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网络外挂如何收集证据链?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外挂案判决书公布

网络监管 网监研究 2022-10-02



文某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王者荣耀》的外挂软件,使用外挂不久后,其帐号便被腾讯公司做了封停处置,文某随后报案。接到报案后,江阴网安联系了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并将掌握的外挂软件提交至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详细的司法鉴定。其后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目前该案已经一审判决。




全国首例“王者荣耀”外挂暨网络游戏外挂案破获,两名被告人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获刑。该案的办理为网监部门今后取证此类案例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据链:


1

游戏外挂源码12套

APK软件20个

APK注册激活码12000余个

作案笔记本4台、台式机3台、手机8部

2

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

支付工具转账记录

财务工具“百宝云”进销存记录

博客验证勘验情况汇总


3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

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

证人证言笔录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本案判决书全文如下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基本情况:


  •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  号:(2018)苏0281刑初705号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  由: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裁判日期:2018-04-16

  • 法  官:成志昀

  • 审理程序:一审

  • 原  告: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 被  告:谢闯

  • 文书性质:判决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闯,男,1997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2017年9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闯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谢闯为方便自己代练《王者荣耀》游戏,自行编程开发了《王者荣耀》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透视、视距增加、冒险模式下怪物自动死亡等功能。尔后,被告人谢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对外销售《王者荣耀》外挂程序源代码、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合计57人次。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王者荣耀》外挂程序的功能必须依附在《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游戏过程中才能实现,存在对《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实施未授权的删除、修改操作,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谢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闯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百宝云验证勘验情况汇总、博客验证汇总、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及勘验情况汇总表等书证,证人梁某、刘某、李某、文某、许某、阚某等人证言笔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闯将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谢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闯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谢闯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裁判人员、日期:


审判员成志昀 书记员马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网络监管

制作和贩卖外挂行为可能会构成什么犯罪?


网监研究

一般根据情况不同,处理的法院不同,会有三类罪名。

第一类是定非法经营罪,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外挂处于违法状态当属非法出版物。因此,制作和传播外挂牟利的行为如果达到法定程度,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类是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理。很多外挂需要部分复制别人的软件代码,又是以营利为目的,基本部分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实与常见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不完全一样。

第三类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的。尽管外挂不是破坏系统功能进而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也不是为了对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但法院可能会认为,很多外挂需要破坏游戏保护措施或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才能正常工作。

本文中提到的案例以第三类罪名进行定罪。


相关阅读

► 网监 | 网页证据怎么取证?看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最新涉网取证判例

► 微信、QQ、支付宝、短信证据怎么取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最新规定出台

► 一张图读懂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取证要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