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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院明文规定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规则
最高院近日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23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取证手段、举证方式、质证和审理规则等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规定》涉及电子数据证据内容简要:1确认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取证手段《规定》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意味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效力取证方式得以确认。2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方式《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提交的具体方式,即通过上传、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并举证。3制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审查规则《规定》第11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3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4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5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6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2018年9月11日