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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微新闻11-17 ▌乌鲁木齐暖气发票有新要求,没有这些信息无法报销!

2017-11-17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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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消费晨报

乌鲁木齐暖气发票有新要求,信息不全无法报销。按照相关规定,今年如果市民需要报销暖气费,增值税发票上必须要有报销单位的税号、开户行等开票信息,否则就无法报销。虽然这个消息早在8月就告知了首府市民,但是仍然有不少市民开错票。(记者 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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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财政部将消费税立法提上日程。财政部13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称,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就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内容开展研究,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及消费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等建议。(记者 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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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

财政部出台方案,预计免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23亿。日前,财政部印发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2017年度执行方案。执行方案实施后,预计免征进口税收2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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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装备展览会在北京举行

4

中国新闻网

前10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863.1亿美元,同比降40.9%。11月16日,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介绍了2017年1-10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该负责人称,2017年1-10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0个国家和地区的5410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863.1亿美元,同比下降40.9%,非理性对外投资得到进一步有效遏制。

商务部 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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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

第三批混改名单已敲定,包括央企和地方国企。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指出,前不久,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第三批试点名单,已确定将31家国有企业纳入第三批试点范围,既有央企,也有地方国企。目前,发改委正在抓紧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实施方案。(记者 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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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两部门明确外国驻华人员购物退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发布后,税务总局和外交部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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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消费晨报

乌市出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乌市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信用监督管理,一旦发生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等9种违规行为的,不仅会降低等级,还将予以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取消其医保服务定点机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社保行政部门给予处罚。(记者 马蓓)

8

都市消费晨报

新疆率先实现手机银行代缴社保,手机“银社通”应用正式上线运行。此次正式上线运行的是建行手机银社通,各类参保人员通过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便可查询本人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情况,同时,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还可通过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为本人缴纳或为他人代缴医疗保险费用。(记者 马蓓)

1

天山网

乌苏市“访惠聚”工作队举办农民夜校宣传十九大精神。2017年11月15日,新疆乌苏市招商局驻甘河子镇杨家庄子村“访惠聚”工作队队长陆勇正在给村民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该“访惠聚”工作队举办农民夜校,原原本本传达党的十九大精神,还配合双语基础、惠农政策、就业政策等培训,让村民更加全面地学习十九大精神,已有50多位村民参加。(特约记者 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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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

“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将真情送到群众的心窝里。“慈善超市”提高百姓生活质量,利用积分制引导村民树立正确价值观;“养殖基地”转变生产发展方式,寻找当地优势拓宽村民致富路;“捐资助学”扶贫先扶智,鼓励贫困学生用知识改变命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驻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库木艾日克村“访惠聚”工作队,始终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理念,一心一意履职尽责,全心全意为民解忧。

发票丢失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问:我丢失了一份3万多块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规定是否仍需登报作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按50号公告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不用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不是说不用登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即贵单位发票遗失后仍需登报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所以,不论是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如遇被盗或丢失,都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来源:东莞国税



采编: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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