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拿到家务补偿吗?丨橙律师问答
近日,一则“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的新闻上了热搜,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但是,在相关报道的评论下,不少网友对“93万家务补偿”的说法提出质疑,认为这属于女方应得的婚内财产金额,而非家务补偿。
这是怎么回事呢?
仔细研读原文可发现,法院在做出调解意见时,并未将补偿款描述为家务补偿,具体的判决也未附在原文中。
根据调解意见,可理解为,93万补偿款应为在房屋、轿车等共同财产归原告男方的基础上,男方应当向被告女方所支付的补偿款项。
“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在这个案件中,或许更应该受到关注的是:
1)原告男方存在家暴行为,并称被告女方“出轨”起诉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原告停止暴力行为,停止在无证据基础上污蔑被告女方“出轨”。
2)经过法官批评,原告男方承认错误,并认可被告女方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那么,本案中提及的“全职太太离婚时可要求家务补偿”在法律中究竟指什么类型的补偿?家务补偿是离婚损害赔偿吗?什么情况下,女性能争取该补偿?
本期橙律师对家务补偿进行梳理和解读。
家务补偿 VS 离婚损害赔偿
家务补偿,指夫妻一方因承担家庭中较多义务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意味着,在婚姻家庭当中,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个人,如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成员等,可以在离婚时向婚姻的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则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强调的是:
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所谓的“过错”,主要指上述提到的重婚等五项内容(四项列举+兜底条款)。
大多数人所关心的“出轨”,并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除非其构成“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情形。
2)另外,上述提到的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的一方。即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例如,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只有妻子本人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二人的子女不能提出该请求。
全职太太离婚后,
可以要求家务补偿吗?
可以要求。
家务劳动具有无形的财产价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增设的内容,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民法典取消了家务补偿的适用前提,即无论是实行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即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是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自主规定财产分割(如,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只要符合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条件,就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给予“家务补偿”。
如何要求家务补偿?
1)必须在离婚时提出
根据《民法典》,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条件,需要请求补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家务补偿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
例如,夫妻共有财产500万,双方平均分割各得250万。妻子提出“家务补偿”的请求被肯定,可获补偿金额50万。
那么,这50万需从丈夫个人已经分得的250万中扣除,而非在500万的基础上,扣除50万,再平均分割各得225万。
3)家务补偿金额难有统一标准
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才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此前,“全职太太离婚获赔五万家务补偿”一案,曾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副庭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冯淼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
在审判时,冯淼主要考虑四个因素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上被予以肯定,使得全职太太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但现实中,相关法律条例的执行力度仍有待提升。
无论是全职太太或职业女性,在选择婚姻时,可以选择主动掌握与婚姻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方法,充分了解、掌握婚姻中的财产状况,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婚姻中,就该好好谈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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