

作者:钱程程

选稿:耿曈

编辑:杨肖翠

校对:林丽婕

责任编辑:黄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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